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为何仍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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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为何仍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2024-07-01 18: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 源:南开法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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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南开法院适用特别程序

依法审结一起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这是民法典实施后

南开法院受理的

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案件详情

安某某与张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与于某某系夫妻关系,安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法院依安某某申请,查封张某某、于某某名下坐落天津市西青区某处房屋。

2021年4月12日,张某某病故,此时该案尚未审结。

2021年10月9日,安某某向法院申请指定张某某妻子于某某及其女张小某为张某某遗产管理人。

庭审中,于某某、张小某称,不担任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自愿放弃张某某的所有遗产。

裁判结果

于某某虽主张放弃对张某某遗产的继承,不担任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但安某某与于某某之间存在诉讼,其名下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被查封、冻结,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系张某某遗产,即使于某某放弃继承,对张某某的遗产亦应负有管理责任。

其作为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管理张某某遗产,能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立法本意。

故对于某某不担任

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的主张

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张小某不担任

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的请求

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

指定于某某为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有话说

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

为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起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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