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关于提请审议《南充市顺庆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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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 关于提请审议《南充市顺庆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南充市顺庆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市“养老院质量服务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等相关规定,紧密结合顺庆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等具体实际,以内控管理要求、安全风险评估、重要记录档案、日常生活防护为主要评估参数,以有效执业证明、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管理制度、环境设施管理、清洁卫生服务、医疗护理服务、膳食健康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为背景参数,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是指由区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为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其举办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撤销等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相关程序批准。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供养经费和工作经费。区发改、卫计、安监、消防、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为供养对象提供吃、穿、住、医、葬等基本生活保障,坚持“文明办院、民主管理”的办院方针,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财政供养为主原则; 三、院务公开原则; 四、入出院自愿原则。 第五条鼓励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敬老院提供无偿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供养对象管理 第六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主要供养经区民政局审批确定的特困供养对象,不具备相关治疗、护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接收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供养对象入院。 一、出入院手续 (一)出入院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入院评估、人员手续、出院手续办理: 1.特困供养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或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区民政局统筹安排,有供养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与特困供养对象、监护人三方签订入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对特困供养对象的财产进行造册登记并报送区民政局备案。特困供养对象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特困供养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代行监护人职责; 3.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困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二)服务要求 1.应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老年入生理心理状况、服务需求; 2.老年人入院评估结果应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认可,并作为提供相应服务的依据; 3.应采集相关第三有基本信息; 4.老年人确认入住后,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和相关第三方签署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特困人员入住应按规定办理接收手续; 6.协助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办理人院手续; 7.老年人终止服务、出院,养老机构应通知相关第三方,协助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办理出院手续。 三、供养内容 (一)生活照料服务 生活照料服务是指向老人个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料护理的服务,是基础服务工作,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应提供24小时服务,记录交接班情况; 2.养老护理员应了解所服务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个人生活照料重点、个人爱好、精神心理情况; 3.养老护理员应定时巡查老年人居室,观察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4.生活照料服务的要承包括但不限于:防止跌倒、烫伤、保持皮肤、口腔、头发、手足指(趾)甲、会阴部清洁,外表整洁,无长指(趾)甲,保持老年人床铺整洁。 (二)心理慰藉服务 心理慰藉服务是指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使老人的认识、情感和态度有所变化,增强适应性,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建立老人与老人、老人与工作人员相互交流的氛围,保持老人较好的心理状态。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支持、危机干预。 1.应帮助入住老年人熟悉机构环境,融入集体生活; 2.应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和精神状况,发现异常及时与老年人沟通了解,并告知相关第三方,必要时请医护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或转至医疗机构; 3.应定期组织协调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促进老年人与外界社会接触交往,倡导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活动; 4.应督促相关第三方定期探访老年人,与老年人保持联系。 (三)膳食管理服务 膳食管理是指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向老人提供营养均衡饮食的过程。具体为提供符合营养卫生的食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配备有生活设备、食品存储加工符合要求。膳食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老年人提供集体用餐和个人用餐服务。 1.应尊重老年人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生活习惯制定食谱,做到营养均衡; 2.食品加工与制作应符合食品监督管理要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3.加工后的储存应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熟分开; 4.每周应对食谱内容进行调整,向老年人公布并存档,临时调整时,应提前告知; 5.应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每日留样品种齐全,每种样品不少于100g,并在专用盒上标注品名、时间、餐别、采样人,并将留样盒放置于0℃~4℃冰箱内,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留样记录; 6.每餐应对餐(饮)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每日处理餐厨垃圾; 7.膳食服务人员应身着洁净的工作服,佩戴口罩和工作帽,保持个人清洁; 8.老年人集体用餐时,应配备相应服务人员予以协助。 (四)医疗护理服务 1.医疗护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健康指导、预防保健、康复护理、院内感染控制。 (1)应对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翻身、叩背、尿管管理; (2)应指导老年人使用机构提供的康复辅助器具,包括但不限于:轮椅、助行器; (3)应遵医嘱使用约束用具,并与相关第三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按操作规范执行; (4)老年人突发疾病时,应及时与相关第三方联系,不能处置的,应立即联系医疗救护机构,并协助做好老年人转诊转院工作; (5)应根据老年人评估结果,签订相应的服药管理协议,提供服药管理服务时,工作人员应核对处方和药品,按照医疗卫生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药品发放; (6)应组织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1次; (7)老年人Ⅱ度及以上压疮在院新发生率应低于5%; (8)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做到:按照内设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观察老年人生命体征、病情变化、体重变化,开展医疗巡视,发现老年人出现病情变化,做出相应处理,对老年人常见慢病进行监测及健康指导,进行老年人保健和传染病的预防,定期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 2.陪同就医服务是指陪同老人到医院就医的活动,并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康复、照护。 (1)陪同就医服务应协助相关第三方满足老人基本医疗需求; (2)服务范围是协助相关第三方陪同老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3)应根据老人疾病情况,制订应急措施; (4)提供服务完成率100%,老人满意率≥80%。 (五)日间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的托养服务,鼓励开展早、晚托,接送等附加服务。 (六)居家养老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的居家上门照料或为减轻老年人家庭成员长期照护负担的“喘息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个人付费等方式,依托机构工作人员、志愿者或专业送餐人员,为老年人提供送餐到家服务。 (七)失能半失能照护服务 为周边农村失能、半失能(含特困供养人员)人员提供住宿、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集中供养服务。 (八)文化娱乐服务 文化娱乐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体育、娱乐、节日及纪念日庆贺活动; 1.应每日组织开展1项以上适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 2.服务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老年人的身体情况,保障老年人安全地进行活动。 (九)安宁服务 农村供养对象亡故后应当实行火葬,丧葬事宜由托管机构本着节俭治丧的原则办理,相关费用由区民政局按规定报销,安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终关怀、哀伤辅导和后事指导。 1.应尊重老年人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个人意愿,帮助老年人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终期; 2.宜引导相关第三方接受老年人临终状况,根据需要协助处理老年人后事。 三、供养标准 (一)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不低于6平方米/人; (二)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 (三)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实行全区统一并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调整;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每月发给供养对象的零用钱不低于50元; 四、供养人员入住敬老院后需由服务人员健全个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内容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名下所有存折及银行卡原件; (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三)体检表; (四)入院协议; (五)属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人证原件; (六)亲属联系人登记表,包括联系方式、住址等。 五、供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属地接回实行分散供养: (一)本人自愿要求出院的; (二)不服从敬老院管理,经常与其他供养人员无故吵闹、打架,不适合集中供养的; (三)其他不适合集中供养的。 第七条在院特困供养对象的权利 一、参加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参加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院务管理; 三、受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一切福利待遇;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八条在院特困供养对象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提高政治思想觉悟; 二、遵纪守法,遵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四、讲团结,守公德,做文明院民; 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 六、自觉搞好个人卫生,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七、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安全平安。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九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行为规范、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值班请假等管理制度并公开上墙;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建立供养对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提倡和要求供养对象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活动,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对象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构建依法依规管.理的良好机制。 第十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主办机关聘任并订立聘用合同。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困供养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发展规划; 三、发展院办经济,增强供养机构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严格履职尽责,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组成人员为: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其中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代表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本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机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四、调解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之间的纠纷; 五、组织协调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六、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区民政局应定期组织敬老院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管理服务水平。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根据需要和特困供养对象身体状况组成护理服务(互帮互助)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后勤保障、文化娱乐等小组,组织开展好院务管理和活动。 第十二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收入主要用于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再生产的投入、适当奖励供养对象及工作人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内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对于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供养对象,要根据劳动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将资产用作抵押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费、物资、膳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财务经费实行院长审批制度。各项开支应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按财务管理程序审批。 第十六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大额开支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必要时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审定。 第十七条供养对象入住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生活用具可带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使用,其财产可交由集体代管。供养对象死亡后,其财产按照《四川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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