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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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上)

2024-07-10 09: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以下简称《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2015年7月20日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为了更准确地理解《解释》的主要内容,统一把握《解释》的适用原则,现将《解释》的起草背景、制定原则及条文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作一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规定于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1979年刑法将拒执罪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实践中作为自诉案件办理;1997年刑法将拒执罪单独规定,1998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明确拒执罪为公诉案件。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院一部分别以立法解释、联合通知的形式,对拒执罪的法律适用予以解释。但是现有解释及规定并未完全涵盖实践中拒执犯罪的种种行为,拒执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亟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坚持”一性两化”的总体思路,不断加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规范化和信息化,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打开了新局面,其中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强制性的一个重要抓手。随着执行工作的持续发展和不断深入,司法实践中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的争议问题愈加凸显出来,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强制性作用的发挥,需要及时予以解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惩戒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重要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作了“要集中打击拒执犯罪”的指示。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为了使中央的重要决定真正落到实处,使专项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效果,回应司法实践的关切,进一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势在必行。

  二、《解释》出台的目的及原则

  在前述背景和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起草了《解释》初稿,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解释》的目的,主要在于解决拒执罪在定罪量刑以及追诉程序上存在的部分争议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和统一执法尺度,满足审判、执行的司法实践需要,充分发挥拒执罪的强制性作用。

  起草《解释》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原则:

  1.确保《解释》符合立法精神,充分考虑与现有的立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针对刑法拒执罪条款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解释》紧贴刑法法条以及该立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未作任何突破。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1月1日实行,其第三十九项是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修改,一是增加了量刑幅度,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明确了单位可以构成拒执罪。该项内容在之前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讨论草案中已有所规定,但鉴于《解释》发布时刑法修正案(九)尚未正式出台,故在内容上未对“情节特别严重”及“单位犯罪”先行规定。

  2.确保《解释》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兼顾刑事审判及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拒执罪属于刑法规定的个罪,对该罪刑事案件的审理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部分,但由于该罪的认定和追诉均与执行工作密切相关,且是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特点的重要体现。因此,《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起草制定,从近年来执行工作实际出发,力求进一步满足执行工作实践的需要。

  3.确保《解释》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对拒执犯罪从宽、从重的处罚情形

  刑罚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解释》在强调法院执行工作强制性特点的同时,也注意保持了刑罚的谦抑性。比如在解释“情节严重情形”时,均设定了相应的入罪门槛,“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等。在量刑方面则宽严相济,既规定了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也规定了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及重点问题

  《解释》全文共八条,既有对拒执罪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的实体规定,也有对拒执罪刑事案件的追诉及管辖的程序规定。

  实体方面,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立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拒执罪“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表现,列举规定了三类共八项可以构成拒执罪的拒执行为。二是分别规定了量刑的酌情从宽和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程序方面,一是规定了部分拒执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解释》明确拒执罪刑事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从而把拒执罪刑事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程序并行。二是规定了对拒执罪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明确一般情况下拒执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

  《解释》的八条规定中,需要重点把握的是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即拒执罪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具体表现,拒执罪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两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将在后面作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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