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出事故,赔偿吗?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搭顺风车幽默说法 搭“顺风车”出事故,赔偿吗?

搭“顺风车”出事故,赔偿吗?

2024-07-10 21: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新闻897《以案释法》节目

第四期:好心办坏事

2022年8月,陈某外出到集镇买菜,选购好心仪的菜品之后准备到路边拦车回家做一桌好菜,这时王某驾驶着摩托车出现,陈某一看这不是同村的熟人嘛,已经十点多了自己赶快回家弄饭要紧,于是两人一商量,最终决定王某骑摩托车载陈某回家。

陈某本以为走上回家的路就能安心想想丰盛的午饭了,却不想意外转角就来,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在路口转弯的时候不慎倾斜倒地,车上坐着的陈某也因此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过19天的治疗后陈某痊愈出院。陈某住院期间,王某先垫付了三千多元的医药费并进行陪护照顾。

伤好出院的陈某认为自己受伤全是王某的过错,便要求王某给予自己赔偿,在经过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后,陈某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自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万余元。

在法官向王某送达起诉状时,王某也道出了心中的委屈,他说自己并非为了挣钱才搭载陈某,是因为自己正好顺路,出于好心才搭载了同村的陈某回家,如今自己好心办了坏事,不仅赔了医疗费,还惹上了官司,真是后悔自己做了好事。

本案法官在经过仔细调查后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陈某搭乘被告王某车辆是否属于无偿搭乘行为?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结合广大农村地区“熟人社会”典型特征,从本地区农村交通运输客观状况,原、被告两家之间地理位置、距离、相识程度、被告王某日常从事的职业等因素综合考量,法官最终认为原告陈某搭乘被告王某车辆属于无偿搭乘的可能性更大,故据此推定原告陈某系在无偿搭乘被告王某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该起交通事故属于单方事故,故被告王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王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对陈某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被告王某的赔偿责任。综合事故发生起因、经过及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认定减轻被告王某40%的赔偿责任为宜。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赔偿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在这起案件当中出现这样几个关键点:

首先:哪些情况是“无偿搭乘”?和有偿搭乘之间是怎么界定的?如果发生事故赔偿上是否有所不同?

另外:案件当中提到“单方交通事故”,什么是单方交通事故?如果不是单方交通事故应该如何赔偿?

最后:这起案件的判决能给大家带来哪些启示?

897邀请到汉阴县人民法院法官 王柏林

对这起案件的热点内容

进行简要解读

点击上方 收听音频

“无偿搭乘”和“有偿搭乘”的定义是什么,两者是如何界定的?

王柏林:无偿搭乘即我们所说的好意同乘,是当事人基于善意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帮助、助人为乐的情谊行为。具体是指车辆的驾驶人,不以盈利为目的,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非运营行为。举个例子,就是我今天开车上班正好遇到我的同事小张,我把小张载着一起去单位,这就是无偿搭乘或好意同乘。

“有偿搭乘”是相对于“无偿搭乘”的一个概念,是指需车方向供车方支付一定对价或者财物的搭乘,一般情况下,有偿搭乘,司机与搭乘人之间实际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司机负有将搭乘者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

如何界定是有偿搭乘还是无偿搭乘最直接的界定方式就是是否支付了一定的报酬。

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之后,“无偿搭乘”和“有偿搭乘”在赔偿上有哪些区别?

王柏林:无偿搭乘,是为了满足搭乘者的需求而不获取任何报酬的友好帮助行为。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损害时,搭乘者也应体现出友好对待,不能像有偿乘车那样按照等价原则进行赔偿,理应适度减少赔偿额的请求。这是一种道德义务的回报,将其规定为法律规则,不仅有利于促使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建立友好的道德关系,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对待原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有偿搭乘,因为双方成立的是运输合同,司机负有将搭乘者安全送往目的地的义务,并在运输过程中对乘车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有偿搭乘还是无偿搭乘,发生事故时,造成搭乘者受损,驾驶员有过错的,均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搭乘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当中的交通事故认定是单方面交通事故,所以王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单方面交通事故”的定义是什么?如果不是单方事故应该如何赔偿?

王柏林:单方交通事故是车辆没有与其他车辆发生事故,不涉及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即碰撞外界物体,自身车辆损坏,但外界物体无损坏或者无需赔偿。例如车辆撞到物体,自身倾覆等情况。

如果非单方事故则需根据具体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案件责任进行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通俗的理解为肇事方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由肇事方进行赔偿。例如王某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由王某进行赔偿。如搭乘人对损害结果有关系并有责任时,根据过错责任,在其责任范围内减轻其他责任人责任。

在本案当中,陈某受伤住院之后被告王某在医院照顾了11天并垫付了相关费用,这样的行为在判罚的时候会不会作为一定考量因素?

王柏林:王某在医院照顾了陈某11天是王某对陈某进行了11天的护理,是王某对陈某的赔偿,可以在应当赔偿的护理费中予以扣减,同时王某垫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也可以在应赔偿损失中予以扣减。

生活中我们也有帮助他人或者被人帮助的经历,如果说遇到了类似搭车这种,在帮忙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情况应该怎么解决才是最合理合规的?

王柏林:好意帮助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但是千万别把好事变成了“坏事”。我们在好意帮助时一定要注意尽到合理的安全提醒、保障和监督注意义务,以此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减轻自身责任。如发生意外,可以先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村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尽量避免诉讼方式,伤到邻里之间的和气。实在无法协商则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解决。

您觉得这起“好意同乘”案件的判决能给大家带来哪些启示?

王柏林:从社会实践来看,好意同乘,是为他人无偿提供搭乘帮助的行为,乘车人主要是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好意同乘不以经营性为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相帮助,应当积极倡导,也有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增进社会成员的相互信任。《民法典》对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明确,不仅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也为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规则;而且也是尊重了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营造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帮助、互相信任的良好风尚。

同时法律规定无偿搭乘者相应赔偿原则,一方面有利于提醒搭乘人应慎重选择无偿搭乘,如要搭乘时要考虑驾驶人是否是新手、是否曾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等情况,切勿随意搭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无偿搭乘的驾驶人对他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自己的安全驾驶技术、驾驶能力是否过关、车辆性能是否安全。

回归到本案而言,案件承办人通过大量民间走访查找证据,结合众多因素综合考量,最终认定本案王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并依法减轻了王某的赔偿责任,目的是在鼓励人际友善,弘扬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王某当即履行了赔偿款,此案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标题:《搭“顺风车”出事故,赔偿吗?|| 897以案释法》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