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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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06-27 17: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省直有关单位,沈阳体育学院,有关行业体协: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2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体育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3年全省体育教练员、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等级

凡在我省从事体育训练教学;传授群众体育运动技能与科学健身方法、开展全民健身理论研究、指导参与全民健身、组织开展体育赛事活动; 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符合评审条件的,均可通过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职称。

辽宁省体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竞技体育教练员、群众体育教练员、运动防护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直其他部门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同时负责我省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评审国家级体育教练员、运动防护师人员的资格审查。

二、评审标准

2023年体育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工作实绩,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

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执行《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3〕14号)中相关评价标准和评价标准有关说明以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

三、评价方式

体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综合评价模式。综合评价由评委会评审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体系,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根据综合评价情况,表决确定是否通过申报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为确保评审质量,参评人员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超过50%。

四、申报材料

(一)将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卷。

1.申报材料封面及目录。请按要求认真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封面及目录,与装订材料相对应,并在目录中注明页码。

2.推荐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一式3份,装订1份,不装订2份)。其中:

(1)需本单位、主管部门、本市人社部门填写意见并加盖印章。

(2)破格申报人员另须填报《辽宁省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破格评定审核表》(一式3份,装订1份,不装订2份),详细说明破格原因。

3.评定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装订1份,不装订2份)。其中:

(1)表中内容必须填写清楚、属实、无漏页和漏项,(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

(2)3份均须粘贴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3)“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一)(二)”必须按栏目要求填写,培训起止年月、取得成绩的时间须填写到月;成绩必须具体到每一次比赛,不能笼统填为“自XX年至XX年期间取得X次冠军”。

(4)工作业绩中的训练竞赛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在各级竞赛训练部门审核盖章后,必须加盖辽宁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或群众体育处公章。

(5)申报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需对申报人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结束后在单位公示情况一栏中填写公示时间、内容和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评定表中签字、盖章及年月日均需完整、准确,没有的内容要填写“无”。

4.学历资历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或学信网等证明、职称证书、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各1份。

基层单位要认真核对上述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遗失的,须提供人事档案中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5.论文著作。提供论文为代表作的,请提供论文发表期刊的封面、目录及论文所在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请在论文和著作的目录复印件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同时提供论文查询及检索证明。

6.业绩成果。包括任现职称以来所获得的与评审标准相关的主要业绩证明、输送证明、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证书等复印件,所提供的材料请与《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业绩、奖励部分填写的一致,输送认定材料需注明输送项目,必须加盖辽宁省相关训练单位公章。证书上未注明个人姓名的集体奖励证书,需提供充分的个人参与项目的原始材料,并在个人姓名处作出明显标记。非中文奖励、成绩证书请同时提供正规的中文翻译件。

7.公示情况说明。由申报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提供公示原件及公示情况说明。说明须包括公示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范围、公示结果等基本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8.其他材料。

(二)将以下材料装入材料袋内。

1.详细材料清单一份,粘贴在档案袋外面,并标明姓名、单位、项目、申报等级,之后列明全部材料清单。

2.装订成卷的申报材料。

3.未装订的《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表》2份。

4.未装订的《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报评推荐表》2份。

5.破格晋升人员需装入未装订的《辽宁省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破格评定审核表》2份。

6.申报人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请在背面写清单位和姓名,用于评审通过后办理职称证书)。

(三)以下材料为申报单位填写并上报。

1.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或省直各单位推荐审定的综合报告1份,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

2.《辽宁省申报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登记表》1份(需加盖印章),同时报送电子版(EXCEL表格)光盘或发送至邮箱styj_rsc @163.com。

3.各市委托代评中、初级体育系列职称的,需由市人社部门报请省人社厅同意后出具委托评审函1份。

上述材料,必须清楚、真实、完整、一致,不得漏项或涂改,推荐单位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需加盖印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印章,需要填写意见的栏目必须填写意见。所有材料一律用A4纸,严格按照目录顺序排列,需装订的材料要装订整齐,否则不予受理。所有涉及到的表格材料,申报者可自行到辽宁省体育局官方网站下载使用(www.lnsports.gov.cn)。

五、申报程序

(一)辽宁省体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集中公示、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程序。各市申报人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市人社部门共同审核后统一报省体育局人事处。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由各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体育局人事处。其他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体育局人事处。

(二)坚持“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集中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申报材料的每份复印件都应经推荐单位人事干部签字,并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未经以上报送及审核程序的材料,不予受理。

六、有关要求

(一)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度。提高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申报人员在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时,须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本人签名必须手写;申报者所在单位审核人须在单位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实行论文检索制度。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应为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否则不能按所晋升专业的论文对待;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主要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并提交经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查询和检索证明。

(三)对于在运动员输送交流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私自将运动员输送交流给其他省市或单位的教练员,不允许申报参加评审。

(四)申报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破格申报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只能突破学历或资历条件,不能双破,破学历要求有大专学历,破资历要符合破格条件中任职资格年限有关规定。

(六)已办理退役手续的运动员,在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可按照《辽宁省竞技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七章第二十五条进行申报。

(七)有效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业绩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学历、任职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八)持续加大对在申报职称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申报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的,取消申报人员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报卷时间及地点

高级教练职称报卷时间安排如下:

10月9-10日 锦州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

10月11-12日 阜新市、丹东市、营口市、辽阳市

10月16-17日 大连市、鞍山市、本溪市

10月18-19日 沈阳市、抚顺市、铁岭市

10月23-25日 沈阳体院、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人员

请严格按规定时间报卷,高级教练报卷截止时间为10月27日,逾期不予受理。

报卷地点:辽宁省体育局人事处406房间。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浑南四路8号(奥体中心北门西侧)

联系人:赵颖超

联系电话:024-23206027  1870404220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体育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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