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可确定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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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确定排名第二、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024-07-09 09: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中标候选人,根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在依法招标的项目中,对于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项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需书面形式给招标人推荐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三人,根据评标情况予以排名。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那么什么情形下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通过以上法规条例我们可以知道,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①自动放弃中标;

②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③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④供应商质疑、投诉,改变评审结果;

⑤不符合中标条件;

⑥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⑦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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