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未遂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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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儿童未遂结果
既遂就是当儿童被拐骗的那一刻起就是既遂了。
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没有达到预想后果, 通俗说就是拐到了, 但是还没 卖就被抓或者儿童跑了之类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拐卖妇女、 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 绑架、 收买、 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 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 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既遂, 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 绑架、 收买、 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 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 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 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 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 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 ; 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 ; 结果行为,即贩卖。只 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 否被出卖, 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 但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动放弃未竟的犯罪 行为, 从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的犯罪活动, 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 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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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拐骗儿童罪犯罪区分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一) 客体要件不同。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而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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