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股东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财务账册等,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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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股东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财务账册等,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3-09-03 02: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请看九民会议纪出台后笔者搜到的部分案例(很可惜,笔者搜到的,要么是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追究股东怠于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被驳回、要么就是是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终结后个别起诉被驳回,目前管理人代表债权人起诉的案例除了浙江省外,其他地方暂未搜到)。 瑞安市类似管理人起诉破产企业股东拒不配合履行清算义务的案例相当多,裁判理由也差不多,笔者仅择其一二:

01

瑞安市以罗欣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夏明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夏明华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尽到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等职责,并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承担向管理人进行移交等配合清算义务。虽然被告夏明华向管理人移交了部分账册材料,但移交的账册材料并不完整,管理人无法据此完成综合审计并进行清算,故应认定被告夏明华未尽到妥善保管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以及向管理人移交账簿等配合清算的义务,导致管理人无法进行全面接管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债权人受到损失,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夏明华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其不存在拒不提供会计资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02

浙江新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阮敏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民初11113号。

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法定代表人应对会计账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中,被告阮敏作为新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公司经营管理之责,应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负有承担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配合清算义务。

原告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新飞公司没有将实际发生的业务登记在会计账簿,部分会计凭证缺失,导致管理人无法查明新飞公司财产状况,无法进行新飞公司财产、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破产清算无法进行。新飞公司债权人因新飞公司的无法清算而遭受债权损失,且其所受损失与被告阮敏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账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第三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阮敏应对新飞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只搜到浙江省的案例,但是是否也代表了这部分案件今后的判决走向尚不得而知。笔者破产团队2020年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追究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股东拒不配合清算的连带责任,但2021年4月19日才开庭。不过鉴于出资责任以足以覆盖债权人全部债权且证据充分,对于怠于清算部分法院如何处理还不得而知。

笔者提醒

起诉破产企业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的赔偿或连带清偿责任要注意以下问题:

1、 九民会议纪要118条规定,“有 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系指 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所以,首先是管理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征求债权人是否提起追究相关清算义务人责任,个别债权人不得自行起诉,只有在管理人不起诉时,个别债权人才可以 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

2、必须在破产清算终结前提出,如果是破产清算终结后提出,法院将驳回。 注意!破产清算终结后,债权人不能以账册、文件灭失无法清算为由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破产清算过程中,要求债务人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权利,只能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相关主体的义务内容和责任范围,否则,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所以,不管公司破产了还是没有破产,财务账册规范、保管好,公司破产清算时积极配合提交才是王道。不管不问,是不能就此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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