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的理解及质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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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的理解及质证要点

2024-05-19 10: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电子数据证据自有的虚拟性、易修改性、实物载体依赖性等特征,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必须严格按照准确的方法和程序,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我们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对电子数据予以说明。

(一)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

1、从以下角度整体思考

(1)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有无说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2)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

(3)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4)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

(5)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2、审查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

(1)有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

第一、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是否有按以下要求进行封存:

①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者启动被封存的原始存储介质,必要时,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硬盘、存储卡等内部存储介质可以分别封存;

②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照片应当反映原始存储介质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必要时,照片还要清晰反映电子设备的内部存储介质细节;

③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第二、审查《扣押清单》

是否有当场开列的《扣押清单》,扣押清单上是否写明原始存储介质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是否有侦查人员、持有人(提供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无法确定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或者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盖章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是否有在有关笔录中注明,并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是否在有关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过程全程录像等进行审查。

第三、审查案件中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是否有收集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与原始存储介质相关联的证据。

第四、审查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时,对以下内容在有关笔录中注明情况:①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情况,网络拓扑与系统架构情况,是否由多人使用及管理,管理及使用人员的身份情况;②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的用户名、密码情况;③原始存储介质的数据备份情况,有无加密磁盘、容器,有无自毁功能,有无其它移动存储介质,是否进行过备份,备份数据的存储位置等情况。

(2)没有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

没有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审查是否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3、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

电子数据的提取包括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冻结电子数据、调取电子数据等方式,现根据提取数据的不同方式予以分析: 

(1)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①审查是否将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介质中;②是否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是否有在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目的;③审查有关笔录中记录实施的操作。④审查《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是否有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目的、对象、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⑤审查《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是否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是否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是否有在笔录中注明,并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对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2)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审查有关笔录中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目的、对象,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审查《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是否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是否由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若有进行网络远程勘验的,审查是否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是否有在《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情况,并进行录像,审查录像文件是否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属于以下情形的,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电子数据是罪与非罪、是否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审查《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或者《远程勘验笔录》中是否注明采用的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3)冻结电子数据

审查冻结过程中是否有采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如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锁定网络应用账号、采取写保护措施。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4)调取电子数据

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二)审查电子数据证据合法性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

(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

(1)实施人员是否达到两人以上;

(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

(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见证人:

(1)人数;

(2)是否与案件有关;

(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根据《电子数据若干规定》,无论是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还是网络提取电子数据、拍照、打印固定证据都需要有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还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

4.取证手段是否合法

(1)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针对取证手段,如电子数据是侦查人员通过暴力、威胁、引诱的方式获取的,则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注意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及获得手段。

(2)对现场状况以及提取数据、封存物品文件的过程、在线分析的关键步骤审查是否有录像,录像带是否有编号封存。

(3)现场拍摄的照片审查有无统一编号、有无制作《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

(4)对于在现场提取的易丢失数据以及现场在线分析时生成和提取的电子数据:审查是否有计算其完整性校验值、是否填写《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6)对于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审查是否因紧急情况而不得不为之、是否出现不允许关闭或扣押设备的特殊情况;是否有损害重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情形。

(7)审查是否及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审查工作记录内容。

(三)审查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

1.电子数据证据证明的内容与本案主体是否具有关联性;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存储介质的关联性,可以通过核查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进行综合判断。

2.电子数据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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