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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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2014-10-17发布,2015-01-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拖拉机安全操作的基本条件及其在启动,起步、转移行驶、农田作业、停机检查时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拖拉机的安全操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往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151.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 3.安全操作的基本条件 3.1拖拉机投入使用前,机主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安装号牌。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应禁止使用: 一一禁用、报废的或非法拼装,改装的; 一一改变拖拉机出厂时的安全状态的; 一一无号牌和行驶证的; 一一未按规定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一一不符合GB16151,1规定要求的。 3.3驾驶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驾驶操作机型应与驾驶证签注相符。 3.4首次操纵拖拉机时,应阅读、理解并熟悉其使用说明书的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禁止驾驶操作拖拉机: 一一无驾驶证或证件失效、准驾机型与驾驶机型不相符合的; 一一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以及可能影响安全操作的药品的; 一一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疲劳驾驶的。 3.5驾驶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随身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4.启动 4.1启动前,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查润滑油、燃油、冷却液和轮胎气压,确认拖拉机各部件安全技术状态良好后方可启动。 4.2将变速器操作手辆置于空挡位置,动力输出离合器于钠应置于分离位置。 4.3手摇启动时,站立位置以摇把打不到人为宜,发动机启动后应取出摇把。 4.4绳索启动时,绳索不得缠在手上,人体应避开启动轮回转面,身后不准站人。 4.5禁止对电起动机直接搭接通电启动:禁止用溜坡或向进气管中注入燃油等非正常方式启动。 4.6禁止无水启动和明火烤发动机油底壳。 5.起步 5.1 起步前,应观察各仪表读数、灯光是否正常,各部位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和异常声响,确认发动机怠速和最高空运转速度正常后方可起步。 5.2观察周围是否有人或摩码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5.3手扶拖拉机起步时,不得在松放离合器手柄的同时分离一侧转向手柄。 5.4与农机具挂接起步时,应分离农机具动力。携带可提升机具时,应将机具升至安全高度。 6.转移行驶 6.1上道路行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6.2驾驶室及驾驶座不得超员乘坐,不得放置有碍操作及有安全隐的物品。 6.3严禁双手脱离操纵杆(操纵把、方向盘)行驶,不得用脚操纵。 6.4不得将脚长久搁在离合器踏板上,或用离合器控制行驶速度。 6.5上、下坡时应直线行驶,不得换挡、急转弯、横坡掉头;下坡时不得空挡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坡道上停机时应锁定制动器,并采取可靠防滑措施。 6.6行经人行横道、村庄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应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停机让行。 6.7夜间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候条件时,应降低行驶速度,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雾天行驶还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8拖拉机行经渡口,应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上下渡船应低速慢行,在渡船上停稳后锁定制动器,并采取可幕的稳固措施。 6.9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观察左右是否有来车,在确认安全后用较低挡位行驶通过。 6.10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停机察明水情,确认能安全通行后,低挡行驶通过。 6.11倒车时,应察明拖拉机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6.12拖拉机只允许牵引一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安全防护等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6.13道路行驶以及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时,严禁使用差速锁;左右制动板应连锁牢固,防止单边制动。载物应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截物的长、宽、高应符合装载要求。装载大件物品和机具时,应设置安全有效的防滑移措施,装载运输棉花、秸秆等易燃品时,严禁烟火,并应有防火措施。严禁挂车载人或人货混载。 6.14牵引故障拖拉机时,应低速行驶,被牵引的拖拉机不得拖带挂车,其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拖拉机的宽度;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施拉机与被牵引拖拉机之间的距离应大于4m小于10m:牵引制动失效的拖拉机时,应果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牵引与被牵引的拖拉机均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15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事放时,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应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7.农田作业 7.1拖拉机应与配套的农机具使用,并确保挂接安全。 7.2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对参与作业的辅助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使其熟悉与作业有关的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7.3驾驶操作人员和参与作业的辅助人员衣着应避免被缠挂,留长发的应盘绕发辫并戴工作帽。 7.4作业时,驾驶操作人员应与参与作业的轴助人员设置联系信号。 7.5挂接农具时,驾驶操作人员应与协助挂接人员密切配合,并在倒车时做随时停车的准备。在拖拉机停稳后方可挂接农具,并插好安全销,调整限位杆链,使之符合该农具作业的要求。 7.6作业前,应勘查作业场地、清楚障得。必要时,应在障得、危险处设置明显标志,与作业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现场。 7.7参与作业的轴助人员应按规定人数坐于农具上的工作座位(或站在工作踏板上),严禁超员乘坐(站)。 7.8作业行进中,不得用手、脚清除农具上的泥土和杂草。清理时,应停车、熄火。 7.9拖拉机使用同步式动力输出在挂倒挡前,应先分离动力输出轴;需要检查农具或发动机时,应先切断动力输出轴动力。 7.10在作业中出现翘头时,应立即分离离合器,减轻负荷,检查配重。 7.11采用倒车方式跨越高埂或上陡坡时,驾驶操作人员应下车查明拖拉机后方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 7.12悬挂农具转移时,应将农具升到最高位置,调短上拉杆。同时,用液压系统或悬挂机构的锁定装置将农具固定。悬挂杆件不得作牵引用途。 7.13悬挂的农具应降置到地面后才允许排除故障或更换零件。若必须在升起状态操作时,应将其锁定在升起位置,并用支撑物稳固支撑。 7.14从事田间收获、脱粒、运输易燃品等作业的拖拉机应配备灭火器。 7.15从事喷酒农药作业时,驾驶操作人员及参与作业的辅助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人体裸露部分应避免与药剂接触,并且应逆风作业。作业中,不准喝水、吸烟和饮食,并防止剩余农药污验土地或水源。 7.16田间作业时发生农机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应: 一一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 一一造成人员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教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并立即向事放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 一一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 8.停机检查 8.1推拉机使用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进行检查: 一一发动机或传动箱出现异常声响或气味; 一一发动机润滑油压力降低到不正常范围; 一一发动机转速导常升高,油门控制失效; 一一其他异常现象。 8.2发生冷却水沸腾(蒸发式冷却除外)时应停止作业,使发动机在无负荷状态下低速运转到温度降低后再停机。禁止高温时拧开水箱盖,避免被烫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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