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报关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及风险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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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及风险点分析

2024-01-13 20: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Case:上海一家供应商与美国客户成交约10万美金的合同,采用FOB术语。货运前,客户支付了30%的定金。由买方指定货代运输,货至目的地后仍没收到买家尾款,多次催促但买家一直拖延,后得知货已经被提,最后买家降价900美金才愿结款。

风险Ⅲ: FOB条件下,由买方租船订舱;按照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将货物备妥装船。有时,买方延迟派船,或遇上特殊情况,装船期延迟,卖方就只能在仓储等待,这就会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甚至造成卖方利息的损失。对于卖方来说,如果备货时间仓促,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船只,则卖方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舱费或滞期费。如果使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延误装期还需买方申请改证,如遇上市场发生变化,对方不改证,则很可能货款无法收回。

Case :我国水泥厂向韩国出口水泥1万吨,价格为FOB青岛USD40.00/MT。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从青岛运往韩国,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因货源紧张,我方请求韩国买方延迟派船,买方同意延期,但信用证不展期,改托收付款,我方只好同意。船到时已过信用证效期,我方装船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并随付其他单据送中国银行托收,但买家拒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已失踪,经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货物,而该越南公司随后宣告破产。

❖ CFR报价的风险

风险点:CFR术语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容易控制货船衔接。但由于是买方办理海运保险,就需要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否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海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海运保险的情况。对于卖方来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CFR术语成交下,若卖方延迟装运或者提前装运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并要承担违约的责任,且买方有权根据情况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Case:我国纱厂与国外买家达成棉纱销售合同,以CFR报价,装货前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纱厂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且货在装船当天就运往买家所在国。装船后第三天我纱厂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通知了买家,但在船舶起航后18小时,船只遇到恶劣天气致使棉纱全部浸湿。由于买家是在装船后第三天才收到装船通知,未能及时办理运输保险手续,因此货物损失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补偿。为此买家以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为由要求我纱厂承担赔偿责任。

❖ CIF报价的风险

风险1:将CIF象征性交货合同等同为实际到货合同

Case :大连一家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签订了一份核桃出口合同,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付款,并约定船于2016年11月20日前到达英国安特卫普港。开证行寄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授权其代表签发的检验证书。”我外贸公司工厂于10月初将货备好待运,并准备了L/C要求的检验证让英国客户的代表人验货签字,但代表要求在货运抵出口码头再验货签字。货到码头后,代表寄来了一张与信用证不完全一致的检验证,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核桃运出,于有效期内备齐单据交银行议付。结果开证行以检验证表面不符合信用证和其签字无效两点拒付货款,最终我外贸公司只好将货运回,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经事后了解才知,核桃销售的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由于载货轮船在运输途中出现了点故障,导致船到时间比客户预想的时间晚了几小时,恰逢核桃市价下跌,客户为规避风险拒绝接货,导致了我外贸公司的损失。

分析:案例中出口商遇险除了信用证本身的条款问题,还有一个严重的失误就是出口商没弄清CIF的真实含义,误将装运合同当成了到货合同,使自己处于不利境地。

风险2:对CIF合同的风险认识不够,以为该术语下合同的卖方买了保险,因此货物风险有了保障。

Case :2015年11月深圳的一家手机生产商与加拿大客户达成订单,采用CIF报价。12月出运前我供应商进行投保,险种为一切险外加附加险,并支付了保费,保单抬头人为加拿大的买家。谁知道货在我方货代仓库被盗,厂家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并于同年12月21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厂家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厂家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由于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但须退回保险费。

分析:可保利益,又叫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给予保障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被保险的货物损害将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那么,这种损益关系就是可保利益。如果保险标的有损失,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并不受影响,那么他对该保险标的并不具有可保利益。另外,在货物交到船上之后,货物损坏和灭失的责任才随之转移,卖家担负风险。但是在装船前,货物的风险均有卖家担负。该案中,供应商虽然有保单,但因其抬头是买家,卖家不是保险受益者,因此无法获赔。常用的做法是以卖家为保单抬头,待风险转移以后将保单背书给买家。

【小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贸易术语成交对买卖双方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规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无论采用哪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充分认清其潜在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同时要结合付款方式和合同其他条款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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