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场埋尸案”影视化背后的权利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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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埋尸案”影视化背后的权利之争

2024-07-10 20: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操场埋尸案”影视化背后的权利之争

2021-09-02 09:58: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由真人事迹、真实案例改编成影视、文学艺术作品,可能涉及到著作权及人格权”

视觉中国

法治周末记者 郑超

近日,“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一事引发关注。一张网间流转的电影选角海报显示,电影《操场》即将于10月开机。这张海报,勾起了邓世平女儿邓玲关于父亲遇害的痛苦记忆。

8月24日,“操场埋尸案”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周兆成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透露:《操场》片方已经与“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女儿邓玲就“授权”事宜进行沟通。

2019年6月20日,湖南省新晃县公安局在新晃一中操场内挖出一具尸体,死者是16年前命案受害人邓世平。案发后,“操场埋尸案”轰动全国。“操场埋尸案”成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标志性案件。

被害人邓世平女儿邓玲通过媒体表示,因该片团队并没有通过家属授权,她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

接下来的数日,“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的消息在网上持续发酵。被害人邓世平家属、电影团队双方律师隔空对话,各执一词。

“谈好一个事情很难,但是要谈崩一个事情很容易。”周兆成说,“作为律师,我不想通过舆论来炒作,我希望解决问题。现在片方跟家属之间有交流,我不方便再发声。”

他还补充,“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我们的身份是一个服务型的角色,这个事件的主角其实还是涉事双方”。

“操场埋尸案”并非首次被搬上荧幕

根据国家电影局官网的备案公示,《操场》影片的拍摄已获得同意。在公示中,该片故事梗概与“操场埋尸案”十分相似:“新光县第一中学操场改扩建工程监理董一民老师,拒绝豆腐渣工程的合格验收,被包工头杜立青及其同伙杀害并埋尸操场下,在中央督导组领导下,公安部门一举打掉了以杜立青为首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

周兆成在社交媒体表示,他将全权处理《操场》案影视片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希望制片方在改编前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争取获得故事原型家属的授权。

而《操场》导演阿年通过出品方漫光年影业微博发声称,创作团队本着“尊重事实,恰当艺术加工”的创作手法,剧本是“根据司法裁决等事实依据进行创作”,其“体现了本案的基本原貌”,“并无扭曲事实及胡编乱造”。

8月16日,电影《操场》制作方律师席超就电影《操场》面临的争议作出了回应。他在媒体采访中表示,“操场埋尸案”是一个新闻题材,(改编)不需要授权,如果家属有什么要求可以跟剧组提出来。如果(操场埋尸案)由一位记者进行深度采访或跟踪报道,那么这个著作权的享有者是记者;如果多家媒体进行了集中采访、持续跟踪、集体报道,那它不是某一个记者个人的专项著作权,当然不存在授权问题。

谈及被害人家属担心的名誉权侵权问题,席超回应,电影《操场》改编自司法裁判的案件,其主题是弘扬公安队伍扫黑除恶的一身正气,“不可能去对他进行贬损,会尊重民法典保护的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等”。

“操场埋尸案”并非首次被搬上荧幕。

3月26日,由全国扫黑办牵头,联合央视摄制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第一集大时长讲述了“操场埋尸案”办案背后的故事。“操场埋尸案”被害人女儿首次出镜。被害人邓世平的女儿邓铃首次出镜,回忆了自己从写信给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一直到在操场上看到父亲尸体被挖出的心路历程。

目前,热播剧《扫黑风暴》中的案件均改编自全国扫黑办提供的真实案件素材,其中也包括了操场埋尸案。

在周兆成看来,《扫黑风暴》经过全国扫黑办的权威授权,且该剧中只是某一段情节跟操场案比较相似,而影片《操场》却具有唯一的指向性。

周兆成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无论怎么对这个案情事实进行再创作,或者在名称上做一些变化,公众都会认为这个事件就是邓世平老师遇害的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法避免对邓世平老师的个人隐私以及家庭个人隐私的披露,甚至歪曲,以及对他个人名誉进行的损害。”

曾有电影原型人物将片方告上法庭

现实中,确有真人真事被改编电影后,原型人物因未授权而将片方告上法庭的例子。

2019年,被公开报道称为“中国脑瘫拳王”的汪强因其事迹被改编成电影而向法院起诉维权。汪强称,导演高伟伦及电影公司鲲池影业未经授权,将其亲身经历改编成电影剧本,并进行宣传;被告方则称作为原型汪强并不享有涉诉作品的著作权,汪强不是适格原告。

鲲池影业答辩称,汪强不是本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著作权。涉案作品是剧本特殊权属,根据汪强与唐赫公司签订的授权书及山东省版权局的文件,显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唐赫公司,而非汪强。

此案争议的焦点围绕汪强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被告行为是否侵权展开。“当一个人的特殊经历被编写成剧本时能否受到保护?我们认为他肯定是侵犯了肖像权和姓名权等,因此我们起诉维护著作权。”汪强代理律师说。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汪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教授万勇在媒体发文指出,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新闻,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并不享有著作权或其他权利。除非影视作品主要依据原型人物的口述拍摄,或者在影视作品中直接使用了原型人物的肖像,否则,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并没有权利制止他人拍摄相关作品。

可能涉及到著作权及人格权

针对上述话题,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郭春飞。

郭春飞认为,由真人事迹、真实案例改编成影视、文学艺术作品,可能涉及到著作权及人格权。

她进一步分析,从著作权角度看,真人真事是客观存在的,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一般情况下改编无需经过原型人物或近亲属的授权,这也遵循了国际上通行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但如果改编作品使用的素材涉及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作品,如传记等文字作品,则应事先获得授权。

从人格权角度看,改编成影视、文学艺术作品,通常会采用戏剧性手法进行再创作,因此可能会与真实情况有所出入,如果存在歪曲事实的情节,便会有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风险。

关于隐私权,值得注意的是,已过世的人依然享有隐私权,“对死者隐私的披露必然给死者家属的精神带来刺激和伤痛,死者的近亲属具有与死者的隐私相关的人格利益”。因此,影视作品中如涉及人物原型的隐私,则应经过本人或近亲属的同意。

对于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据此,郭春飞认为,关于名誉权,并没有要事先获得原型人物“授权”或向其支付“授权费”的法律依据,受害人只能在改编作品可能涉嫌侵犯其名誉权时才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从法律上讲,改编无需经过当事人或近亲属的名誉权授权。

但是,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事先与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进行沟通,获得豁免(对于未来作品创作中虚构情节可能侵犯原型人物名誉权的事先豁免)依然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对当事人或近亲属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改编作品的顺利传播。

郭春飞表示,关于姓名权和肖像权,根据真人真事拍摄的影视剧及创作的文学作品,如果无法得到当事人家属的授权,在拍摄创作中就要刻意避开使用真人的肖像和姓名。例如,在剧本创作、场景设计、电影宣传时,不能使用当事人的肖像和姓名。

郭春飞介绍,在美国,拍摄真人真事影片时的通常做法是,与原型人物签订真人故事改编协议,取得事前豁免。她建议,在我国,也可以借鉴此模式——与原型人物或近亲属签订合同,详细约定授权的内容、限度、报酬、期限等,逐渐形成行业规则,以减少纠纷。

责编: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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