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被判公开书面道歉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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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被判公开书面道歉的法律分析

2023-08-22 16: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分析本案之前要声明的是,本人立场是中立的,即不偏向任何一方,不偏袒用户也不偏袒移动,当然也不偏袒法院,就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则及法律基本原则来就事论事。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重庆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移动公司与用户的纠纷,属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而不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违约责任中并没有“赔礼道歉”这种方式。

3、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赔礼道歉”是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方式,而非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关于“赔礼道歉”的具体规定,比如说道歉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侵犯名誉权时需要赔礼道歉,“名誉权”即属于人身权,而承担的范围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关键词是“相当”,也就是说在多大范围内侵权,就需要在多大范围内道歉;用什么方式侵权,就用什么方式道歉;私下侵权就私下道歉,而公开侵权时才需要公开道歉。本案中,重庆移动与用户的纠纷,只是局限与两者之间的纠纷,即使道歉,也应当在两者范围内道歉,而不应当是公开道歉。

4、法院是司法单位,司法解决的是原告被告之间的纠纷,如果涉及到公众利益,应当按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公益诉讼须由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为公益诉讼主体代表广大消费者起诉,被告的经营者才可能会承担公开道歉的责任。而本案的原告即在法律上只能代表个人,不能代表广大消费者,其主体资格不合适,因此法院不能将本案作为公益案件进行判决。

综上,在本案中,用户与重庆移动是合同关系,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不应当定性为侵权。虽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用户在违约和侵权中选择侵权,重庆移动没有按约定退费算是侵犯用户权益,侵犯的也是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因此不应当适用“赔礼道歉”这种责任方式,而且判决公开道歉与双方纠纷涉及范围不相当,所以单纯的从法律角度来说,重庆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即使法院有自由裁量权,也不应当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判决也应当有法可依。

很多人说道歉就那么难吗?其实也不是,在服务中道歉是一种诚意、一种歉意,口头道歉或者私下道歉都没有问题,但上升到法律层面,还要公开书面道歉,涉及到的影响面非常大,我们觉得还是有必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判决之日即生效之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既然二审都终审判决了,移动公司也应当尊重生效判决文书,即使重庆移动认为一审、二审判决有误,也应当先行履行判决义务后申请再审,而不是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等再审后按照再审结果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注:旧版民事诉讼法在2013年被修改,旧版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对应的是新版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

如果重庆移动申请再审被驳回,通信行业以后基本每天都有会用户去法院要求运营商书面公开道歉,最高法院的规则将被改写,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也将被改写。

【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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