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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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刑按察使司,元明清官署名。明置,主管一省司法事务。以按察使为主官, 秩正三品;以按察司副使为副长官,又称宪副,秩正四品。按察司副使辅佐按察使处理一省司法刑狱、监察按劾、治理驿传。 按察司副使下设佥事,正五品,员额不定。副使与佥事平时分道巡察。各省兵备、提学、巡海、清军,驿传。[1] 提刑按察使司的内部分设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经历司掌收纳文书与勘察刑名之事,置经历、知事各一人;照磨所掌照刷案卷,置照磨、检校各一人;司狱司,掌检察监狱事务,置司狱一人。清沿置,其职掌与内部组织与明同。[1] 有观点认为,明代并不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称呼,《明史》的相关记述是对提刑按察司的误称。[2]《清史稿》中,除使用“提刑按察使司”的称呼外,[3]也多处称“按察使司”。[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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