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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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06-16 01: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我局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维信息”或“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3.56亿元对外担保事项。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及2020年,拓维信息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云天科技”)为游忠惠(时任拓维信息董事、海云天科技董事长)、刘彦(时任拓维信息董事、海云天科技总经理)等人提供借款的资产担保,本息合计3.56亿元。上述海云天科技对外担保涉及的担保资产为深圳大鹏地产项目,实际归属游忠惠、刘彦等人,权属登记在海云天科技名下(拓维信息收购海云天科技时已披露该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经核查,公司知悉上述担保情况,但未按规定临时报告及在有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仅于2022年8月29日披露上述部分担保涉及诉讼情况。

二、在2016-2021年未及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损益变动共计605.89万。     截止2021年末,拓维信息参股子公司吉林省慧海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慧海”)累计损益变动为-4,107.24万元。根据拓维信息享有的持股比例(14.75%),影响公司各年当期损益变动共计-605.89万元,据此公司应在2016-2021年及时调整对吉林慧海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当期损益变动。

三、在2021年未及时计提坏账准备64.22万元。

拓维信息对嘉兴宇*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减值迹象明显,在2021年应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公司仍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21年未及时计提坏账准备64.22万元。    

拓维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拓维信息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拓维信息补充披露海云天科技对外担保情况,同时对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公司治理,如实披露经营业绩,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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