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仅仅是个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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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仅仅是个法医

2024-01-24 01: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并且成为维护大宋王朝统治的重要一环。

那么提点刑狱司又有着怎样的设置呢?

大宋提刑官剧照

提点刑狱司的设置

宋代路级组织架构

宋代的路没有最高长官,而是由四个互不统属的平行机构,分别是

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举常平司、提点刑狱司,合称“四司”

安抚使司

俗称“帅司”,在边境的安抚使司称之为“经略安抚使司”,在内地则用安抚使司的称号,他的主要职责为防范外族入侵,各路的经略安抚使司“总一路兵政”。

转运使司

俗称“漕司”,掌握了一路的赋税,还兼领着地方的吏治、维持治安、刑狱等等职责。后来由于转运使的权力过大,又设立了

提点刑狱司

,主管一路之司法。之后又设置了

提举常平司

“掌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

南宋《孝经图卷》局部

提点刑狱司的组成

提点刑狱司的长官是

“提点刑狱公事”

,就是大众所知的“提刑官”,还有其他的官员比如是同提点刑狱司使臣和一些其他属官。

在提点刑狱司设置之初,只有提刑官和“同提点刑狱司使臣”两个官员,后来由于职务繁重,人手严重不足,于是提点刑狱司又增加了一干属官。

属官一般由“检法官”、“干办公事”等等诸多其他官员组成。

提点刑狱司的官员

“检法官”

的主要职能是在司法方面,负责核查所属州县审理案件当中使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后来,检法官便全全面负责了提点刑狱司的文书管理和各项事务工作。

“干办公事”

是则是在建立检法官之后又设立的一个官职,提刑司的干办官也是依司法事务为主,同时他还监管着其他事物,甚至和主官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可以当面提出来,“干办公事”的存在就是对提刑官的一种牵制。

由于提点刑狱司关于司法治安职能的强化,提刑司下属的武官也逐渐增多,这就为平乱缉盗提供了相当大的便利。

《孝经图卷》局部

提点刑狱司的职能

在提点刑狱司设置之初是为了梳理地方上的刑狱、核查案件、纠察违法官吏等等。

北宋初期为了消除各地藩镇的影响,派出了京官出任各地的官员,并且设置了转运使专管“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正如上文所说,由于转运使的权力过大,为了防止重蹈唐末藩镇割据的覆辙,诸路设置提点刑狱司用来制衡转运使的权力。

随着提点刑狱司职权的不断扩大,

提点刑狱司除了专管刑狱之事外

,还有

“封桩、钱谷、盗贼、保甲、军器、河渠”等等事务

。而转运使的职责则只剩下“财赋纲运”之责。南宋初期,提点刑狱司督查财赋和治安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当时社会的稳定。

在《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了提点刑狱司的15项职责,其中涉及到司法、监察方面的职能就有9项,这就体现出了提点刑狱司参与司法的权力,对州县长官起到了监督和制约的作用。提点刑狱司的设立,以及宋代对于司法的重视和改革,这点对于维护地方秩序和确保地方稳定有着很大的作用。

提刑司的职能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他的职能演变也是十分曲折。

从太宗朝时期的试行,到宋真宗时期的定型,再到仁宗时期的不断完善,各个时期的提刑司有着不同的权力变革。

宋真宗时期分转运使权力而设立提点刑狱司,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期间提点刑狱司的职能便扩大了很多,到了南宋之后,提点刑狱司在财政、治安方面的职权更是逐渐扩大。但是,不论提刑司的职权如何扩大,刑狱和监察一直都是提刑司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职权。

从《洗冤集录》看提刑官对宋代法制的贡献

宋代提刑官对司法检验的贡献

宋慈的《洗冤集录》成书于南宋理宗年间

,当时宋慈是湖南提点刑狱使。这本书对于宋代的司法检验有着非常重要作用,他对送嗲的法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

是对尸检官应该有的态度和注意事项,甚至对验尸之前的准备事项进行了论述,书中的很多经验都对当时的验尸人员是非常宝贵的;

其二

,也是宋慈《洗冤集录》对宋代最大的贡献,那就是论述了如何根据尸体的外部特征来鉴别死因;

其三

,是收集到了很多尸体检验的方式;

最后

,宋慈还收集了很多抢救人的方式记录在其中。

在大宋的提刑官中,除了对宋慈的《洗冤集录》对大宋法制有着很大的贡献外,还有其他的官员也做出了很多杰出的贡献。

比如说是

郑兴裔,他在担任武臣提刑的时候制定了《检验格目》

,并在福建、浙东等地推行,之后又将之推广到了全国。《检验格目》一直在南宋末年还在施行。《检验格目》是基于制度方面对法制的贡献,而《洗冤集录》则是在技术层面对宋代法制的贡献。

宋代提刑官对其他司法工作的贡献

以宋慈为代表的宋代提刑官对宋代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们在长期的刑狱工作中,总结出了很多经验,对宋代法律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

比如说是河北路提刑陈纲建议对刑具的重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陕西提刑侯瑾建议减轻或者是改变刑罚的标准;京东、西路提刑司、成都府路提刑司等等,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了很多法律空白,于是奏请比附立法等等。

两宋时期的提刑官对宋代的法律建议有很多,往往提刑官在处理实际问题的时候发现了弊端,于是上奏朝廷,提出修改意见,然后经过审批最终推广到全国。

如此以往,在各路提刑司的共同努力下,宋代的法律体系变得愈来愈完善。

宋代提刑官剧照

宋代提点刑狱司对后世的影响

大宋王朝所创立的司法、监察机构——提点刑狱司是当时的首创,这种机构在创立之初虽然跌宕起伏,但是在仁宗时期被正式确立之后,便一直持续到了后世,影响了元、明、清的政治体制。虽然机构、官员名称和“提点刑狱司”不同,但宋代所设立的这种分地方司法权的政治立意是源于大宋的!

比如说明朝朱元璋以

提刑按察使司、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

掌握地方上的司法、监察的权力。到了明朝宣德年间,除了南北两京之外,全国一共设立了十三个按察司。按察司还会下分许多派出机构协助其处理相关的事物。到了清朝,沿用明代的制度,在省一级的机构中设立

提刑按察使司

,他是一省最高的司法、监察机构,处理掌管省内的刑狱之外,还掌管着驿站和科举等等其他工作。

宋代提点刑狱司和明清两代的提刑按察使司还是有着不同的地方。

比如说是提点刑狱司主要是有治安保甲的功能,而提刑按察司则是有抑制豪强;在清代的提刑按察使司的职权中还有监管乡试的功能,但是提点刑狱司却没有这项职能,但是提点刑狱司的职权范围却比提刑按察使司要大,提点刑狱司的主要职能除了司法、监察之外,还会参与到路级机关的其他工作中去。

提点刑狱司制度创立后,逐渐适应了时代的发展,成为宋朝之后历代各地司法、监察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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