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泄露与信息披露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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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泄露与信息披露的区别是什么?

2024-07-12 15: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2年) 聪慧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2021年6月3日,聪慧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甲在一次家庭宴会上提及拟倡议公司员工增持本公司股票的想法。6月17日,甲让董事会秘书拟定了《关于公司内部员工增持公司股票的倡议书》(简称《倡议书》),并要求于6月18日8:00前提交证券交易所披露系统。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该公告于6月18日8:03才得以提交,因错过限定时间,未能于8:00正式公开披露。 6月18日上午,聪慧公司工作人员乙复印材料时,发现了被遗落在复印机上的拟公告的《倡议书》,遂于9:05拍照并上传至某社交媒体朋友圈。丙看到乙的朋友圈的消息后,将图片转发至某投资社交群。社交群中的丁看到该图片后私信丙询问消息真假,丙回复“来自于好友朋友圈,好友就在该公司上班,多半是真的”。看到该回复后,丁立即通过其母亲的证券账户于6月18日9:45购入了聪慧公司股票。 6月18日上午11:45,《倡议书》正式通过证券交易所披露系统向公众发布。 戊是聪慧公司的股东,在持续交易聪慧公司股票期间,戊持有的聪慧公司股份于2021年6月7日达至5%。自成为聪慧公司持股5%的股东后至2021年6月8日,戊多次买入、卖出聪慧公司股票,获利15万元人民币。 2022年1月,证监会对涉嫌聪慧公司股票违法交易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将2021年6月3日至6月18日上午11:45认定为内幕信息敏感期。 在调查中,乙表示,其一时兴起拍照发朋友圈,只为多求点赞,并无泄露、传播内幕信息的主观意图,因此并未违反证券法。丙表示,自己并未主动探听,更未使用其他非法手段,只是将看到的乙的朋友圈图片随手转发,不构成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丁表示,其通过母亲的证券账户购入聪慧公司股票,只是随兴而起的交易行为,与在社交投资群看到的图片无关,其交易行为并不违反证券法。 稽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戊与甲、乙、丙、丁及聪慧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在2021年6月间都无接触或联络,也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内幕信息的传递,但戊的行为构成其他违法交易行为。 连续持有聪慧公司1%股份已1年的股东辛看到相关行政处罚报道后,认为戊应将其2021年6月7日至6月8日交易获利的15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辛随即向聪慧公司董事会提出对戊提起诉讼的建议;一个月后,公司董事会仍未予回复。辛遂以自己的名义,将戊和公司全体董事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连带承担向公司返还15万元及利息的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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