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场埋尸案适合拍电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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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埋尸案适合拍电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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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湖南操场埋尸案引发全网关注,案件本身可能没那么复杂,但作案手法的“离奇”,以及时间跨度之长,让这起案件有了太多吸引人眼球的传奇性。

不难想象,这16年来,有多少师生,学校领导在那条埋尸跑道上转弯,与“践踏”,事后想来应该都会毛骨悚然,而且受害者是由于代表学校监督工程质量,不满犯罪人违规承建,才被加害致死,最后移尸操场,整起案件最后还涉及到当地19名公职人员……

但两年后,此案余波未了,是因为将被改编成了电影,立了项,在选角,但主创并没有跟受害者亲属联系,得到相关授权,于是家属及律师表示将起诉片方。

那拍摄此类影片,片方是否需要跟相关亲属联系,得到授权呢?

电影《操场》立项信息

从国家电影局的立项公示上显示,《操场》一片已经通过立项,也就说手续健全,可以开拍。按常理,如果此类电影必须得到相关家属授权书的话,那应该无法立项才对。

但事情好象没那么简单,因为之前的《我不是药神》,据说编剧韩家女也早就得到了故事原型陆勇的授权,但陆勇后来对电影里自己的形象很不满意,因为他本人没有靠卖药赚钱,也没打老婆,卖神油……

于是有消息称,他也曾打算起诉片方,但后来被徐峥和宁浩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才作罢。

《我不是药神》原型陆勇

这就相当于说,就算有了原型人物的授权书,也不一定就此会相安无事,如果电影故事“虚构”得不够恰到好处,还是一样会被告。

可问题是,如果电影不允许虚构的话,那还不如就直接拍纪录片?让真人出镜,自说自话,这也就跟通常的影像采访差不多了。

一般只听说纪实的新闻,或者个人言论,会被告诽谤,侵害名誉,但没想到以虚构为主的电影,一样可能会被告。

何超仪怒呛

之前更多听说的是李小龙,赌王,霍元甲等这种名人事迹改编成电影,引发亲属抨击状告,但近年来发生在小人物身上的大事件,也越来越引起电影改编的兴趣,热闹之余,纠纷也多。

毕竟我们是有着悠久现实主义传统的国家,而且政府也在大力宣传与倡导拍现实题材的故事,建议各级主管单位,应该给越来越多的此类拍摄,提供一个处理“公共关系”的指导模板。

那首先,就是对于真实事件,可以虚构或“纪实”到什么程度?

其实在最近热播的电视剧《扫黑风暴》里,也有涉及到操场埋尸案的一些元素,只是“埋”得比较深,而且和别的案子都糅在了一起。

而电影《操场》,不但片名就直接“蹭热度”,而且概念海报上“埋藏了16年的惊天血案”,也实在是生怕别人不联想起那案子。虽然故事里的地名人名都改了,取了谐音,新晃改成了新光,邓世平改成了董一名,杜少平改成杜立青,但叫起来还是“琅琅上口”,容易意会的。

所以,除了一时间还无法获知的此片详细剧本之外,我个人觉得,是否应该就改编时的细节,出台具体的规定?比如是否必须改名,有些必须的话,谐音到什么程度可以接受……

之前华人动作巨星李连杰2006年拍摄的《霍元甲》,行不更名,坐不改姓,但上映后却遭到了霍元甲后人的起诉,特别是片中霍家“满门血案”的“原创”情节,而霍元甲最后也按“传统”印象中那样中毒身亡,让现实中霍氏后人的血缘正统性受到了强烈质疑与冲击,故而生此诉讼。

这听上去有一种类似“祖父悖论”的逻辑合理性,但另一方面,不知霍家的后人有没有想过,霍元甲师傅生前可能从未跟俄国大力士交过手,也未必有徒弟陈真这个人来替他报仇,以及扶养后人……

而恰恰正是这些虚构的传奇故事,才让霍元甲得到了“大侠”之名。

如果“满门血案”是必须抵制的虚构,那霍师父的那些民族英雄事迹,怎么办?

但问题是,如果这些都删了的话,这个历史角色还能剩下什么呢?难道是跟赵倩男之间的爱恨情仇吗?

霍元甲曾孙霍自正

据说此案闹了一年后,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电影《霍元甲》不构成侵权。对于电影中夸张虚构的表现手法,法院认为这属于艺术探讨与艺术批判之范畴,并非法律问题。

而且影片并未对这一特点历史人物有侮辱、诽谤之描写,其夸张与虚构内容仍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故该片并未对霍元甲的名誉构成侵犯。

虽然我国普遍不使用判例法,而是采用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所以之前判定的案子,不适宜作为效仿的对象与模板。

但也就意味着,具体的法规“政策”更应该落实到细节,而不是笼统含糊,甚至一案一个解决办法。

就好比,怎么样的虚构才会被认定是对“传主”名誉的侵犯?

如果是拍摄前发生这种事,家属或后人,是否有权制止电影拍摄?

当年的ATV《大侠霍元甲》

霍元甲,赌王,甚至是操场案中的受害人,至少还因为主角“光环”,所以只有一家亲属有发言权,可要是某部电影涉及到一个群体,比如像女排,也就是说,有多位主角,或者配角的份量也很重,那就是涉及多家亲属或后人……

要是这多家亲属及后人意见一致,“还好说”,倘若连多位原告之间的意见都不一致,或者有的告,有的不告,那这碗很深的水,该如何端平?

这种纠纷如果是出在拍摄前,片方最多就是出了部分的筹备费用,就算拍不成,损失还有限。但要是早就立了项,拿到了家属授权,拍摄许可,还拍好了,通过审查,准备上映……

这时家属又来告了,以需要修改为由,阻止上映,这种操作就必须有极为细节与妥当的规定,因为这样的风险和损失,对于很多电影公司,甚至整个行业来说,都是不可承受的。

这就涉及到家属的权利到底有多大?以及,保护家属的底线在哪里?

当然,电影相关角色家属的感情和精神,确实需要保护!

但另一方面,电影片方及主创的感情,精神,心血,以及金钱,难道就不需要保护吗?

操场埋尸案是个有影响的社会大事件,但家属想必也不可能以“操场”二字来注册商标,甚至拍摄专利吧?

再说,受害者的亲属难道就真的有权在开拍之前审剧本,强制性改角色与影片名字?

就算是剧本通过了家属的审阅,难道后者还要在现场监督拍摄,看是否严格遵循定稿剧本在拍?

这么罗列下去就没完没了了,难道家属还应该拥有最终剪辑权?

可以商榷和实施的办法许多,比如在片头片尾加上字幕进行提示;

或者在电影上片尾字幕的时候加插现实中的新闻报道视频进行对照;

当然媒体本身也可以进行理性且正向的引导……

我觉得,以后如果有人对筹拍,或者已经拍摄好、过审的电影有意见,可以通过这种提示字幕,花絮视频,甚至“弹幕”的方式来加以解决,而不是必须对电影进行大刀阔斧,面目全非式的删减与重拍。

因为很多电影,从故事内容本身来说,先天已经是不够系统,常常杂乱无章,再面对外界或内部的多重意见,加以整改与拼接,那就真的不成为一部最起码的电影,一个能自圆的故事了,而只是一份胶水糊成的剪报,或者一个由短视频拼凑联播的热门应用而已。

你们觉得,还有什么好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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