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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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试行)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林木采伐原则、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采伐年龄、伐区调查设计、采伐作业准备、森林更新等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所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作业,试验林、国家和省级森林可持续试点单位的试点林、松林改造提升行动、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确需采伐的,可参照本规程并根据国家、省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或批准的方案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修订)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1月修订) 《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2021年7月)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8年7月)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20年11月) GB/T 15163-2004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2015森林抚育规程 GB/T 15776-2016造林技术规程 LY/T 1646-2005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723-2008 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724-2008 短轮伐期和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2012-2012 林种分类 LY/T 1690-2017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LY/T 2908-2017 主要树种龄级与龄组划分 DB35/T 88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 DB35/T 76-2003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 DB35/T 1478-2014生态公益林林分修复技术规程 DB35/T 84-2020造林技术规程 3原则 3.1生态优先 坚持生态优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林木采伐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尽量减少因采伐对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生境、生态脆弱区、自然景观等产生的影响。 3.2保护优先 坚持保护优先,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尊重自然演替规律,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 3.3分类经营 坚持分类经营,生态公益林严格保护,从严控制采伐;商品林以经济效益为主,在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上可适度放宽。 3.4注重效益 坚持科学采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按林木生长规律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提高森林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4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 林木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五种类型。其中:商品林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生态公益林采伐类型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 4.1主伐 主伐可采用皆伐、渐伐和择伐三种采伐方式。 4.1.1皆伐 4.1.1.1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人工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2)人工用材林的中小径林木株数占总株数的比例小于30%的成、过熟异龄林。 4.1.1.2技术要求 (1)皆伐一般采用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在地形复杂坡度较大的山坡地,可设计不规则的块状伐区; (2)采伐年龄依据5.1中的规定执行; (3)皆伐面积大小依地形地貌而定,皆伐面积最大限度见表4-1; (4)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保留带(块),保留带(块)在采伐迹地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相邻采伐带、采伐块面积之和未超过皆伐面积限度的,可视同一个采伐带或采伐块; (5)需要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伐区,采伐时应保留一定数量的母树、幼苗、幼树以及目的树种的中小径林木,特别是要保留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树种的幼苗、幼树。 表4-1皆伐面积限度表 坡度(度) ≤30 31-35 >35 皆伐面积限度(公顷) ≤20 ≤5 不得皆伐 4.1.2渐伐 渐伐一般包括下种伐、受光伐和后伐。 4.1.2.1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或接近单层林的乔木林分; (2)皆伐后易发生自然灾害(如水土流失)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4.1.2.2技术要求 (1)渐伐一般采用二次或三次渐伐法,采伐年龄参照同一树种皆伐的主伐年龄; (2)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于0.7的乔木林分,可进行二次渐伐: ——受光伐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保留郁闭度0.3以上; ——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再伐除上层林木; (3)上层林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7的乔木林分,可进行三次渐伐: ——下种伐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保留郁闭度0.5以上; ——受光伐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保留郁闭度0.3以上; ——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再伐除上层林木; (4)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一般不超过1个龄级期; (5)采伐时,寻找具有幼苗、幼树的林中空地作为基点,由此向外扩大采伐,每公顷布设3-4个基点;或者用带状方式进行,带宽以种子飞散距离为依据确定,一般为1-2倍树高; (6)采伐木的选择应有利于林内卫生状况,维护良好的森林环境;有利于树木结实、下种和天然更新;有利于种子落地发芽、幼苗和幼树的生长。 4.1.3择伐 4.1.3.1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异龄林; (2)复层林; (3)为形成复层异龄结构或为培育大径材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4)竹林; (5)其他不适于皆伐和渐伐的森林。 4.1.3.2技术要求 (1)择伐应遵循“采坏留好,采老留壮,采密留匀”的原则; (2)择伐可采用径级作业法、单株择伐法或群状择伐法; (3)择伐后林中空地直径不应大于乔木林分平均树高,蓄积量择伐强度不超过40%,保留郁闭度0.5以上; (4)对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乔木林分,择伐强度要适当降低,保留郁闭度0.6以上; (5)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的健壮母竹不得少于2000株。 4.2抚育采伐 抚育采伐又称抚育间伐,主要包括透光抚育伐、生长抚育伐和综合抚育伐三种采伐方式。计算抚育采伐强度时,霸王树不计算在内。 4.2.1透光抚育伐 透光抚育伐主要解决幼龄林阶段目的树种林木上方或侧上方严重遮阴问题。严重遮阴与树种的喜光性有关,只有当上方或侧上方遮阴妨碍目的树种高生长时才认为是严重遮阴。 4.2.1.1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郁闭后目的树种受压制的乔木林分; (2)上层林木已影响到下层目的树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的复层林,需伐除上层的干扰木时。 4.2.2生长抚育伐 生长抚育伐主要是调整中龄林的合理密度和树种组成,促进目的树种或保留木径向生长。 4.2.2.1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郁闭度0.7以上; (2)枯死木、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株数15%的乔木林分。 4.2.3综合抚育伐 综合抚育伐主要是调整中龄林阶段未及时开展抚育采伐的乔木林分的密度和树种组成,促进目的树种或保留木径向生长;或以改善乔木林分健康状况为目的,伐除已遭受森林火灾、风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雨雪冰冻灾害等受害林木所进行的抚育采伐。 4.2.3.1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中龄林阶段未开展过抚育采伐; (2)为培育大径材或套种珍贵树种的近熟商品林; (3)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 (4)遭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危害,受害株数占林木总株数10%以上。 4.2.4技术要求 (1)透光抚育伐、生长抚育伐及符合4.2.3.1中(1)(2)条件的综合抚育伐,伐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 人工商品林保留林木的株数不低于造林适宜密度下限(详见附表1)的一定比例(第一次70%、第二次50%、第三次35%)或规定的合理保留株数,套种珍贵树种的除外; ② 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采伐强度不超过20%,保留郁闭度0.6以上; ③ 目的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乔木林分总株数的比例成数不减少; ④ 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⑤ 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2)符合4.2.3.1中(3)(4)条件的,采取综合抚育伐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 除非森林灾害等级达到中度以上(详见表4-2),保留林木的株数或伐后郁闭度不低于4.2.4(1)中① ② 要求; 表4-2 森林灾害等级评定标准 等级 评 定 标 准 森林病虫害 森林火灾 气候灾害和其他 无 受害立木株数10%以下 未成灾 未成灾 轻 受害立木株数10-29% 受害立木株数20%以下,仍能恢复生长 受害立木株数20%以下 中 受害立木株数30-59% 受害立木株数20-49%,生长受到明显的抑制 受害立木株数20-59% 重 受害立木株数60%以上 受害立木株数50%以上,以濒死木和死亡木为主 受害立木株数60%以上 ② 受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得到全面清理; ③ 采伐后保留林木的株数或伐后郁闭度低于4.2.4(1)中① ②要求或出现林窗的,要进行补植。 4.3低产(效)林改造采伐 4.3.1低产商品林改造采伐 4.3.1.1适用范围 立地条件好、有生产潜力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品林: (1)郁闭度0.3以下的人工林; (2)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萌生林; (3)有培育前途的目的树种株数不足乔木林分适宜保留株数下限40%的中龄林; (4)遭受严重的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且没有复壮希望的乔木林分; (5)速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4.5立方米以下,慢生树种每公顷年生长量3.0立方米以下的中幼龄乔木林分; (6)因不适地适树造成乔木林分质量差、无培育前途、郁闭度在0.3-0.5的中幼和近熟人工用材林,经评审备案后,可按低产商品林进行改造。 4.3.1.2采伐方式 (1)皆伐改造:适于生产力低、自然灾害严重的低产商品林,进行带状或块状皆伐; (2)择伐改造:适于目的树种数量不足的低产商品林。伐除非目的树种,无培育前途的老龄木、病腐木、濒死木等。 4.3.1.3技术要求 (1)皆伐改造面积参照用材林主伐皆伐的面积要求进行控制; (2)进行带状皆伐改造的,应尽量采用水平带,坡度小于25度的方可采用垂直带(顺山带); (3)择伐改造应保留有培育前途的中小径木。 4.3.2低效生态公益林改造采伐 4.3.2.1适用范围 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益林: (1)年近中龄林而仍未郁闭的人工林; (2)遭受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病腐木株数超过20%; (3)遭受森林火灾和其他灾害等级达到中度以上(详见表4-2); (4)因造林更新不适地适树或种质低劣而形成的小老树林; (5)林木生长不良、林分结构(如树种结构、层次结构、密度结构等)差而达不到防护和景观效果确需生态修复的乔木林分。 4.3.2.2采伐方式 (1)皆伐改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乔木林分; (2)择伐改造:适合以群状或单株方式采伐的低效林; (3)渐伐改造:确需生态修复的人工乔木林分。 4.3.2.3技术要求 (1)为防止水土流失,皆伐改造一般以带状进行,采伐带最大宽度不超过20米。在坡度较大地区,采伐带走向与等高线平行。采伐带上应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对于遭受易传染的病虫灾害的乔木林分,应采用块状皆伐; (2)择伐改造强度不应大于伐前蓄积的25%; (3)渐伐改造强度第一次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25%以内,以后每次小于保留木的50%,最后待林下幼树接近或达到郁闭时再伐除上层林木。 4.4更新采伐 更新采伐包括乔木林分更新采伐和林带更新采伐。 4.4.1乔木林分更新采伐 4.4.1.1适用范围 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更新采伐年龄的生态公益林。 4.4.1.2采伐方式 (1)同龄林更新采伐一般采用皆伐、渐伐或择伐方式; (2)异龄林更新采伐采用径级择伐方式,严格按起伐径级进行。 4.4.1.3技术要求 (1)生态公益林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依据5.2的规定执行; (2)渐伐强度第一次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25%以内,以后每次小于保留木的50%,最后待林下幼树接近或达到郁闭时再伐除上层林木; (3)径级择伐后最大林中空地的平均直径不应超过周围林木平均高度的2倍,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采伐间隔期应大于1个龄级期; (4)三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可以采取小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进行更新。 4.4.2林带更新采伐 4.4.2.1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达到防护成熟年龄的防风固沙林(沿海基干林带)、生物防火林带等防护林带; (2)生长停滞、林内卫生状况极差、防护效益严重下降的防护林带。 4.4.2.2技术要求 (1)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依据5.2的规定执行; (2)采伐沿海防护林中的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应当遵守《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的相关规定。 4.5其他采伐 其他采伐是指除上述四种类型外因其他特殊原因进行的林木采伐。 4.5.1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已经依法审核审批的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涉及的林木采伐; (2)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或防火设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隔离带、建设良种基地、教学科研或实验等涉及的林木采伐; (3)能源林、经济林采伐; (4)毛竹林改造采伐; (5)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中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的林木采伐; (6)电力工程建设中采取非占地作业施工方式(骡马道、运输轨道和索道架设线缆等)的林木采伐; (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需要等其他特殊情形的林木采伐。 4.5.2技术要求 (1)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涉及的林木采伐范围,依据使用林地的批准文件确定; (2)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或防火设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隔离带、建设良种基地、教学科研或实验等项目涉及的林木采伐范围,依据项目建设有关批准文件确定; (3)电力工程建设中采取非占地作业施工方式的林木采伐范围,依据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有关补偿协议确定,原则上宽度不超过2.5米,特殊情形不超过3.5米,不受采伐年龄、采伐方式限制; (4)能源林除矮林作业外,采伐年龄依据5.2规定执行;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等按用材林主伐的要求; (5)毛竹林改造、经济林和散生木采伐不受采伐年龄的限制,毛竹林改造、经济林皆伐面积按用材林皆伐的要求控制; (6)杂竹林采伐不受采伐年龄、采伐方式限制,由经营者按经营目标自主决定。 (7)遭受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采伐不受采伐年龄、采伐方式限制,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 5采伐年龄 5.1主伐年龄 (1)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定向培育的,参照我省统一规定的《定向培育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中各培育目标的成熟年龄确定主伐年龄(详见表5-1); (2)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参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主伐年龄(详见表5-2); (3)短周期人工用材林、能源林,参照我省统一规定的《短轮伐期用材林龄组、龄级划分标准表》的成熟林的年龄确定采伐年龄(详见表5-3、表5-4),也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4)自留山的人工用材林主伐不受采伐年龄限制。 表5-1 定向培育用材林主伐年龄表 单位:年
培育目标 起源 主伐年龄 龄级期限 集约杉木大径材 人工 ≥31 5 集约杉木中径材 人工 ≥26 5 集约马尾松大径材 人工 ≥41 10 集约马尾松中径材 人工 ≥31 10 一般杉木大径材 人工 ≥36 5 一般杉木中径材 人工 ≥26 5 一般杉木小径材 人工 ≥21 5 一般马尾松大径材 人工 ≥51 10 一般马尾松中径材 人工 ≥31 10 一般马尾松小径材 人工 ≥26 5 速生阔叶树中径材 人工 ≥16 5 慢生阔叶树中径材 人工 ≥41 10
表5-2 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 单位:年 树种(组) 起源 主伐年龄 龄级期限 杉木 人工 ≥26 5 马尾松 人工 ≥31 10 硬阔叶树 人工 ≥31 10 软阔叶树 人工 ≥16 5 木麻黄 人工 ≥16 5 桉树 人工 ≥16 5 毛竹 人工 ≥6
表5-3 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年龄表 单位:年
树种(组) 起源 主伐年龄 龄级期限 杉木 人工 ≥16 5 马尾松 人工 ≥16 5 桉树 人工 ≥7 2 泡桐 人工 ≥9 2 表5-4 能源林采伐年龄表 单位:年
树种(组) 起源 采伐年龄 龄级期限 马尾松 人工 ≥16 5 阔叶树 人工 ≥16 5 5.2生态公益林更新年龄 生态公益林更新年龄参照我省统一规定的《生态公益林龄级、龄组划分标准表》确定更新年龄(详见表5-5)。 表5-5 生态公益林更新年龄表 单位:年
树种(组) 起源 更新年龄 龄级期限 国家级 省级 杉木 人工 ≥36 ≥31 5 马尾松 天然 ≥61 ≥61 10 人工 ≥51 ≥51 10 阔叶树 人工 ≥51 ≥51 10 木麻黄 人工 ≥26 ≥21 5 桉树 人工 ≥26 ≥21 5 毛竹 人工 ≥7 ≥7
6伐区调查设计 6.1伐区区划 6.1.1伐区配置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伐区执行。 (2)集体和个人经营的森林,按以下原则配置伐区: ① 依据最新的森林资源数据,规划伐区位置和界线、采伐类型、采伐方式和采伐时间等; ② 配置伐区公开、公平、公正; ③ 保证森林采伐作业的合理性、有序性和安全性,减少森林采伐对环境与社会的负面影响。 6.1.2伐区标界 应在伐区周界内1米宽的范围作标志,原则上应设置伐区标桩,并注明伐区号。 6.1.3伐区调绘与面积测量 可采用下列三种方法之一: (1)采用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或航片,现场勾绘伐区,并计算面积; (2)采用最新大比例地形图,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结合GPS控制主要拐点勾绘面积; (3)采用罗盘仪导线法测量面积,重要拐点应取得GPS坐标。 6.2伐区调查 6.2.1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伐区基本情况、立地条件、林分状况、林木蓄积量、材种出材量、更新情况等。 6.2.2调查方法 蓄积调查在林分内采用全林实测或标准地(带)、样圆(群)调查方法推算等,林带采用抽取标准段或标准行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方法参照《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DB35/T88)执行。 6.3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主要包括设计书、附表、附图等。具体内容参照《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DB35/T88)执行。 7采伐作业准备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2)需要修建楞场的,应尽量少动用土石方,尽量利用林中空地,尽量避开幼树群,保持良好的排水功能,留出安全距离; (3)需要修建集材道的,不能破坏林区径流; (4)其他准备。包括生活点、物资、设备等。 8森林更新 8.1更新方式 8.1.1人工更新 8.1.1.1人工更新对象 (1)皆伐迹地; (2)择伐后需要补植的林地; (3)原集材道、楞场、装车场、临时生活区等清理后用于恢复森林的空地; (4)其他迹地。 8.1.1.2人工更新方式 人工更新方式主要包括播种造林、植苗造林、分殖造林等。具体参照《造林技术规程》(DB35/T84-2020)执行。 8.1.2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8.1.2.1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对象 在下列情况下,完全依靠自然力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更新标准时,应采取人工辅助办法促进天然更新: (1)渐伐迹地; (2)择伐改造后的林地; (3)皆伐后保留的目的树种天然幼苗、幼树较多,但分布不均匀,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 (4)其他适合天然更新的迹地。 8.1.2.2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方式 (1)人工补植:采用块状或带状整地方式,在林下间隙地块栽植幼苗; (2)人工补播:非种子年采用块穴状整地方式,并撒播种子; (3)天然下种前整地:进行部分块状、带状松土,除去过厚的枯枝落叶层或茂密的草类、灌木,改善种子发芽和幼苗幼树生长发育条件。 8.1.3天然更新 8.1.3.1天然更新对象 (1)择伐、渐伐后的林地; (2)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较多,分布均匀,规定时间内可以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 (3)采伐后保留天然下种母树较多或具有萌蘖能力强的树桩(根)较多,分布均匀,规定时间内可以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 (4)自然生长状态保持良好,立地条件好,降雨量充足,适于天然下种、萌芽更新的迹地。 8.1.3.2天然更新方式 (1)天然下种更新:主要适用于针叶树种,应选好母树,并做好迹地清理和整地工作。母树应具有较强的抗风能力和结实能力,干形、冠形优良,发育良好。保留母树数量,针叶林每公顷15-20株,针阔混交林每公顷10-15株; (2)萌芽或萌蘖更新:主要适用于阔叶树种。桉树等伐根有较强的萌芽能力,刺槐、臭椿、泡桐等树种的近地表的根部能生出大量的根蘖,竹林通常采用单株择伐由地下茎发笋成林。一般秋末或冬季采伐有利于更新,伐根距地面4-5厘米。 8.2更新要求 8.2.1更新时间 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应完成更新造林作业。对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等,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8.2.2更新技术标准 森林更新应正确选择更新方式;科学确定树种配置,尽量选择乡土树种,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细致整地、合理密度、精心管护、适时抚育。更新造林宜采取多树种混交、多方式造林配置,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具体执行GB/T15776造林技术规程、GB/T15163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DB35/T1478生态公益林林分修复技术规程、DB35/T84造林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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