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未遂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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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未遂结果

2023-03-16 00: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拐卖儿童未遂结果

既遂就是当儿童被拐骗的那一刻起就是既遂了。

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没有达到预想后果,

通俗说就是拐到了,

但是还没

卖就被抓或者儿童跑了之类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拐卖妇女、

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

绑架、

收买、

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

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

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既遂,

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

绑架、

收买、

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

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

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

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

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

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

;

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

;

结果行为,即贩卖。只

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

否被出卖,

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

但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动放弃未竟的犯罪

行为,

从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的犯罪活动,

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

罪中止。

拐卖儿童未遂结果

二、拐骗儿童罪犯罪区分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一)

客体要件不同。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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