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选派第一批援藏校长、教师和第八批第一期援疆教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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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选派第一批援藏校长、教师和第八批第一期援疆教师的通知

2024-06-22 16: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京教函〔2014〕230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选派北京市中学校长、教师支援西藏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14〕8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第八批援疆干部人才选派工作的通知》(京组通〔2013〕47号),我市将选派第一批援藏干部、教师和第八批第一期援疆教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援藏和援疆干部教师的选派数量

  第一批援藏干部数量为5人、教师数量为36 人,第八批第一期援疆教师数量为45人。

  援藏援疆干部教师从全市16个区县和燕山地区进行选派,根据各区县在职专任教师的数量进行名额分配。援藏干部工作时间为两年,援藏援疆教师工作时间为1年,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

  二、 援藏和援疆干部教师的选派条件

  选派援藏援疆工作的干部教师要求政治素质好,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组织纪律性强,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不怕吃苦,甘于奉献;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本学科业务,作风扎实,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身体健康,援藏干部和教师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援疆教师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援藏干部一般应为学校的后备干部,援藏援疆教师一般应为校级及以上骨干教师。

  三、援藏和援疆干部教师的管理与待遇

  (一)援藏干部教师的管理与待遇

  援藏干部教师在藏期间,由派出区县和拉萨市共同管理,以拉萨市管理为主。援藏干部教师是中共党员的,援藏期间转移党组织关系。援藏干部教师年度考核由当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结果抄送北京市派出单位,其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出单位指标,由派出单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兑现奖励。

  援藏干部教师在藏工作期间,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拉萨北京示范学校为副处级单位,援藏干部享受所任职务相当级别待遇。援藏干部现任职级低于相当职级的,按照干部管理规定晋升相应职务后赴藏工作;援藏教师符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正高级除外),经委托可以参加拉萨当地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参加北京市评审,参加北京市评审的可以免除听课、答辩环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派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2.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同时享受西藏在职干部教师工资和当地同级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援藏期间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3.区县向援藏干部教师发放补贴,其中:一次性补贴标准为干部每人6000元、学科专任教师每人3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助和营养补贴标准为3300元。

  4.市教委为援藏干部教师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区县教委为援藏干部教师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30万元。

  5.援藏期间,由当地每月给予生活、交通、通讯等补贴,其标准由当地制定。

  6.援藏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在西藏当地治疗的,由受援地所在单位报销;在京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承担。

  7.援藏干部教师援藏期间,每年报销两次往返路费,往返路费由受援地承担,其配偶(可带子女)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往返路费由受援地承担。援藏干部结束援藏工作返京后休假2个月,援藏一年的学科专任教师返京后休假1个月,休假时间不含寒暑假,休假期间仍享受生活补助和营养补贴。

  (二) 援疆教师的管理与待遇

  援疆教师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区县和新疆共同管理,以受援地管理为主。援疆教师是中共党员的,转移党组织关系。援疆教师年度考核工作由当地负责,考核结果抄送我市派出单位。其中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出单位指标,由派出单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兑现奖励。

  援疆教师在疆工作期间,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 援疆教师符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正高级除外),经委托可以参加新疆当地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参加北京市评审,参加北京市评审的可以免除听课、答辩环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占派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2.援疆教师在新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除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同时享受新疆当地同级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

  3.区县向援疆教师发放补贴,其中一次性补助3000元,每月生活补助和营养补贴3300元。

  4.市教委为援疆教师办理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区县教委为援疆教师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30万元。

  5.援疆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

  6.援疆教师休假和探亲,按受援地有关规定执行,一年一次,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按规定应休而未休探亲假的,其配偶(可带子女)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援疆教师结束援疆工作返京后休假1个月,休假时间不含寒暑假,休假期间仍享受生活补助和营养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援藏援疆干部教师选派工作由市教委统一部署,相关区县教委统一选派。市委组织部、区委组织部协助市教委、区县教委做好相关组织工作。

  (二)派出单位要关心援藏援疆干部教师,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如遇机构改革或学校整合,派出单位不得将援藏援疆干部教师作为分流或下岗对象,相关主管部门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如遇其子女就学等实际问题时,有关单位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协调照顾。

  (三)区县和派出单位要从党和国家事业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干部教师援藏援疆工作,在选派工作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狠抓落实;严肃纪律,保证质量。选派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充分动员的基础上,采取自愿报名与组织选派相结合的办法,严格选派标准和条件。

  (四)请各区县按照援藏援疆干部教师名额分配表(见附件)进行选派,于6月25日前报送市教委人事处。纸质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发至:[email protected] ,本通知和表格可在人事处网站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有关其他事宜另行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6月6日

  附件下载:

  1、第八批第一期援疆教师选派名额分配表

  2、第一批援藏干部教师名额分配表(高中)第一批援藏干部教师名额分配表(初中)

  3、第八批第一期援疆教师名单表

  4、第一批援藏干部教师名单表

  5、北京市第一期援藏干部教师基本情况表

  6、北京市第八批第一期援疆教师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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