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仙居下汤遗址稻作文化项目(下汤遗址文化保护范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拆迁安置房回购协议 关于公布《仙居下汤遗址稻作文化项目(下汤遗址文化保护范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关于公布《仙居下汤遗址稻作文化项目(下汤遗址文化保护范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2024-07-13 16: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公布《仙居下汤遗址稻作文化项目(下汤遗址文化保护范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为规范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被拆迁人利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现将《仙居下汤遗址稻作文化项目(下汤遗址文化保护范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4月11日(期限30天),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横溪镇邮箱)、[email protected](埠头镇邮箱),并将邮件主题表明为“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仙居县横溪镇人民政府(仙居县横溪镇东西大街555号,317300)、浙江省仙居县埠头镇人民政府(仙居县埠头镇育才路207号、3173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三、联系电话:0576-87068008(横溪镇)

0576-87099001(埠头镇)

                          仙居县横溪镇人民政府

仙居县埠头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仙居下汤遗址稻作文化项目(下汤遗址文化保护范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仙居下汤遗址稻作文化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仙居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仙政发〔2018〕140号)、《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居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仙政发〔2023〕19号)、《浙江省文物局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仙居下汤遗址保护规划局的意见》(浙文物函〔2022〕8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及房屋基本情况

(一)拆迁范围(具体见拟拆迁房屋范围图)

下汤村:东至上江垟通村道路、南至下门楼、西至四鸟坑、北至田地

下沈村:东至十都英交界、南至S322省道、西至四鸟坑、北至田地

十都英村:东至上江垟道路西侧、南至S322省道、西至下沈民房交界、北至万亿磁电有限公司。

(二)房屋基本情况

拆迁范围内房屋总建筑面积约88310.25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的确定

(一)拆迁范围内下列情形房屋应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1.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合法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相关部门批准建房批文或证件)。

2.1987年1月1日前建造的。

3.2013年10月1日之前建造但存在土地、建筑违法行为,后经原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处置到位的。

4.其他经认定为合法的。

(二)拆迁成立的政策组由横溪镇人民政府、埠头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司法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房屋产权存在纠纷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拆迁前对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的相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经房屋产权确认后或经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后,按规定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

(三)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以持有的产权证登记或相关凭证结合实地丈量予以确认,用途按照产权登记或相关凭证载明内容为准。对面积、用途存在异议的,以政策组确认结果为准。

三、被拆迁人立户标准及家庭人口数

(一)被拆迁人审批安置房立户标准

1.对于多子女家庭,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女儿超过35周岁且无婚史的、女儿已婚招婿且其农业户口的女婿户口迁入本村的,经村委员会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父母须与一个子女合户。

2.离婚五年以上或离婚后虽未满五年但一方再婚的,经村委会同意,可申请单独立户。

3.多子女家庭非农户口子女已婚,其配偶为农业户口且为本村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农业户口的配偶为户主申请单独立户。

4.经村委会同意,多子女家庭中允许计入家庭人口的非农子女,可与家庭农业户口的父母合户(父母不得拆分)。

5.四世同堂的,经村委会同意,可申请分为两户。

6.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经村委会同意,按一户计算。

(二)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数为拆迁公告时该户在册农业人口,下列人员可计算家庭人口数:

1.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入学时户口从本户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户口从本户迁出的;本户正在服刑等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2.原村原户有户籍记载的非农户口人员,或夫妻一方为非农户口且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人员(本次“一户多宅”处置中已在其他村享受的除外)。

3.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农业户口独生子女且未婚的可按两人计算;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子女数可按2人计入家庭人口数;多代独生子女合户的,只能算一代。

四、集体土地上户型限额标准的划分

(一)户型限额标准的划分:小户(1至2人)48平方米,中户(3至4人)96平方米,大户(5人及以上)120平方米。符合分家条件的,原则上按户型限额标准进行分家析产。    (二)公寓式住宅安置建筑面积户型限额标准的划分:小户(1至2人)180平方米,中户(3至4人)360平方米,大户(5人及以上)450平方米。

(三)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按一户确认,不设人口户型限额标准。立地房安置的,每户宅基地限额标准为96平方米;公寓式住宅安置的,总安置建筑面积限额标准为360平方米。

(四)被拆迁人(含其家庭成员)原有报批房屋、继承或受赠房屋、村内调剂使用房屋,按限额批建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未审批建造的房屋均计入该户宅基地总面积。

五、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本次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立地房安置、公寓式住宅安置和“房票”等安置方式,被拆迁宅基地面积小于24平方米的不得实行立地房安置。对总安置面积或择房后剩余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不实行公寓式住宅安置。

1.货币安置

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包括:

(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照3340元/平方米计算。

(2)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补偿。

(3)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

(4)奖励。

2.立地房安置

(1)安置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立地房安置的,根据本次拆迁涉及的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总面积及户型限额标准确认立地房安置面积。超宅基地户型限额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安置。

(2)安置地点

本次立地房安置的地点为:四鸟坑东侧S322省道南侧地块。

(3)安置结算

安置区报批面积超出村庄原建设用地面积部分报批费用由下汤村、下沈村、十都英村集体统一支付。未超村庄原建设用地面积部分报批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

立地房安置结算、择基办法、统一建造方式由下汤村、下沈村、十都英村根据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3.公寓式住宅安置

(1)安置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以户为单位,在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形式确认安置面积。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的,总安置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安置。

①按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所对应的户型限额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②宅基地户型限额标准内的部分,按宅基地面积3.75倍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超过宅基地户型限额标准的部分,按超过部分宅基地面积的2倍标准计算安置面积。

③按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1:1等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2)安置地点

本次立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地点为:横溪镇下街村公寓式安置房、官路镇新桥云水苑小区安置房。被拆迁户所安置的房屋,均纳入该户宅基地总面积。

(3)安置房套型面积标准

设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80平方米等四种户型供被拆迁人选择。择房后剩余面积大于等于30平方米,因户型不可分割原因,被拆迁人可就近选择安置户型,超过的面积根据所选安置区不同结算价不同。新桥安置房按照7200元/平方米结算,下街安置房按照6200元/平方米结算。

(4)安置房结算

选择横溪镇下街村公寓式安置房的,在户型限额标准内且未超过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1800元/平方米结算;未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3600元/平方米结算;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6200元/平方米结算;    选择官路镇新桥云水苑小区安置房的,在户型限额标准内且未超过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2400元/平方米结算;未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4800元/平方米结算;超安置面积的部分,按7200元/平方米结算;    (5)安置房的性质

安置房性质为国有出让,若供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其土地出让金由拆迁实施单位按10%缴纳。     (6)地下车位:    横溪镇下街村公寓式安置房:地下车位按照5万元/个结算;

官路镇新桥云水苑小区:地下车位按7万元/个结算。

(7)本次拆迁不安排过渡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

(8)公寓式住宅安置指标回购

对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剩余安置面积在总安置面积三分之一以内的(含三分之一),拆迁人按照4960元/平方米减去被拆迁人应付的横溪镇下街村公寓式安置房结算标准进行回购。所回购安置指标,计入该户宅基地总面积。

4.“房票”安置

(1) 安置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参照公寓式住宅安置,以户为单位,在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形式确认安置面积。

(2) “房票”金额计算

①“房票”金额:(6200元/平方米-3600元/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安置面积+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拆迁其他补偿+房屋拆迁奖励。

选择“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个月计算。

②“房票”金额奖励(18%)。

③“房票”选择奖励(仅限个人住宅房屋)。

被拆迁人按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对被拆迁房屋的安置指标面积给予1600元/平方米的奖励(不计入18%“房票”金额奖励基数)。

(3) “房票”使用期限

房票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因市场房源等原因可适当延长,但总共不得超过2年。第一年不予计息,次年开始按照购房网签合同签订当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月计息,一次性结算。计息时间以购房网签合同签订之日往前推算。相关认定由拆迁实施单位确定。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房的拆迁补偿安置

1.集体土地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公共设施用房拆迁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权补偿,按拆迁时合法土地面积进行评估;②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设施补偿,按现行房屋拆迁重置价基准评估;③房屋拆迁奖励。

2.集体土地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生产性用房拆迁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内容包括:①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设施补偿;②房屋拆迁奖励。

3.集体土地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办公用房拆迁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权补偿;②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设施补偿;③搬迁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补偿;④房屋拆迁奖励。

(三)拆迁工业用地房屋

拆迁企业房屋的,参照《仙居县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管理办法》(仙政发〔2020〕9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货币安置。若企业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需先扣除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相关费用。

六、房屋拆迁的其他补偿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立地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被拆迁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对被拆迁人按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支付4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拆迁人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类型

立地房安置

公寓式住宅安置

个人住宅房屋

10元/平方米·月×合法建筑面积×42月

10元/平方米·月×合法建筑面积×6月

个人住宅房屋单户每月少于500元的按500元补偿

工业用房

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的有关规定

(二)搬迁费

个人住宅房屋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单户少于1000元的按1000元补偿;

非个人住宅

按确认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补偿;

备注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其搬迁费按二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

(三)拆迁具有商业功能但不是商业性质的房屋,自拆迁公告发布前5年至今连续营业、且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的,按其营业面积一次性给予房屋产权人48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和搬迁费,按个人住宅予以安置。个人房屋底层营业自然间进深少于12米的按实计算,进深超出12米的按12米计算。如房屋租赁给他人的,对承租人不予安置,由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合同。

七、奖励

(一)被拆迁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布评估结果并经被拆迁人确认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评估确认奖励。

(二)被拆迁人按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按时签订协议奖励。

(三)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腾空奖励。

(四)被拆迁人按时结算并付清的,给予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结算奖励。

(五)率先完成协议签订和房屋腾空的予以奖励,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金额以拆迁实施单位发布为准。

(六)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被拆迁人按时签订协议并腾房交地的,对于超限额未超安置结算部分给予144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七)对按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具有商业用途的临街个人住宅(以下简称临街住宅),除按照规定统一补偿外,给予一定货币奖励,本项奖励与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费不累加。

1.奖励金额。35省道沿线:860元/平方米。

2.面积确认。紧面临35省道的个人住宅房屋一层自然间,进深少于12米的按实计算,进深超出12米的按12米计算。

八、结算支付方式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由拆迁人预付30%的协议价款,余额待房屋腾空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选择立地房安置的,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支付。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按“房票”具体规定操作。

(四)选择公寓式住宅安置的,腾房后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其他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结算款进行预结算,具体金额在安置房交付前的规定时间内结清。

九、房屋拆迁签约与搬迁期限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统一组织实施,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不得自行拆除门窗、楼板、玻璃、水电等设施、构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违者按价赔偿。

(三)拆迁范围内的违法(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实行依法强制拆除。

(四)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由拆迁实施单位负责注销。

(五)按协议期限腾空后的被拆迁房屋归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统一处理。

(六)安置房选择。为鼓励提前搬迁,被拆迁人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的优先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七)签约与搬迁期限另行发布。

十、其他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途径解决。

(二)房屋拆迁程序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相关权益人应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拆迁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区块拆迁实施单位为横溪镇人民政府、埠头镇人民政府。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