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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柏玲来源:政府采购信息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某招标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供应商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A公司中标后,B公司以A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由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核实后答复:未发现有证据表明A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B公司收到质疑答复后,对质疑答复不满,又提出二次质疑,认为A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代理机构与检测机构联系后,发现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与检测机构留存的档案不符。B公司二次质疑成立。 问题引出 1.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供应商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采购人是否还可以针对二次质疑进行答复并更改中标结果? 2.如果需要更改采购结果,是废标还是另选中标供应商?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 号令”)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这是为了保证采购效率的需要。在招标文件已经明示的前提下,一般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可以不受理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二次质疑的。 本案的关键在于,供应商二次质疑为中标供应商检测报告造假,而代理机构核实发现,中标供应商的检测报告确实与检测机构留存的档案不符。中标供应商造假直接关系到中标产品的质量。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当然不能“坐视不管”。通过核实发现了供应商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那肯定应该做出答复。就本案例而言,若二次质疑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若二次质疑超出法定期限提出,建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本级财政部门反映情况。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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