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填表规定和主要指标解释(6)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插卡的电话机的闹钟怎么关闭啊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填表规定和主要指标解释(6)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填表规定和主要指标解释(6)

2024-07-09 21: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六部分 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普查表指标解释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

1.商品销售总额(销售合计):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销售总额包括零售额和批发额两部分,其中零售额包括:售予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的金额;批发额包括:售予生产经营单位商品的金额和出口商品的金额。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

商品销售总额具体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商品;

(2)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

(3)售予批发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总额不包括:

(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变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保管的商品、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

(2)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退回的商品;

(4)商品损耗和损失;

(5)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物资。

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

商品销售的计算是按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具体计算处理办法: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在银行办理了交单作业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商品离境后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商品销售。

(4)自营进口商品销售,企业与境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商品到达我国境内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境内实行单到结算的,企业凭境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已先期到达并在相应的仓储企业单位库存的进口商品,企业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作为商品销售。

2.零售额:指批发和零售业售予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具体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的各种生活消费品;

(2)售予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商品;

(3)售予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商品,以及以零售方式售予各类企业的商品。具体包括:用于非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本册、文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礼品等;供内部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燃料;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类配件、材料、工具等;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食品等;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军队、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不包括:

(1)售予城乡居民已确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

(2)售予各类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类商品;

(3)售予企业单位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3.批发额:指批发零售企业单位向生产经营企业单位销售的商品金额。具体包括:

(l)售予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勘察设计、科研试验等的商品;加油站售予生产及营运用的运输工具的石油及制品类商品;售予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

(2)售予批发零售业、餐饮业和其他服务行业用于转卖的商品。

(3)直接向境外出口的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境内市场以外币销售的商品。外贸企业只统计自主出口的商品,不包括代理出口的商品。

商品分类:指根据商品的主要用途和性质所进行的分类。通过对商品分类统计,反映市场对各类商品的需求情况。

4.食品、饮料、烟酒类(02):指供食用的各种食品,如粮油、肉禽蛋、水产品、蔬果类、食糖、糖果糕点、豆制品、滋补食品、食盐、调味品、罐头食品、奶及奶制品等及饮料、酒类和烟草加工品的集合。

5.粮油类(03):指供食用的粮食和食用油。粮食包括,如谷物、面粉、大米、豆类、玉米粉、其他谷物磨粉等;淀粉及其制品如粉皮、粉丝、粉条、淀粉;食用植物和动物油。

6.肉禽蛋类(04):包括肉类、禽类、蛋类。其中,肉类包括供食用的活猪、活牛、活羊、家兔及其鲜(冻)肉和肉制品(不含各种肉罐头,统计在其他食品类);禽类:包括活的供食用的活鸡、活鸭、活鹅和其他人工饲养的活禽类及其鲜(冻) 、腌制和卤熟制品;蛋类:包括鸡、鸭、鹅和其他禽类的鲜蛋、再制蛋。

7.其他食品类(05):指除粮油和肉禽蛋类以外供食用的其他食品。如淡海水产的鲜、干鱼、虾、蟹、藻类、贝类、软体类、腔肠类等水产品;白糖、红糖、冰糖、方糖等食糖;糖果糕点;干鲜菜;酱腌菜;新鲜瓜果、干果及蜜饯果脯等干鲜果;豆制品;滋补食品;食盐;花椒、八角、胡椒、酱类、酱油、醋、味精等调味品;各类肉类、果类、蔬菜类等食品罐头;奶及奶制品(包括酸牛奶);其他食品加工制品,如冷冻、膨化食品等。

8.饮料类(06):指供食用的各种饮料。包括液体型饮料,如汽水、果菜汁、矿泉水等; 冷冻饮品;固体饮料;茶叶、咖啡、可可和其他饮料。

9.烟酒类(07):包括酒类和烟草加工品。酒类,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露酒。烟草加工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莫合烟、鼻烟等烟草加工品,不包括烤烟、晒烟等烟草加工原料。

10.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08、03):指服装、鞋帽、针织品和纺织品的集合。

11.服装类(09): 包括以棉布、棉化纤混纺布、化纤布、麻布、呢绒、绸缎、裘皮、化纤针织面料等为原料缝制的各种男、女、成人、儿童的单、夹、棉、皮等各种服装(包括内衣裤、外衣裤、衬衣、衬裤、胸罩、裙子等),包括以毛线、丝线、麻线和各种混纺线编织的各种服装,如毛衣、毛衫、毛裤。

12.鞋帽类(10):鞋包括皮鞋、胶鞋、布鞋和全塑料鞋。包括各种材料制做的靴子、凉鞋、便鞋、拖鞋、运动鞋、旅游鞋、春秋鞋。帽包括各种面料、各种式样的男、女、童、婴儿帽子。

13.针、纺织品类(11):针织品包括纯棉、纯化纤、化纤与棉(包括短涤纶)混纺的针棉织品、毛毯、线毯、地毯、毛巾、毛线。毛织物等纯纺、纯化纤、混纺针织品及化纤针织面料。纺织品包括布(包括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化纤布等外棉棉布、玻璃纤维布、再生纤维布、野杂纤维布、土纺布、无纺布、漆布等);呢绒(包括涤纶混纺物);绸缎;麻布;纱类(包括棉纱、等外棉棉纱、玻璃纤维纱、再生纤维纱、野条纤维纱、废纱、土纱、麻绒等纺织品)。针、纺织品包括除服装外的制成品,如床上用品、袜子、针纺织手套、窗帘等。

14.化妆品类(12、04):包括护肤品,如霜、香脂、乳液、润肤油等;美容品,如香粉(粉饼)、胭脂、唇膏、眼影、眉笔、指甲  油及各种化妆盒、假发等;护发美容品,如发油、发露、发腊、发宝、营养发水、护发素、发胶、摩丝、各种染发剂等;清洁化妆用品,如洗发香波、洗发膏、洗发精、浴液、剃须膏、花露水、爽身粉、腑下香、香水等;药物美容用品,如防秃生发水、浓眉露、止痒水(粉)、祛斑霜、粉刺露、防晒剂、痒子粉(水)、减肥霜等以及其他化妆品。

15.金银珠宝类(13、05):指以金、银、铂等金属及钻石、宝(玉)石、翡翠、珍珠、水晶、象牙、骨角等为原料,经加工和连接组合、镶嵌等方法,制成各种图案造型的装饰品、饰品、工艺品等。包括首饰,如项链、戒指、耳环、手镯、脚链、挂件、别针、发卡等;珠宝饰品,如宝(玉)石、钻石镶嵌、珍珠镶嵌。宝(玉)石首饰以及其他金银珠宝饰品等。

16.日用品类(14、06):日用金属制品,包括精铝、铸铝、铝合金家用器皿,不锈钢制餐具,家用厨房用具及其他不锈钢制器皿等,不包括工业建筑的通用金属器皿;日用搪瓷制品,包括单瓷、双瓷的面盆、口杯及其他搪瓷制品等,不包括工业建筑的通用搪瓷制品;日用塑料制品;日用皮革制品;日用人造革制品;日用玻璃器皿;日用百货,如缝纫机、保温瓶、雨衣、理发用具、剃须刀具、火柴、打火机、腰带、刀、剪、锁、钳、卫生纸卫生巾等;普通饰品;燃气灶具,包括燃气热水器、各种灶具;儿童玩具;洗涤用品类;手电筒;电池;照明器具,包括各种灯具、灯泡、灯管等;日用杂品,包括铁锅、笼屉、瓷碗、碟等餐具和炊事用具;清洁卫生用具、竹、木、藤、柳编制品以及炉子、烟筒和取暖设备等;钟表、眼镜,钟表包括:钟包括各种机械、石英电子的闹钟、挂钟、座钟等;手表包括各种机械、石英电子手表、怀表、秒表、其他表、钟表零配件等。眼镜包括成品眼镜、眼镜架、眼镜片、眼镜毛坯、眼镜零配件等;工艺美术品,包括雕塑工艺品,如玉雕、牙雕、金属工艺品、漆器工艺品、画类工艺品;人造花卉;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如竹编工艺品、藤编工艺品、草编工艺品;刺绣工艺品;抽纱工艺品;烟花炮竹等。人力或助动车类及配件,如自行车、助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座车(无论是否装有发动机)、婴儿推车和手推车等及配件。

17.洗涤用品类(15):包括洗衣粉、肥皂、香皂、浴皂、药皂、牙膏及各种清洁洗涤剂(膏、液、粉)等日用洗涤用品。

18.儿童玩具类(16):包括各种材质制作的玩具。

19.五金、电料类(17、07):包括五金工具、电工工具、工具配件、水暖器材、各种专用工具、五金杂品等各类五金商品、木瓦工具、电工、电讯器材及配件等各类商品。

20.体育、娱乐用品类(18、08):包括体育用品,球类、球类器材、体操运动器材、举重运动器材、田径运动器材、水上运动器材、冰雪运动器材、射击、射箭、击剑器材、场地器材、航空、航海模型材料、健身器材、运动保护用具、钓鱼用具等。健身器材:包括各种通过器械达到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目的的器材,包括侧重于肌肉训练的,如扩胸机、举重床、自重式健力器、哑铃组合架、坐式后拉器、卧式后屈腿训练器等;侧重于身体素质训练的,如跑步机、健步器、骑马机、滑雪器、健骑机等以及集消除疲劳、减肥健身为一体的各种按摩机(非电动)、健腹器等。游艺器材:包括游戏机、插卡式电脑学习机、儿童运动游艺器材等;棋牌:包括象棋、国际象棋、围棋、克郎棋、军棋、跳棋、扑克牌、麻将牌等;戏装道具;乐器:包括中西乐器、电子乐器、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照相器材,包括:摄影用品,包括照相机、座机、外拍机、胶卷胶片、相纸、放大机、照相镜头、摄像灯具照相零配件及其他摄影用品;暗房用品,如上光机、反拍机、翻版机、冲片机等;修相用品,如修相油、上光用品、修底版用具等;洗相药品,如显影液、定影液等;其他照相器材等,不包括X光胶片和工业胶片。

21.书报杂志类(19、09):包括各种以纸介质形态出版发行的中、外文的各种书籍、课本、教材、图片、报纸和杂志。

22.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20、10):电子出版物指以数字方式将图文音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介,其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ROM)、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 CARD)等其他媒体形态。音像制品是指各种磁、光、电介质的录音、录像的磁带、光盘(CD、LD、VCD、DVD)等、包括各种空白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

23.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21、11):洗涤电器,包括洗衣机、甩干机;制冷电器,包括电冰箱、电冰柜;清洁电器,包括吸尘器。加湿器、空气净化器、电熨斗、电风扇、房间空调器、电淋浴器等;家用厨房电器具,包括食品加工机、抽排油烟机、微波炉。电饭堡、电烤箱、洗碗机、消毒柜;家用保健电器,包括电取暖器、电动按摩器等。音像器材类:包括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收音机、幻灯机、组合音响、影碟机(LD、CD、VCD、DVD等)、专业音响器材、专业声像器材以及配件等。

24.中西药品类(22、12):指人用的各种中西药品、中药材以及各种小型医疗用品、敷料。不包括医疗用的各种大型设备,如CT机,核磁共振器等和兽用的各种药品、医疗器材(统计在“其他类”)。

25.西药类(23):指以化学物质为原料根据药典或处方生产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化学药品制剂、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但不包括化学试剂。

26.中草药及中成药类(24):指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材:指在自然界中天然生长或人工种植、养殖、采掘的可用于加工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物质,包括各种植物、动物、矿物等。中药饮片:指以中药材(包括各种药用植物、动物、矿物)为原料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中成药:指以中药材(包括各种药用植物、动物、矿物)为原料根据药典或处方生产的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制剂,包括各种剂型(丸、散、膏、丹、胶、药酒、露、冲剂及改良剂型)的中成药,但不包括冰片、牛黄(天然或人工牛黄)。

27.文化办公用品类(25、13):包括学习和办公用的纸张、本册、打字机、油印机、速印机、复印机、计算器、算盘、文具、普通测绘仪器、印刷材料以及教学用的设备、器材、标本、模型等。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包括CPU在80186以上的大、中、小、微型、便携式电子计算机(包括多媒体计算机)和计算机的辅助设备,如服务器、扫描器、打印机(针式、喷黑、激光)、不间断电源、多媒体配件、以及专用设备、零配件,计算机用磁盘、磁带、打印机用纸、色带等。不包括单板机、插卡式电脑学习机(统计在“体育、娱乐用品类”),也不包括各种电子计算机软件(统计在“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中,随机附赠品除外)。

28.家具类(26、14):指用木材、金属、塑料、藤、竹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供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休息用的各种普通家具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家具,包括床、桌、茶几、椅子、凳、沙发、衣箱、架、屏风、和成套、组合家具以及医院、学校、图书馆、旅游、办公等专用家具。

29.通讯器材类(27、15):包括电话机(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小灵通)、寻呼机、传真机等以及通讯器材配套产品。

30.煤炭及制品类(28、16):包括原煤、煤炭和低热值煤产品,洗煤、筛选块煤、筛选混煤及混末煤、 焦炭、石油焦、半焦,煤制品,如煤饼(块)、煤球等。

31.木材及制品类(29、17):包括木、竹采伐产品、如原木、小规模木材、薪炭木材、毛竹、篙竹等;木材、竹非生活制品,锯材、木材、人造板、木材防腐制品,木、竹工业、建筑业用品,藤、棕、柳条工业制品等。

32.石油及制品类(30、18):包括原油、炼厂气体、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工业燃料、溶剂油、润滑油、石腊、地腊、专用腊、凡士林、洗涤剂原料、石油腊类、石油沥青、标准油、白色油、软麻油、原料油、润滑脂、石油酸、石油皂、液化石油气等。 

33.化工材料及制品类(31、19):包括化学矿采选品,如硫铁矿、磷矿、硼矿、钾矿、天然硫磺、钙芒硝矿、芒硝矿、蛇纹矿、天然矿、重晶石、督重石、天青石、雄黄石、明矾石等;化工产品(不包括日用化工产品,统计在“日用品类”或“化妆品类”);无机化学品,化学肥料、化学农药;有机化学品、颜料、染料、催化剂、助剂、添加剂、粘合剂、高分子聚合物、信息用化学品、化学试剂、X光胶片、工业用胶片等;橡胶制品(不包括日用橡胶制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如橡胶运输带、橡胶类传输带、橡胶三角带、橡胶风扇带、橡胶胶管、再生胶、橡胶导风管、橡胶浮筒、橡胶杂品、乳胶制品、橡胶密封制品、特种橡胶制品、软胶壳、微孔橡胶隔板、胶绳、胶筋、胶液、密封腻子等;塑料制品(不包括日用塑料制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如塑料薄膜、塑料板材、塑料管、塑料棒、塑料异型材、塑料丝、塑料人造革、塑料合成革、泡沫塑料、塑料工业配件、塑料包装箱及容器等塑料原料。

34.化肥类(32):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氮肥包括:液氮、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硫酸铵、氨水;磷肥包括:重过磷酸钙、普通过磷酸钙;钾肥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窑灰钾、钾镁肥;复合肥包括:氮磷肥、氮钾肥、磷钾肥、氮磷钾肥、硝酸磷、氮钾混合肥等、铵磷钾、磷酸铵。不包括磷矿粉肥和“土法”生产的各种化学肥料,如硫磺脚渣提炼的硫磺铵、硝酸钾、土制过磷酸钙和磷酸钾;微量元素的化学肥料(如钾酸铵)也不包括在内。

35.金属材料类(33、20):包括各种黑色金属材料和有色金属材料。黑色金属包括各种工业矿采选品:黑色金属矿采选品,如铁矿石原矿、铁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铁矿、锰矿石原矿、锰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锰矿、铬矿石原矿、铬矿石成品矿等;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如钢、生铁、铁合金、钢材、钢坯、钎子钢、轧制钢球、重熔钢、炼铁副产品、球墨铸铁、金属化球团、海棉铁、钒渣和粗末冶金原料、钢板网等。

有色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如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贵金属矿采选产品、稀有金属矿采选产品等;包括有色金属矿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如有色金属矿冶炼产品、轻有色金属矿冶炼产品、稀土金属冶炼产品。稀散金属及半金属冶炼产品、高纯及超纯有色金属、重有色金属合金、硬质合金、稀有稀土金属合金、稀有放射性金属冶炼产品、重有色金属加工材、双金属材、轻有色金属加工材、贵金属加工材、稀有金属加工材、有色金属加工材、半导体材料等。

36.建筑及装潢材料类(34、21):非金属矿采选成品,如土砂石矿品、耐火土石开采及其初加工品、工艺美术品用非金属矿、石棉、工业原料用云母、石墨、石膏、工业原料滑石、滑石粉、金刚石、水晶、冰洲石、次土、膨润士及其初加工品、长石、叶腊石、蛭石、硅线石、凹凸奉石、海泡石、浮石、沸石、珍珠岩、霞石正方岩、刚玉、硅藻石、硅石灰石等。包括各种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如水泥、无熟料水泥、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制品、水泥预制构件、纤维增强水泥制品、砖、瓦、建筑砌砖、石灰、轻质建筑材料、建筑用石材加工品、建筑防水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建筑用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压延玻璃、磨砂玻璃、喷花玻璃、中空玻璃、热反射玻璃、吸热玻璃、玻璃砖、泡沫玻璃、工业技术玻璃、特种玻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石英玻璃及其制品、光学玻璃、玻璃仪器、绝缘玻璃、玻璃保温容器(不包括日用玻璃保温容器,统计在“日用百货类”)、普通陶瓷制品(不包括陶瓷餐具,该商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工业陶瓷、高压绝缘子、低压绝缘子耐火材料制品、玻璃窑专用耐火材料、石墨及碳素制品、碳化纤维、石墨热交换器。石棉制品、云母制品、磨料和磨具、铸石、化学石膏、人造水晶、合成云母、人造金刚石、晶体材料、晶体镀膜材料等。也包括各种办公和家庭用的室内装饰材料,如地板、地板革、墙纸。墙布、涂料、乳胶漆及各种装饰用具。但不包括家具、清洁电器和家用厨房电器具。

37.机电产品及设备类(35、22):包括普通机械,如锅炉及原动机、金属加工机械、通用机械、铸锻件及通用零部件、工业专用设备、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等;交通运输机械,如铁路运输设备、飞行器、工矿设备、船舶及其辅机、摩托车(不包括汽车、汽车底盘及汽车配件,统计在“汽车类”);电器机械及器材,如电机、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等;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不包括家用电脑机及其各种配套产品,统计在“文化办公用品类”),如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备、通讯设备(不包括电话机、移动电话、BP机等,统计在“通讯器材类”)、广播电视设备(不包括家用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等,统计在“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电子原件、电子器件、仪器仪表。计量标准仪具及量具、衡器。

38.农机类(36):指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包括农机具、农药具、农用车、农用动力机械等,如拖拉机、收割机、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机动三轮车。拖车、机动植保机械、机动畜牧机械、机动脱粒机、内燃发动机组、水泵、喷灌机;以及各种零配件,电动机、柴油机、手推车车轮等。

39.汽车类(37、23):包括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和汽车底盘、汽车配件等。

40.种子饲料类(38、24):指各种植物的种子、种苗和饲料。不包括人们以娱乐、休闲为目的而饲养各种动物的从专门商店购买的宠物食品。

41.棉麻类(39、25):棉,包括籽棉、细绒棉、长绒棉、絮棉、棉短绒;麻,包括黄麻、红麻、芒麻、大麻、亚麻、剑麻。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蓖蚕茧和其他蚕茧等。

42.其他类(40、26):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商品类别。如医疗器材、文物、古董、现代绘画作品、土特产品、畜产品、禽畜用的药品、肠衣和其他畜产品以及各种废旧物资等。

43.年末零售营业面积(41、35):指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用于零售对外营业的门店建筑面积,不包括其办公用房面积和仓库面积。该指标按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

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

44.营业额(01、27):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

45.客房收入(02、28):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客房收入。

46.餐费收入(03、29):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因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的收入。

47.商品销售收入(04、30):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伴随服务而出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48.其他收入(05、31):指营业收入中除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娱乐、健身和商务服务等。

49.客房数(06、32):指宾馆、饭店、酒店、旅馆等用于或主要用于旅客就寝的房间数,不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等内作其他用途的房间,如办公用房、储藏室,会议室等。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50.床位数(07、33):指宾馆、饭店、酒店、旅馆等供应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临时加的床位和宾馆、饭店、酒店、旅馆等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51.餐位数(08、34):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正常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该指标按年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52.年末餐饮营业面积(09、36):指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外提供就餐服务的门店建筑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该指标按年末实有面积统计。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