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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masonry structures GB 50203-2011 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93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3-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1(1、2)、5.2.1、5.2.3、6.1.8、6.1.10、6.2.1、6.2.3、7.1.10、7.2.1、8.2.1、8.2.2、10.0.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2月1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砌筑砂浆、砖砌体工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石砌体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填充墙砌体工程、冬期施工、子分部工程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规定; 2 增加“一般项目”检测值的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的规定; 3 修改砌筑砂浆的合格验收条件; 4 修改砌体轴线位移、墙面垂直度及构造柱尺寸验收的规定; 5 增加填充墙与框架柱、梁之间的连接构造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脱开连接或不脱开连接施工; 6 增加填充墙与主体结构间连接钢筋采用植筋方法时的锚固拉拔力检测及验收规定; 7 修改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墙底部砌筑其他块体或现浇混凝土坎台的规定; 8 修改冬期施工中同条件养护砂浆试块的留置数量及试压龄期的规定;将氯盐砂浆法划入掺外加剂法;删除冻结法施工; 9 附录中增加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验抽样判定;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邮编:710082)。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爱舍(天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昌叙 高宗祺 吴体 张书禹 郝宝林 张鸿勋 刘斌 申京涛 吴建军 侯汝欣 和平 王小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庆霖 周九仪 吴松勤 薛永武 高连玉 金睿 何益民 赵瑞 王华生 ▼ 展开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在《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参编单位是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山东省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起草人员是张昌叙、张鸿勋、侯汝欣、佟贵森、张书禹、赵瑞。 本规范修订继续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结合砌体结构“四新”的推广运用,丰富和完善了规范内容;通过5·12汶川大地震的震害调查,针对砌体结构施工质量的薄弱环节,充实了规范条文内容;与正修订的《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等标准进行了协调沟通。此外,还参考国外先进技术标准,对我国目前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现状进行分析,为科学、合理确定我国规范的质量控制参数提供了依据。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在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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