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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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2023-10-29 21: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基本案情

原告严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张某多次向严某借款,严某多次从其支付宝“借呗”、微信“微粒贷”贷款后转账至张某账户,共计180000元。2020年5月17日,被告张某(借款人)、万某(担保人)就上述180000元借款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主要内容为:“张某因购房向严某多次借款共计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备注:借款日期 第一次2020年4月24日陆万元,第二次2020年4月28日玖万元整,第三次叁万元整2020年5月6日) 本人承诺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其中2020年5月25日还款叁万元整。若逾期未还清全部借款,本人愿意承担银行同期个人信用贷款利率5.35%。备注:因严某借给本人资金是支付宝借呗借款,因产生的利息,一切由张某每个月按时还款利息。借款人:张某 2020.5.17 担保人:万某”。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仅归还上述180000元借款中的63300元。原告严某多次索要剩余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16700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的借呗及微粒贷利息为11895元,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35%计算);被告万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原告严某出借的款项来源于支付宝“借呗”、微信“微粒贷”借款,原告严某与被告张某对此一致认可,而“借呗”、“微粒贷”借款均来自于金融机构贷款,故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就其主张的借款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以及向被告转账支付的记录,被告张某也认可已归还63300元,尚欠原告严某116700元,因此,原告严某有权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尚欠款项116700元。案涉借款均来源于原告严某从借呗、微粒贷的借款,原告严某于2020年11月4日前共计支付借款利息11895元,该利息属于原告严某的实际损失,被告张某明知案涉款项均系是原告严某从借呗、微粒贷借款,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应当由被告张某承担。之后的损失,原告严某主张以本金116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关于按照年利率5.3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的约定,应属无效。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利息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条款亦无效,而被告万某在案涉欠条上签字担保,其自身对于保证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保证人万某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张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故被告万某应在被告张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万某向原告严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某追偿。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严某借款本金116700元并赔偿损失(2020年11月4日前的利息损失为11895元;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本金116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万某对被告张某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不能返还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万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对生活品质要求变高,借贷意愿更加强烈,涌现了一大批低成本的金融贷款平台,这些平台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款和还款方式简单,受到了年轻人的追捧。但更加方便的资金获取,必然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第三人获取利息留下了空隙。有的出借人为高利转贷等目的,在金融平台借款后出借给他人;也有借款人因信用不够,利用他人对其的信任及借款数额小,要求他人通过“借呗”、“微粒贷”等金融平台为其贷款。套取小微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一方一般都是年轻人,因其还款能力有限,极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据统计,这种套取小微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已有与自有资金借贷纠纷比例持平的趋势,如不加以严厉打击,将赶超自有资金借贷纠纷,最终必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的秩序,导致部分地区的区域性金融不稳定。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此次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方面有了巨大的变化:第一、去掉了“高利转贷”的要求,只需要行为符合套取贷款并进行转贷的模式;第二、删除了“信贷资金”的表述,拓宽了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范畴;第三、删除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明确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不再需要满足借款人主观知悉这一要件。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对该条亦予以保留。本案就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后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借款合同无效,仅支持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因担保人对于保证合同的无效也存在过错,保证人也需承担不超过债务人张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2021年3月17日,由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该《通知》的正式颁布系对诱导大学生过度超前消费陷入贷款陷阱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从源头上减少了大学生套取“借呗”、“微粒贷”后转贷给他人继而衍生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现象,系当前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有力举措。

End

供稿人 :孟 阅

编辑 / 排版 : 小圆同學-❀

原标题:《以案释法 | 通过“借呗”、“微粒贷”等平台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效力及担保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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