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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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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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余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标准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评估方法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各类补助费  (一)住宅用房。  1.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下同),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按15元/平方米•月计发,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户•月计发;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外按10元/平方米•月计发,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户•月计发。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按国家政策租金承租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得到安置时止。  对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一次性发给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搬家补助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800元/户•次结算;100平方米(含)至200平方米以内的,按1000元/户•次结算;2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1200元/户•次结算。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按国家政策租金承租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从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二)非住宅用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商业用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10000元/平方米(含1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790元/平方米计发;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10000—20000元/平方米(含20000元/平方米)以内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1010元/平方米计发;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20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1800元/平方米计发。上述市场评估单价和补助标准按层分别计算。  工业用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80元/平方米计算。  办公用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275元/平方米计算。  其中对商业、办公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过渡期限超过一年的,自超过之月起另给予以上标准的8%/月的过渡费。  三、拆迁奖励费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评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腾空房屋的,拆迁人可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以下奖励费: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的300元/平方米以下;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150元/平方米以下。  四、安置用房架空层结算价格   安置用房的普通架空层和作车库的架空层价格分别按市场价格优惠50%和20%结算。  五、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鼓励措施  住宅用房按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下同)为基数增加18%的拆迁补偿金额。  非住宅用房按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为基数增加12%的拆迁补偿金额。  六、改变房屋用途补偿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交纳土地收益金。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用途补偿安置。其中在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住宅实际改为商业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且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可根据其经营年限给予适当经济补贴,但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济补贴具体计算方法为:  改变房屋用途经济补贴=(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按住宅用房市场评估价格)×1/2×经营年限/10。  经营年限按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最高确定年限为10年,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  经营面积以工商或税务管理部门登记资料记载为准。工商或税务管理部门登记资料未记载经营面积的,按实际经营面积核定。  七、划拨土地价格评估  行政划拨土地上的被拆迁住宅用房价格按出让土地上的市场评估价格核减2%。  行政划拨土地上的被拆迁非住宅用房价格按出让土地上的市场评估价格核减15%。  八、低容积率土地补偿  低容积率土地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市场价格评估若采用房、地分开计算方式时,不再进行低容积率土地补偿。  九、各类房屋标准容积率  住宅用房1.5、商业用房1.7、工业用房1.0、办公用房1.7、其他非住宅用房1.7。  十、评估相关标准  房屋层次朝向差价率参照余政发〔2009〕45号文件执行,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房屋成新率基准、房屋重置结构价差调整项目标准参照余发改价〔2010〕27号文件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2010年1月11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2010年1月11日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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