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首次在合同纠纷中适用《民法典》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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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次在合同纠纷中适用《民法典》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

2024-04-16 19: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死亡,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因担保人死亡,首次适用该制度,指定死者生前住所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债务,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

诉讼中担保人死亡

原告某钢铁铸造公司于2019年6月与被告某供应链管理公司签订铁矿石购销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某贸易公司等3家公司及靳某向原告出具担保书,其中载明:现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不能按合同约定向贵司支付追加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项,请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宽限期,为此愿提供担保,承担一切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支付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1154余万元;被告某贸易公司等3家公司、靳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后,担保人之一靳某突发疾病去世。原告遂更改部分诉讼请求,要求以靳某的遗产范围为限,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靳某生前住所地民政局作为靳某的遗产管理人,在靳某的遗产范围内处理靳某所负债务。法院查明,靳某死亡前未立遗嘱或遗赠,靳某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法院直接指定遗产管理人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或全部保证金,构成违约。某贸易公司等3家公司、靳某与原告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保证责任已触发,亦未过保证期间,应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指定,法院认为,虽然本案系《民法典》实施之前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但靳某死亡于2021年4月,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故《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在本案适用。靳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原告主张靳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参加诉讼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指定遗产管理人诉讼是否应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前置程序,法院认为,《民法典》对此无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亦无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本身体现了公平、秩序、效率的价值取向,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系其重要功能之一。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遵循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经法院询问,原告坚持不另行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直接指定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司法效率。

据此,东城法院判决,被告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向原告公司赔付损失1064余万元,担保人某贸易公司等3家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靳某生前住所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以靳某的遗产范围为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处理靳某的债务。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解读:

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助于维护债权人权益

“若遗产得不到有效管理,一直处于真空状态,对债权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权利的损害。《民法典》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保证了对遗产有积极、完备的管理,有利于查清所有遗产状况,避免存在遗产被实际控制人占有、藏匿的情形,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该案主审法官王丹说,“司法裁判应在追求公正的同时注重优化审理过程,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早日实现。《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落地实施,司法是重要一环,应积极适用实践,充分实现相关制度的法律价值、伦理价值和社会价值。”

法官心语

东城法院民三庭(知产庭)法官 王丹

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之一却意外死亡。这种情形之下,原告是否应先行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再主张本案权利,是一个棘手问题。是否需要将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前置程序,《民法典》尚无明释,《民事诉讼法》亦无相关规定。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如何实现程序逻辑和实体价值的统一?如何找到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优解?

遗产管理人制度本身体现了公平、秩序、效率的价值取向,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系其重要功能之一,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遵循制度本身的价值取向、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实质公正。

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裁判应当注重优化审理过程。当事人来法院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走程序”的。如果要求原告另行起诉通过特别程序确认遗产管理人,再来起诉本案,少则耽误几个月,多则一年半载,原告才能拿到判决,这种“折腾”显然是缺乏效率的。

在法官的法定自由裁量范围内,在法律空间中寻求最佳处理效果,需要司法智慧,更需要司法担当。本案中,直接指定遗产管理人,在一个案子中“一揽子”处理关联问题,避免当事人在“走程序”上耗费时间精力,既提升司法效率,又确保实质解决问题。

经合议,我们决定直接在本案中追加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参加诉讼,并判决其处理被告生前的债务。

供稿:东城法院

原标题:《北京法院首次在合同纠纷中适用《民法典》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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