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刑法分则罪数形态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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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刑法分则罪数形态总结

2023-08-07 09: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2021刑法分则罪数形态总结

1.按一罪论处 1间谍罪P179 (1)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2)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进一步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都只能按一罪处理,并不实行数罪并罚。 (1)(2)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3)为一罪,加重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P212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注意要销售金额达到5 万元以上 3销售假药罪P212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4非法经营罪 P213 (1)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2)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实施符合(2)的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走私类犯罪P222 (1)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2)在走私犯罪过程中,如果有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依照具体的走私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3)在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包括抗拒缉私)、拘留、逮捕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加重处罚)处理。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入罪门槛为10 万元以上。(2)、(3)加重处罚 6伪造货币罪 P228 (1)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2)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7伪造货币罪 P228 (1)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2)本人伪造货币之后而持有或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处罚。注意: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1)、(2)为吸收犯,小字为牵连犯 8 P248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具体使用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信用卡是其伪造的,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以及骗领信用卡的,则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9P248 (1)抢劫信用卡后未使用的,构成抢劫罪(因为成立抢劫罪不要求数额),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定刑。(2)抢劫信用卡并当场提取现金,定抢劫罪抢劫数额为提取的现金数额。注意: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的,按照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10抗税罪P256 (1)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抗税故意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过失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仍然应当以抗税罪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 11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电报又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牵连犯 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P256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款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直接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予以最严厉处罚。(2)行为人本无出口行为,也未缴纳税款,而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3)行为人缴纳税款后,又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3)中要求骗取的税款小于所缴纳的税款。如果大于所缴纳的税款,超过的部分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数罪并罚。 13P258、P263 (1)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2)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 14侵犯著作权罪P262 (1)以营利为目的盗版发行明知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内容的作品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应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2)以营利为目的盗版发行明知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内容的作品,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3)盗版发行明知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的,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提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合法作品。 非法出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5非法经营罪P269 (1)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2) 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3)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瘦肉精的饲料,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4) 使用瘦肉精养殖供人食用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瘦肉精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 明知是使用瘦肉精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的,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 非法出版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他作品,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展开全文

16转化犯P287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重伤、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重伤、死亡的(4)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上述均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17P288 (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依照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8 劫持航空器、抢劫、强奸、拐卖(仅限过失)、非法拘禁(仅限过失)绑架(仅限故意)、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按照该种犯罪定罪,加重处罚注意: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上述暴力犯罪之后,为了灭口、逃避侦查等原因杀害被害人的,数罪并罚,但绑架罪除外。 结果加重 19拐卖妇女、儿童罪P296 (1)在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强奸、引诱或强迫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2)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或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3)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过失),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 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有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要数罪并罚。 20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转化犯 21 (1)拐到儿童后,卖不出去,又收养,只定拐卖儿童罪,不再定拐骗儿童罪。(2)勒索目的没达到,便收养儿童,只定绑架罪,不再定拐骗儿童罪。 22 (1)拐骗儿童后,又非法拘禁,只定拐骗儿童罪。(2)收买被拐卖儿童,又非法拘禁,数罪并罚。注意:绑架又非法拘禁的,定绑架(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 23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都应认定为绑架罪,加重处罚。注意:(1)绑架并实力控制人质后,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成功后,为了灭口而杀害或伤害人质,仍定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2)杀害被绑架人,但并没能杀死,首先适用此条款,同时适用未遂犯从宽处罚规定,即此时为结果加重犯+未遂犯 结果加重 24 (1)为索取债务(合法或者非法),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2)为索取债务,偷盗他人婴儿的,以拐骗儿童罪论处(3)为索取债务,偷盗他人幼儿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4)虚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绑架罪论处。

25亲告罪P312 (1)如果是实施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过程中,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死的,则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妨害,应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注意:如果已经构成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则数罪并罚。25(2)如果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注意:有虐待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6遗弃罪P317 (1)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罪定罪处罚(2)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7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结果加重 28盗窃罪(纯自然人)P338 (1)盗窃他人财物,在所偷来的财物中意外地发现有枪支、弹药或者毒品等特殊物品的,由于行为人并无盗窃这些特殊物品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2)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 29妨害公务罪 P366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30招摇撞骗罪 P367 如果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3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P394 (1)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三种犯罪的情形下,妨害公务被其包容(属于该三种罪行加重处罚)(2)在组织他人偷越国(动)境罪的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过失);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均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注:犯本罪时,①对被组织人有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强奸、拐卖等其他犯罪行为②对检查人员有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上述两种情况,均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 32赌博罪P380 (1)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不以赌博罪论处。(2)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以行贿罪或受贿罪定罪处罚,而不以赌博罪论处。 33 (1)对于设欺骗性质的赌局,直接通过控制输赢结果来骗取数额较大的钱财的行为,应定诈骗罪,而不以赌博罪论处。(2)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3)如果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34组织卖淫罪 P410 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对被组织者有引诱、容留、介绍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或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竞合,应择一重论处。注意: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单独定罪而不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法条竞合) 想象竟合 35P415 行为人直接从走私分子手上购买淫移物品加以贩卖,或者在我国的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贩卖淫秽物品的,应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36贪污罪P429 (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主观上)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转化犯 37P435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加重处罚)。 牵连犯,加重处罚 38食品监管渎职罪P454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生产者和销售者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而提供帮助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39 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40 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校园暴力),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1 对于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①驾驶车辆夺取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②驾驾驶车辆逼挤、撞击、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③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上述三种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2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3 ①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卖淫、嫖娼的。②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上述两种行为,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的(重伤),以故意 伤害罪定罪处罚。(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

2.择一重 1危险驾驶罪P201 危险驾驶构成犯罪,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为想象竞合,不实行并罚。例如,行为人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行为人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2P212 根据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等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构成第141-148所列产品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外规定,重罚优先适用) 法条竞合 3P213 (1)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想象竟合 4P222 (1)行为人为走私行为顺利进行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情况,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注意:行为人走私行为被查处后为逃避制裁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2)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牵连犯 5P236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当时或之后,但利用这些信息资料伪造他人信用卡之前案发,则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预备罪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论处。 想象竟合 6 (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当时或以后,但利用这些信息资料伪造他人信用卡之前案发,则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预备犯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2)当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了信用卡之后案发,则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牵连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3)当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了信用卡并实施了信用卡诈骗后案发,则成立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罪的牵连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牵连犯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P256 同一个行为人,为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构成本罪与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按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本罪最重) 牵连犯 8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两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除法律等另有规定外,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想象竟合 9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 10 (1)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或女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强制猥亵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2)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猥亵儿童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理。 想象竞合 11 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应根据牵连犯的原则,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从重处罚。(注意,在收买妇女、儿童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应根据牵连犯的原则,以收买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牵连犯 12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非法拘禁他人,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2)绑架他人并非法拘禁他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定绑架罪。 想象竞合 13 如果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论处。(注意:先抢劫后绑架的,应数罪并罚。) 14 (1)有虐待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2)虐待家庭成员,(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定虐待 罪,加重处罚。(注:想象竞合犯的例外原则)(3)因虐待行为,(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4)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想象竞合 15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想象竞合 16 (1)编造绑架事由,向被害人家属勒索的,行为既有欺骗被害人家属使其陷入认识错误的性质,也有胁迫被害人家属使其产生恐惧心理的性质,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比较二者的刑罚结构,①若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则应以诈骗罪论处,②否则直接定敲诈勒索罪(2)如果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①如果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则应以诈骗罪论处;②否则直接定招摇撞骗罪 想象竞合 17 (1)伪造真迹作品出卖的(此类作品为假),一般以诈骗罪论处。(2)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出卖的(此类作品为真),①一般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②牟利数额特别巨大时,以诈骗罪论处。 18 (1)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并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 骗罪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并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 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9 如果以重伤或者杀死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以故意 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论处 想象竞合 20 行为人伪造、变造了身份证件后使用,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法条竞合

21 行为人为了诈骗等其他犯罪,而构成伪造、变造、盗用身份证件罪及诈骗犯罪等目的罪的牵连,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牵连犯 22 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23 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24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电设备为其发送信息或者提供其他帮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2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故与其他犯罪分工合作、密切联系,因此此罪既不以某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论处,也不实施数罪并罚,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26 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想象竞合 27 犯虚假诉讼罪,并在此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28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29 行为人在暴力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故意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实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牵连犯 30 行为人使用暴力逃跑,如果暴力手段造成监管人员死亡或重伤,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断,即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牵连犯 31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犯罪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 32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想象竞合 33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34 传授暴力恐怖或者其他犯罪技能、经验,依法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为实现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传授犯罪方法的,择一重罪处罚 35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想象竞合

36 犯强迫交易罪,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37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38 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对被组织者有引诱、容留、介绍等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论处。(注:对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应单独定罪,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不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实属法条竞合) 39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同时又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40 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中,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1 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处罚。 42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4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与有关人员通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44 犯非法行医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45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处罚。 46 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47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48 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49 犯组织卖淫罪,又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注: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上述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50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处罚。 5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3.数罪并罚 1 叛逃罪系国家工作人员的叛逃行为,叛逃后参加间谍组织的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则以间谍罪+叛逃罪,实行数罪并罚 2 (1)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的。(2)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其他犯罪的。上述两种情况,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 3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积极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4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 5 以行贿方法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检查的,实行数罪并罚 6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7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8 实施《刑法》第 140-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及假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 9 行为人在一次走私过程中,同时走私了普通货物、物品、假币、武器、毒品、淫秽物品等多种类型的对象,如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夹带假币、毒品、武器、淫秽物品等,此种情况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10 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

11 (1)在走私犯罪过程中(走私毒品罪除外),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以具体的走私罪 +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注1: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包括抗拒缉私)、拘留、逮捕的,不并罚,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处罚处理。(2)行为人走私行为被查处后,为逃避制裁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注2:行为人为了走私行为顺利进行,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不并罚,按照牵连犯处理原则,应从一重罪处断。 牵连犯 12 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注:抢劫信用卡后,当场提取现金的,只定抢劫罪一罪) 13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害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以骗取保险金的,实行数罪并罚。 14 ( 1)行为人本无出口行为,也未缴纳税款,而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2)行为人缴纳税款后,又采用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但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此时纳税人同时构成逃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 15 ( 1)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2)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16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若其非法经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 17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18 (1)在强奸后,为了灭口而杀死妇女的,以强奸罪 +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以杀人意图,先杀死妇女,然后奸尸的,以故意杀人罪 +侮辱尸体罪,实行数罪并罚。 19 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又使用暴力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 +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0 (1)拐骗儿童后,又勒索财物的,以拐骗儿童罪 +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 (2)拐骗幼女后,又奸淫幼女的,以拐骗儿童罪 +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3)拐到儿童后(以出卖为目的),又勒索财物的,以拐卖儿童罪 +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 (4)绑架儿童后,因勒索目的没达到,便出卖的,以绑架罪 +拐卖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21 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注1:拐卖妇女、儿童,又强奸、引诱或强迫卖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加重处罚)(注2:拐卖妇女、儿童,又非法拘禁的,按牵连犯,择一重,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2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①又对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实施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②实施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盗窃、传销、卖淫等行为的;③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④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实施上述四种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23 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24 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实行数罪并罚 25 除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致其重伤、死亡之外,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其他加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如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强奸等行为),实行数罪并罚。(注: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死亡的,只定绑架罪一罪,实属结果加重犯) 26 如果非法拘禁后,索要财物“明显超出”债务范围(此处无法定数额),脱离了债务纠纷的制约,则又构成绑架罪,应以非法拘 禁罪+绑架 罪,实行数罪并罚(注:绑架后,又非法拘禁的,实属想象竞合犯,只定绑架罪一罪) 27 为诬告他人,实施其他犯罪,然后进行告发,诬陷他人的,实行数罪并罚。(注:如果只实施了其他犯罪,但还未进行告发的,只能以所构成的犯罪处罚,意图诬陷他人应作为量刑情节) 28 (1)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和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注: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违禁品的,以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①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②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没有发觉时,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上述两种情况,不再以抢劫罪论处,应以故意 伤害罪/故意杀 人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则应定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4)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时,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29 (1)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2)如果行为人以盗窃普通物品的故意,盗窃到枪支、弹药等特殊物品后,利用枪支、弹药等特殊物品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通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①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②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4)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除外)而盗窃机动车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0 (1)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2)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 31 如果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导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 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2 实施污染环境罪,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 33 犯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34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2)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与境外机构、组织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 35 (1)实施渎职犯罪(类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以渎职犯罪+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如行为人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并同时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2)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实行数罪并罚。 36 在境外购买枪支、毒品、假币,又走私进境的。走私进境后又出售的,实行数罪并罚。 37 行为人在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过程中,①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其他犯罪行为的,②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38 实施盗窃罪后,为掩盖罪行或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9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实施网络诈骗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40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毒,或者容留他人吸毒又向其贩卖毒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实行数罪并罚。 41 犯组织卖淫罪,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注:对被组织卖淫的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不并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42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43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4.法定的不数罪并罚的情形 1. 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绑架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3.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以后又予以出卖的,定拐卖儿童罪。 4.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定拐卖妇女一罪,加重处罚。 5.组织卖淫又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定组织卖淫罪。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处罚。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加重处罚。 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缉私)、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加重处罚。 9.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 10.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11.私拆、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 12.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 13.行为人购买假币之后使用,构成犯罪的,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14.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15.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①盗窃行为构成犯罪,但毁坏财物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②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毁坏财物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③盗窃行为与毁坏财物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④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损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16. 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17.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18.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19.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20.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21.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22.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23.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24.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2019新增罪名)

5.法定的转化犯 1. 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被拘禁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杀人罪) 2.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 (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 /杀人罪) 3. 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 (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 /杀人罪) 4.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 /杀人罪) 5.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 /杀人罪) 6. 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 (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 /杀人罪) 7. 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 (抗税罪→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 8. 虐待、殴打、体罚被监管人,导致被监管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 9. 非法组织卖血、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非法组织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10. 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11.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 18周岁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罪) 12. 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定抢劫罪。(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抢劫罪)

13.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抢夺罪→抢劫罪) 1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临时起意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14. 拐骗儿童后,又临时起意出卖的,定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15. 以聚众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对首要分子,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 16. 聚众“打砸抢”,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 17. 挪用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而非款项,但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 18. ( 1)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贩卖毒品罪。 (2)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贩卖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贩卖毒品罪) 19. 挪用公款,①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②有能力退还而主观上拒不退还,定贪污罪。(注:行为人客观上无力归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加重处罚)(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6.法定的包容犯 1.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只定绑架罪一罪,加重处罚(注:其他加害行为,数罪并罚)(绑架罪包容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行为) 2. 行为人在实施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①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②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③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上三种行为,只定拐卖妇女罪一罪,加重处罚。(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引诱卖淫、强迫卖淫行为) 3.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只定抢劫罪一罪。(注:不包含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的情形,此时应数罪并罚)(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行为) 4. 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①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②或者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非法拘禁行为 /妨害公务行为不再单独定罪,只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加重处罚。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非法拘禁行为 /妨害公务行为) 5. 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再单独定罪,只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加重处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 6. 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再单独定罪,只定走私、贩卖 、制造、运输毒品罪一罪加重处罚。(走私、贩卖 、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 7.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①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②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2.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私的,以具体走私罪 +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注:走私毒品罪,不并罚,直接视为其加重处罚情节) 3. 犯保险诈骗罪,①投保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的;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4.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以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逃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5. (1 )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2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6.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的,数罪并罚。 7. 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8. 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9.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注:行为人购买假币后又使用,构成犯罪的,只定购买假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8.结果加重犯 1.①放火、②爆炸、③投放危险物质、④破坏交通工具、⑤破坏交通设施、⑥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2.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4.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5.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等),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如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等)。 7.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如劣药致人死亡、重度残疾等)。 8.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9.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含致被害人自杀、自残)。 10.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1.绑架他人,杀害被绑架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12.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13.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致被害人自杀、自残)。 1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包括致被害人自杀)。 1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16.破坏计算机系统,后果特别严重的。 17.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18.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19.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死伤的。 20.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致人死亡的。 21.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

9.容易误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 1.劫持船只、汽车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数罪并罚)。 2.侮辱、诽谤致人死亡的。 3.遗弃致人死亡的。 4.强制猥亵、侮辱致人重伤、死亡的。 5.①非法拘禁故意使用暴力②刑讯逼供③暴力取证④虐待被监管人⑤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均为转化犯,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6.污染环境致人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失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7.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

10.三种罪名中“数额较大”标准按前标准50% 盗窃罪 抢夺罪 敲诈勒索罪 1.曾因 xx受过刑事处罚的 √ √ √ 2.一年内因 xx受过行政处罚的 √ √ √ 3.xx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等(弱势群体) √ √ √ 4因 xx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 √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 xx的 √ √ 6在医院 xx病人或其亲友财务的 √ √ 7..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 xx的 √ √ 8.xx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 √ 9.一定时间内多次实施的 1年 3次 10.驾驶机动车抢夺的 √ 11.以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 12.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 13.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 注:多次盗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均为 2年 3次以上

11.缓刑与假释的区别 缓刑 假释 对象条件 原判刑期为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实质条件 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①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②确有悔改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适用时间 判决的同时宣告 刑罚执行过程中 禁止性条件 ①累犯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①累犯②因“八类重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应当宣告 ①判决宣告之前,未满18周岁②判决宣告之前,怀孕的妇女③判决宣告之前,已满75周岁 考验期 ①拘役(原判刑期≤考验期限≤1年),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②有期徒刑(原判刑期≤考验期限≤5年),但是不能少于1年 ①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②无期徒刑:10年 考验期计算 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减刑 一般不适用减刑,但重大立功除外 一般不得减刑 应遵守规定 4+1(禁止令) 4(守法、报告、会客、迁居) 法律后果 失败 ①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在考验期还是考验期满被发现,均应当撤销缓刑)。②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中的禁止令判令,情节严重的。③新罪漏罪都数罪并罚 ①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在考验期还是考验期满被发现,均应当撤销缓刑)。②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③对于新罪先减后并,漏罪先并后减。 成功 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有刑事前科。②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以及在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都不成立累犯。 ①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②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故意犯罪的,有成立累犯的可能。

12.刑法分则易错点及重点 1.转化型抢劫罪、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 2.①盗窃罪与以盗窃手段实施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的区别 ;②盗窃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 ;③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①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②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①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 ;③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 ;④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⑤贪污罪、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态与处罚问题。 5.①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区别 ;②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 6.①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 (致死 )罪的区别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 (致死 )罪的区别 ;③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④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7.①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认定;②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及其情节加重问题。 8.①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②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问题 ;③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相关罪数问题。 9.侮辱、诽谤、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几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及告诉才处理的限制。 其他章节中应重点掌握的具体犯罪主要有 1、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等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之间的联系及区别。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的区别,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损毁财产罪等的区别。 3.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认定,以及逃逸后致人死亡等的处罚问题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 )。 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其他涉及枪支、弹药犯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之间的区别。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与其他有关生产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区别。 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定物品犯罪的区别。 8.洗钱罪的构成特征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特征 。 9.①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②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 ;③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及其与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区别。 10.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的总则性规定,即特别缓刑制度、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范围等 (见法条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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