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回复范文】来函回复范文精选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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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回复范文】来函回复范文精选八篇

2023-07-06 11: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普通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文件

关于歌山公司来函解释及有关要求的回复

致: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司关于我司去函的回复已收悉,对于贵司能够积极来函沟通和解释的态度,我司表示欢迎和支持,并希望双方能够建立必要的合作诚意。对于贵司复函的解释和要求,经我司认真研究后对贵司做如下答复:

一.关于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事宜;

1.根据合同第43.8条约定,如出现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支付的,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按此协议期限内支付款项。并承担此期间的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2.根据合同第58.2条约定,在约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之后3个月之内,未能向贵司支付的,则甲方违约。

因此根据以上合同条款,贵我两方约定付款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能向贵司及时支付的,可视为我司违约。贵司来函中统计的所有延期付款项中,绝大部分付款并未超期,均在合同约定的付款限期内支付。贵司认为我司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时并未与我司协商付款事宜,也未签订任何延期付款的协议,所以不能免除贵司自身不重视催要款项的责任。

至于贵司统计的累积天数达303天的说法,更是不能成立。因为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节点是按单栋规定的,贵司叠加累积计算是毫无意义的,也说明不了

任何问题的。如按贵司逻辑,我司也计算所有工程进度滞后的节点,依据合同约定的处罚标准并累积计算,贵司将被扣款达百万以上!更重要的是,贵司拖延工程进度在先,已经违约。如同现在我司已经按时支付款项,但贵司仍然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每月生产任务一样。

二、关于明确我司现场代表,协调处理现场问题的事宜;

1.合同第10.1条已经明确了我司代表负责处理事宜的全部内容,但贵司要求我司代表处理现场问题的要求,实在令人无法理解和接受的。因为协调处理现场问题是贵司和贵司项目部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必须达到的底线!提醒贵司必须注意的是,按照合同第78页第2.3.4条关于贵司人员的要求,贵司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金是五万元,主要管理人员缺乏或工作时间不足,按一万元/人次缴纳罚金。贵司缺乏能够有效协调处理现场问题的各类人员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 …… 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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