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结:外贸公司取得的运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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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外贸公司取得的运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2024-07-12 00: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对外贸公司取得的与出口货物有关的运费、租金、报关代理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问题,有多种说法。

问:我司是贸易公司,目前仅出口商品。除了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用于退税外,还能取得其他经营用专用发票,如租金发票,报关代理费发票等,请问这些发票我们可以用于认证抵扣吗?如果不可以,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答复:……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受理号:14400000020190806204357631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贸易公司取得的非销售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内容:我司是贸易公司,目前仅出口商品。除了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用于退税外,还能取得其他经营用专用发票,如租金发票,报关代理费发票等,请问这些发票我们可以用于认证抵扣吗?如果不可以,依据是什么?

提交人:钟晓艳

提交时间:2019-08-06 20:41

回复时间:2019-08-08 14:21

回复内容:您好,您的来信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这个答复实际上没有给出明确意见。

倒是下面这个国税函〔1997〕441号批复说得明确:“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其外销货物实行的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其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运费抵扣方法现已发生变化——编者注)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声明:国税函〔1997〕441号见诸互联网多家财税类网站,但未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检索到——编者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4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7〕231号)收悉。关于中国抽纱北京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0号)法规,对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中国抽纱进出口公司作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其外销货物实行的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其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1997年7月11日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纳税人出口货物是零税率,不是免税。而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没有问题。同样是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可以抵扣,外贸企业却不能抵扣,明显不公平。这个批复不能以理服人。

三 

也有人认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项关于外贸企业核算要求:“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外贸公司取得的出口货物之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可是上述规定只是要求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其他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以此为依据,说服力不强。

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国务院秘书长,国家税务总局前局长肖捷2012年4月1日在《经济日报》撰文:《继续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完善有利于结构调整的税收制度》,文章说得好:

四是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出口退税宽化和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得到了体现。在宽化效应方面,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被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推动了这类服务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深化效应方面,出口货物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退还,增强了这类货物出口的竞争力。

行文至此,笔者的答案呼之若出。

而在实务当中,分歧较大,各地做法不一。

读者朋友:您觉得外贸公司取得的与出口货物有关的运费、租金、报关代理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果觉得可以抵扣,是按现行规定可以抵扣,还是按法理可以抵扣。

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试行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试点企业有严格的条件,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尚不在其内。大家知道,外贸企业留抵税额越多,利润越少。若允许抵扣上述进项税额,对纯外贸企业抵扣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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