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强抢婴幼儿的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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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强抢婴幼儿的行为如何认定

2023-11-21 16: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对偷盗婴幼儿的界定

按现行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论处,可以视为绑架罪针对特殊对象采用的特殊方法。因为,婴幼儿没有自卫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他们一般不需要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制止其反抗的方法,即可达到控制婴幼儿的目的。但是,这里的“偷盗”一词是否仅指趁监护人不备秘密窃取?有的提出对“偷盗”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从监护人手中拐骗婴幼儿,然后将其扣为人质向其亲属勒索财物,也应构成绑架罪。我们认为,论者提出对拐骗婴幼儿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好的,但是,其具体意见值得商榷。毋庸置疑,出于同一勒索的目的,行为人采用偷窃或是拐骗方法控制他人的婴幼儿,确实没有任何实质的区别,对二者都以绑架罪论处是完全适当的和必要的。但是,这样处理并不需要也不适宜以对偷盗作扩大解释为根据。因为,在刑法上盗窃与诈骗的概念是有严格区别的,对其定罪处罚均有不同。对偷盗的含义扩大解释为包括拐骗,难免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事实上,《刑法》第239条第一款对于绑架的方法没有作任何局限,因此,理论上将其解释为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完全正确的。如前所述,其他方法就包括欺骗的方法。而欺骗方法不仅指欺骗被绑架人,而且可以包括欺骗婴幼儿的监护人,因为这也是为实际控制婴幼儿而采取的方法。不仅如此,我们认为绑架罪还可以包括趁监护人不备公然抢夺婴幼儿的方法,照此办理,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任何矛盾,实为上策。

2. 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犯罪手段相似,在认定时往往容易混淆。所谓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则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 4 0条第1 款第(6)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既是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又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而拐骗儿童罪,一般情况下是以诱拐、欺骗为手段,拐骗的对象多为学龄儿童。因学龄儿童已认人、识路,故让其脱离家庭须以诱、骗为手段。对于婴幼儿,因其尚不懂事,也就不存在诱、骗使其服从、跟随,脱离父母、家庭的问题。这就是说,因拐骗对象不同,对五六岁至十四岁的儿童若拐骗其脱离家庭,常须以诱拐、欺骗为手段;对三四岁以下的婴幼儿,则一般不需以诱拐、欺骗为手段,直接以捂嘴或者乘其睡着时抢走、偷走即可达到犯罪目的。这种不需(拐骗)的拐骗儿童犯罪,虽然在《刑法》第2 6 2条并无明确的列举式规定,但无疑系其本意。对于直接、强行抢走、偷走婴幼儿的所谓“拐骗”儿童犯罪,与司法实践中的拐卖儿童犯罪手段并无差别。此时,区分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儿童(包括婴儿、幼儿)为目的,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养,也有少数收养者是为了自己使唤、奴役拐骗来的儿童。拐卖儿童罪则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无此目的就不构成该罪。

3. 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

对于偷盗婴幼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 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23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6 ) 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24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如果出于收养、抚养等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成立刑法第262条的拐骗儿童罪;如果出于索要债务的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成立刑法第238条的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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