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 14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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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 14个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4-03-05 12: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崇明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002号)

东北阳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东北阳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北至西北阳村、猛进庄村,南至荣乌高速,西至西北阳村,东至已征收土地、复兴庄村的土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河片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75.3881公顷,其中:农用地54.9842公顷、建设用地20.4039公顷。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东北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003号)

东王庄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东王庄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北至晾马台村,南至西北阳村,西至刘合庄村、晾马台村,东至崇明庄村、猛进庄村的土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河片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70.9721公顷,其中:农用地59.7962公顷、建设用地11.1759公顷。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东王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004号)

复兴庄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复兴庄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北至猛进庄村、县界,南至赵村、已征收土地,西至东北阳村、猛进庄村,东至县界的土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河片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155.0801公顷,其中:农用地128.1439公顷、建设用地23.6873公顷、未利用地3.2489公顷。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复兴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005号)

晾马台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晾马台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北至津保铁路,南至东王庄村、刘合庄村,西至南剧村,东至崇明庄村的土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河片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45.7645公顷,其中:农用地43.8462公顷、建设用地1.9183公顷。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晾马台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006号)

刘合庄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刘合庄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北至晾马台村,南至西北阳村、南阳村,西至留村,东至东王庄村的土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河片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71.1594公顷,其中:农用地58.8925公顷、建设用地12.2669公顷。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刘合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007号)

猛进庄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猛进庄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北至崇明庄村,南至复兴庄村、东北阳村,西至西北阳村、东王庄村、崇明庄村,东至县界的土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河片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153.9499公顷,其中:农用地120.4205公顷、建设用地33.4460公顷、未利用地0.0834公顷。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猛进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008号)

南剧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南剧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北至津保铁路,南至留村、南郑村,西至北郑村,东至晾马台村的土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河片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39.5869公顷,其中:农用地39.1265公顷、建设用地0.4604公顷。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崇明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009号)

西北阳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西北阳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北至刘合庄村、东王庄村,南至荣乌高速,西至南阳村,东至东北阳村的土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河片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111.3855公顷,其中:农用地85.1577公顷、建设用地26.2278公顷。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西北阳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010号)

辛庄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辛庄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北至津保铁路、南至崇明庄村、西至晾马台村、东至崇明庄村的土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河片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0.5783公顷,其中:农用地0.5278公顷、建设用地0.0505公顷。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辛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011号)

北郑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北郑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北至北剧村,南至南郑村、已征收土地,西至容东安置区,东至南剧村的土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河片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150.3272公顷,其中:农用地116.1591公顷、建设用地34.1681公顷。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崇明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012号)

留村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留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北至南剧村,南至荣乌高速,西至王路村、南郑村,东至刘合庄村、南阳村的土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河片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212.1144公顷,其中:农用地175.8089公顷、建设用地36.3055公顷。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崇明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013号)

南郑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南郑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北至北郑村、南剧村,南至王路村,西至已征收土地,东至留村的土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河片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82.7143公顷,其中:农用地69.2125公顷、建设用地13.5018公顷。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崇明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容城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014号)

王路村民委员会及所有农户:

为实施雄安新区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王路村集体土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北至南郑村、南至荣乌高速、西至已征收土地、东至留村的土地,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大河片区单独选址项目建设。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101.1892公顷,其中:农用地82.1650公顷、建设用地19.0242公顷。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征收土地按照《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征收土地综合地价每亩12万元,被征地村全部集体土地在规定时间完成征收的,按照每亩3万元的标准给予村集体按时征收奖。经认定的宅基地,给予每处宅基地20万元的综合补偿,对安置对象宅基地上的房屋,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扣除后,对剩余部分及房屋的附属物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确定补偿数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处宅基地给予5万元的补助及奖励。

土地综合地价补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万元,直接支付给家庭联产承包户,安置补助费、按时征收奖和其他集体资产补偿,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平均分配。其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户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集体福利包括:除家庭联产承包土地、自留地、宅基地的征收补偿金和归家庭或者个人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外的集体资产及其收益。具体资金补偿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拟定,村民会议或其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新区财政支付中心根据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和清单,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征收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按照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青苗补偿;征收其他农作物、林木、灌溉设施等地上附着物,据实评估补偿给所有权人。

在实施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时,按安置对象每人5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扣除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应面积后,对剩余部分房屋评估补偿;房屋面积不足扣除的,按实有面积扣除。

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按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0%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过渡综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

征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用的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及附属物,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10%给予停产停业搬迁补助。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腾退交地、交房的企业,按照土地补偿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坟墓迁移按照一墓一棺3000元、一墓双棺4000元、一墓多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安置办法

按《雄安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口粮补贴,并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将被征地群众纳入新区养老保险、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扶持、创业扶持、教育保障、医疗保障、扶贫救济等民生保障体系。

选择住房安置的,每个安置对象给予50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房,同时每个安置对象可自愿按7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给予物业费、电梯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5年,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按时腾退房屋的,每套安置房,以租赁的形式提供一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的使用权。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每个安置对象50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生活居住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每处宅基地可以按7000元/平方米认购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对安置对象每人每年给予800斤小麦和800斤玉米的口粮补贴(或按照上一年度新区粮食监测平均价格折合货币补贴),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补贴期限为10年。

依据《雄安新区被征地群众民生保障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养老保险参保补贴。领取养老补贴的,不再享受口粮补贴。

安置对象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自签订合同且搬迁腾退之日起执行。每人每个取暖季发放1300元取暖补助。

五、其他事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期间,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崇明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30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

容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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