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被害又遭网暴,法院判决网暴者道歉 抚州公安局原新闻发言人发声:后悔、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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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害又遭网暴,法院判决网暴者道歉 抚州公安局原新闻发言人发声:后悔、自责

2024-07-04 01: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判决终于下来了!”5月27日,康乐莹向红星新闻等媒体披露,四年前,其父母被刑满释放人员曾春亮入室杀害后,还遭到时任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辛平等人网暴。为此,她和姐姐康帅红将三名主要网暴者告上了法庭。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最新判决显示,三名网暴者均被判向康乐莹、康帅红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至少保存七日。同时,他们被要求向康乐莹、康帅红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律师费。

“目前,我从法院了解到,他们都没有上诉,也陆续通过微博等渠道公开道歉了。”康乐莹说,“感谢龙岗区法院的公正判决,这温暖了我们的心。”

▲《道歉声明》 微博截图

红星新闻注意到,5月26日23时36分,抚州市公安局新闻原发言人辛平已在名为“睡不够的”微博账号上发布《道歉声明》,该《道歉声明》在向康乐莹、康帅红及其家人道歉的同时,也为自身在四年前的冲动言论感到“后悔与自责”,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01

父母被害,维权又遭网暴

2020年8月8日,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一栋独栋别墅内,主人康启国和熊小美倒在血泊中。床边,1名7岁儿童也遭到重伤。受伤儿童是康乐莹外甥,康启国和熊小美则是康乐莹的父母。小孩最后抢救过来了,但康启国和熊小美当场死亡。

案件发生5天后,即2020年8月13日早上,57岁的驻村干部桂高平被杀害。

凶手指向同一个人:刑满释放人员曾春亮。

命案发生前的2020年7月22日,曾春亮潜入康家偷窃。被发现后,他和康家人发生搏斗。此后,康家人报警,但曾春亮一直未归案。也因此,康乐莹在网上发声认为,乐安县公安局对报警处置不当,存在渎职情形,应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对此,时任抚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辛平以“摄影师老卡”“抚州突发”“抚州吃货”等网名在微博上中伤原告一家,声称原告一家是:“吸毒”“瘾君子”“老赖”,并将康家人维权行为说是“为了钱,喝带血的流量而已”。(此前报道:曾春亮案受害者家属起诉“摄影师老卡”网络侵权案已开庭审理)

为此,康乐莹及其姐姐康帅红将辛平等人告上法庭。据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微博账号“睡不够的”(曾用昵称“摄影师老卡”“抚州突发”“抚州吃货”“抚州人家”)均为被告人辛平注册登记。

今年5月16日,龙岗区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7民初37241号《民事判决书》称,辛平通过前述涉案的四个微博账号数次发表针对“康家人”的言论,诸如“帮忙扩散是为了让你发财吗?拿到钱怎么分呀,吸毒吗?”“真心不要脸,用带血流量换钱吸毒”等明显带有贬损侮辱“康家人”名誉的字眼,足以导致公众降低对“康家人”的社会评价,损害“康家人”的名誉。

龙岗区法院还认为,辛平明知两原告(康乐莹、康帅红)系所涉刑事案件被害人女儿,却不顾两原告在当下失去至亲的悲痛之情,恶意贬损两原告,辛平存在“主观恶意”。

据此,法院认为,辛平发表的涉案言论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判决书

辛平则认为,其已将涉案言论全部删除,相关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但龙岗区法院不予支持。最后,龙岗区法院判处辛平向原告康帅红、康乐莹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至少保留七日。同时,法院判处辛平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及相应律师费。

02

不止辛平,“元芳”也被法律打倒了

这次名誉侵权案中,被告上法庭的还有已60岁的詹元芳。案发时,他是乐安县一名公职人员。经龙岗区法院审理查明,网暴的微博账号“鉴影毒舌君”所绑定的手机号码指向了詹元芳本人。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鉴影毒舌君”发布的微博言论有:“说白了,不就是杀人犯没钱赔,扩大舆论想找别人买单嘛”“别搞得谁都要把你当成掌上明珠,巨婴嘛,这是……”

一审判决书载明,被告詹元芳向龙岗区法院提交乐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4年3月26日出具的《证明》和考勤记录,主要证明詹元芳在办公室打卡签到等情况。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詹元芳认为,本案可能存在他人盗用其手机号码注册涉案微博账号的答辩意见,但新浪微博对此答辩称,新浪微博自2017年10月1日起要求微博用户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规定出台之后,微博用户必须绑定手机号码才能正常使用微博,经查,微博用户“鉴影毒舌君”已于2015年1月12日绑定了手机号码。

龙岗区法院最后判处詹元芳向两原告康帅红、康乐莹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至少保留七日。同时,法院判处詹元芳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及相应律师费、公证费。

此案中另一名网暴者叫吴梁君,出生于2002年9月,案发时是名在校大学生。龙岗区法院亦判处其向两原告康帅红、康乐莹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至少保留七日。同时,法院判处吴梁君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及相应律师费、公证费。

“对这次判决结果我是满意的,感谢龙岗区法院公正判决。三被告也没上诉。”康乐莹告诉记者。

▲康乐莹

红星新闻注意到,三份判决书中,龙岗区法院特别谈到,“言论自由系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应建立在守法律基础之上,他人之权利即为言论之边界,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应超出法律边界,不得损害他人之权利。”

判决的最后,龙岗区法院法官特别提到,“遏制网络暴力需要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只有在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下,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充分参与、表达和监督的言论自由。”

红星新闻记者 韦星

编辑 郭宇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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