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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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准则浅析

2024-06-09 06: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期,我们进入五步法的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这一篇我们来聊一聊可变对价。

一、在实际工作当中,对于可变对价的把握程度

1、实务当中,通常会简化处理,打破合同的界限,将类似的合同,统一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处理,而不是具体处理每一个合同;

2、不一定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折让和折扣,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折让折扣,但是历史经验、企业公开政策、特定习惯可知,确实存在折扣,就可以按折扣后的价格入账。

二、在实际工作当中,合同采用了不同的优惠约定,可能导致适用的准则方向不同

1、合同中的优惠条款为买1送1(买1件商品,送1件商品):由于该优惠,没有导致价格的变化,导致了商品数量的变化。此时应该认为这是2个单项履约义务,在交易价格中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分摊,从而确认各自的收入;

2、合同中的优惠条款为“本次购物享受85折优惠”:由于该优惠,导致了价格的变化,却没有导致商品数量的变化,因此只有一项履约义务,无需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直接按照最佳估计数(销售收入×85%)确认收入即可;

3、合同中的优惠条款为“本次购物完成后,下次购买相同商品享受85折优惠”:这种情况属于上一个合同履行完毕,为了让客户下一次能来继续消费,给出的优惠条件,属于额外购买选择权(在上一篇单项履约义务中讲解过该问题)。则应该按照额外购买选择权的方法,将收到的款项,一部分确认为收入,一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三、实务中一些常见的优惠情形

1、折让折扣

1)(交易发生前就承诺)直接做价格上的优惠或通过优惠券进行价格上的优惠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例如刚进入外卖APP,还没开始买东西。就推送了优惠券;例如商定门前叫卖,全场一律九折。

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未成功是完全无需入账的(客户完全不受招揽,根本不来)。交易成功,就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收入(按优惠的成交价格确认收入);

在还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就对外宣传要给消费者价格上的优惠或者是给予优惠券的优惠,本质上属于要约邀请。此时基本确定不可转回的价格,就是折扣后的价格,故按照折扣后的价格确认收入。

2)(交易发生后承诺)额外购买选择权,即交易发生后取得优惠券或积分:分摊交易价格,各履约义务分别确认收入

向客户提供了当前商品的经济利益,又提供了一个额外的购买选择权的经济利益(给予客户在未来消费有优惠的权利),属于两个履约义务。

其中一个履约义务,当下就确认了收入。另一个履约义务,先确认合同负债,下次消费的时候再确认收入。

3)买一送一:分摊交易价格

与直接的价格折扣不同(只提供了一个商品,一个履约义务)。买一送一提供了2个履约义务,所以需要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2、退货退款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需要估计退货率。如果无法估计退货率(没有充足历史数据提供判断依据),就需要全额确认成本(满足存货终止确认条件),但是不确认收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会计处理在CPA和中级教材中有详细表述,在此就不多加赘述了。

3、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分为返还现金和实物,以下分别进行说明

1)现金返利

处理方法:视为可变对价,计入“预计负债”核算

因为只是给对方免去了一些钱,并没有提供其他额外的义务。所以这是可变对价(不涉及其他义务,即意味着只有一个单项履约义务,无需分摊交易价格)。同时还应该考虑也不一定会返利给对方(对方也得符合条件了,才能返还钱),故先计入预计负债科目。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家用电器,甲公司返利政策规定,经销商年采购额达到一定金额,可享受不同比例的实物返利。甲公司根据与乙经销商的历史交易记录,以及对市场行情等因素判断,估计乙经销商2021年将享受5%的同类型实物返利500万元。同时甲公司评估认为,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满足了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净额。假设当年乙经销商采购金额1亿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①甲公司实际销售时

借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

②乙公司实际符合条件,甲公司支付返利的时候

借预计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贷 应收账款

③乙公司则作为采购返利处理,可在收到现金返利时冲减存货成本或营业成本

2)实物返利

处理方法:视为单项履约义务,计入“合同负债”核算

因为以后还要给对方一件实物,相当于给了对方另一件商品,视为提供了单项履约义务。因为还没有给对方,先计入“合同负债”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销售家用电器,甲公司返利政策规定,经销商年采购额达到一定金额,可享受不同比例的实物返利。甲公司根据与乙经销商的历史交易记录,以及对市场行情等因素判断,估计乙经销商20X1年将享受5%的同类型实物返利500万元。同时甲公司评估认为,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满足了限制条件,即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净额。假设当年乙经销商采购金额1亿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3%。

①甲公司销售时

借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合同负债

②返利转让给对方后

借 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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