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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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07-11 07: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湖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绿色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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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08: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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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湖南省林业局印发《湖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生态护林员

湖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省森林草原资源分区负责的网格化管护体系、整合组建统一的规范化生态护林员队伍,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对森林草原资源的源头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或者林农承包经营的森林草原资源管护及其生态护林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管理,是指由乡级人民政府(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管护劳务协议中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专职或兼职从事森林草原资源管护,纳入湖南省林长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林长制系统”)与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动系统”)的生态护林员(在管护劳务协议中简称“受聘方”),并对其实行统一选聘续聘、统一签订协议、统一培训指导、统一日常管理、统一划定网格、统一监督考核的“六统一”的护林组织管理模式。生态护林员由现有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及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野生动植物管护等各类护林员整合而成。

第四条 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级统筹协调、市县分级负责、乡村具体落实”的职责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并组织督导考核;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区域内生态护林员管理相关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组织出台生态护林员年度选聘续聘方案和考核办法等;乡镇林业站(林长制工作办公室)或乡镇涉林机构(含街道办事处涉林机构,以下简称“乡级涉林机构”)具体负责生态护林员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对林长制系统和联动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的安全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生态护林员管理

第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整合优化县域范围内现有各类生态护林员,在统一划定管护网格的基础上,按照“县建、乡管、村用”的要求,组建统一规范的综合护林队伍。

第六条 统一选聘续聘

坚持自愿、公开、公正选聘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一)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2、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3、能学会使用巡护手持终端开展巡护工作;

4、热心森林草原事业,熟悉村情、山情、民情,能坚持在本地居住和生活。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上一聘期的优秀护林员、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复退军人、原村干部、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及从事过森林草原工作的人员。

(二)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乡级涉林机构组织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选聘生态护林员。

公告:乡级涉林机构在政府驻地、行政村人员活动集中的醒目位置公告生态护林员选聘事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申报:应聘人员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报名申请;村(居) 民委员会按照选聘条件初步审查应聘人员资格,经汇总相关资料后上报乡级涉林机构。

审核:乡级涉林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人选。

公示:乡级涉林机构在政府驻地、行政村人员活动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拟聘人选、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聘用:乡级人民政府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选聘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三)生态护林员解聘情形及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护林员应当予以解聘:主动要求退出;身体条件不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违反管护劳务协议约定,年度考核不合格;易地搬迁远离管护责任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无法履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

2、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乡级涉林机构书面通知本人并按程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生态护林员主动要求退出的,应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3、生态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按照选聘程序及时补聘。补聘后3个工作日内,应在林长制系统和联动系统同步更新生态护林员信息。

第七条 统一签订协议

(一)乡级人民政府(聘用方)按照“一年一签”方式与生态护林员(受聘方)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约定劳务关系、劳务职责、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考核奖惩等内容。

(二)管护劳务协议应明确生态护林员以下职责:

1、接受乡级涉林机构的领导指挥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2、学习宣传森林草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知识。

3、对管护网格内森林草原资源进行巡护,及时发现并通过林长制系统App向乡级涉林机构报告异常情况,及时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垦滥占草原、违规占用湿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以及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4、做好管护网格内的火源管理,劝阻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并前期处置森林火险;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并配合做好线路踏查、监测预报和除治等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掌握管护网格内林区道路、林业生产以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标志等设施情况,协助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发现相邻管护网格出现安全隐患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及时报告或提醒。

5、常规条件下,每月有效出勤天数累计不少于20天;森林高火险期、候鸟迁徙期和越冬期全勤在岗。管护网格内所有巡护点巡护频次每月不低于1次。

6、协助监管员、执法人员、林业科技员等开展案件调查、舆情信访问题前期处置及森林督查、综合监测等相关工作。

7、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8、巡山护林时,应规范着装并佩戴标识。

(三)管护劳务协议应明确生态护林员以下权利:

1、参加培训学习,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

2、知悉管护网格内面积、四至界限以及相关图文资料;

3、获取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4、及时足额获取约定的合理劳务报酬;

5、其他。

第八条 统一培训指导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培训指导,乡级涉林机构组织生态护林员培训,原则上每名生态护林员每年培训次数不少于2次。培训内容包括森林草原资源政策法规、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新聘生态护林员必须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九条 统一日常管理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级涉林机构应组织统一为生态护林员购买简易巡护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乡级涉林机构要组织运用林长制系统记录的生态护林员巡护轨迹、里程、时长等信息,按管护劳务协议约定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有效管理;及时统计和更新生态护林员有关信息并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

(二)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或指导下,乡级涉林机构组织统一划定森林草原资源管护网格并按照“一格一人”聘用生态护林员。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乡级涉林机构在管护网格内设定必巡路线和巡护点。

以每个生态护林员能够承担的工作量为前提,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特征、森林草原资源分布、人员活动情况等因素合理划定管护网格的数量和面积。原则上按行政村(含社区,下同)划分网格,每个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亩。面积大的行政村可划定多个管护网格,各管护网格必须无缝对接、覆盖全域且不得交叉重叠。应根据网格面积、人为活动、季节等因素,合理制定巡护路线,科学设置巡护点。古树名木、候鸟迁徙通道、森林火险重点目标、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地重点管控区域、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区域或重要栖息地、重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监管区域应设置巡护点。

管护网格一经划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市(州)林业局初审,省林业局审核同意后调整。

第十条 统一监督考核

(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督促本区域的生态护林员开展日常巡察和隐患报告,及时发现、制止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发现问题逐级上报;协助乡级涉林机构抓好生态护林员巡山记录检查等责任落实工作。

(二)乡级涉林机构负责对生态护林员开展年度考核和绩效评定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参与审核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定生态护林员是否合格、计发绩效补助和是否续聘的依据,其中计发绩效补助不得高于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总额的30%,具体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三)生态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考核等次为优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网格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森林草原资源情况,取得显著成绩的;

2、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火情火灾,进行先期处置,挽回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并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劝阻、制止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行为,使森林草原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5、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生态护林员。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等工作,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林长制工作办公室统筹负责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强化政策保障。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形成合力”原则,可统筹相关涉林专项资金,并积极争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保障生态护林员合理的劳务报酬和相关支出。生态护林员的劳务报酬标准应根据管护面积、管护难易程度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强化部门联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在相关涉林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与使用监管、工作经费保障、生态护林员政策优化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 强化督导考核。将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林长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因政策性任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涉林经营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划定管护网格并选配生态护林员,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网格化管护体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湖南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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