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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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2024-07-08 16: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2020年12月)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2021年6月)

附件1第41项 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一级,明确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批,审批领证后的执业地域范围明确为全国。

【规范性文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公布,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修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条 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

(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三)个人剂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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