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第一季度案件公示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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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第一季度案件公示的请示

2023-05-05 00: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西双版纳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第一季度案件公示的请示

来源 :西双版纳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4-12

西双版纳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第一季度案件公示的请示

 

州文化和旅游局:

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领导小组关于旅游市场整治综合考核评价要求,现需将2023年第一季度案件处罚信息在州文化和旅游局门户网进行公示,现将公示案件报请局领导批示。

妥否,请示。

 

附件:2023年第一季度案件明细

 

 

                 

 

西双版纳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4月10日

 

 

 

 

 

 

2023年第一季度案件公示

 

一、岩某某涉嫌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案

案件情况:根据西双版纳州“扫黄打非”办2022年10月17日转办的线索,通过线索内容中提到的微信公众号“傣声”(dxfq2015)及其关联的视频号和微店名称“景蓝傣服饰”,执法人员发现另一个叫“老泰音乐”(微信号:taiwo2017)的微信公众号上有境外电影、电视剧,2022年10月25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微信公众号“傣声”和“老泰音乐”开展远程勘验。经调查,岩某某涉嫌通过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傣声”(微信号:dxfq2015)、“老泰音乐”(微信号:taiwo2017)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境内外电影、电视剧、歌曲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岩某某罚款叁仟(3000元)处罚。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2年12月12日

 

 

二、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案

 案件情况:2022年11月07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员根据网络巡查线索,对西双版纳魅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微傣族”及其上转载境内、外歌曲、视频作品涉嫌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违规行为进行远程勘验取证。

通过远程勘验发现,西双版纳魅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设置有“微傣族”、“微景洪”、“魅力版纳”、“吃喝玩乐版纳”4个公众号,其中在“微傣族”有“免费听歌”、“加傣族群”两个栏目,在“免费听歌”栏目上转载有大量境内、外歌曲、视频作品,可以在历史消息中看到,该公众号上转载的境内、外歌曲、视频作品若干,按照歌曲发布年份,执法员随机分别从每年各选取一首境内、外歌曲作品进行播放,点开后均能正常播放,从本次进行的整个网勘上未能发现相关转载歌曲、视频作品的作者版权授权文件及转载说明信息。经调查,西双版纳魅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傣族”,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对西双版纳魅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罚款。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2年12月12日

 

三、景洪六便士咖啡休闲吧(苏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案件情况:2022年10月28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经调查,美团APP“怪兽休闲吧”推出的12个不同套餐的观影产品是“景洪欣宸休闲吧”经营的线上产品,注册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景洪欣宸休闲吧”,于2021年9月8日“景洪欣宸休闲吧”更新营业执照名称为“景洪六便士咖啡休闲吧”,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苏某某,身份证号53280119*****60029。“景洪六便士咖啡休闲吧”内部存在3个具备观影功能包间,包间内影音播放系统界面显示正版影院、在线视频、网络电视、私人影院、音乐、HDMI录制等界面分类和机器自带的播放软件(正版影院界面包含不同分类的电影1454部),均可由消费者自由点播观影。当事人苏某某无法提供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影视作品的相关授权材料。

法律依据:该休闲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01月16日

 

四、导游玉某某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案

案件情况:2023年1月25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投诉资料。经调查,该游客所在团队由西双版纳大拇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委派导游为玉某某(身份证号:53280119*****00166),该团队行程为: 1月24日至25日游览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西双版纳森林公园景区、曼柳傣家村寨等。导游玉某某在上岗服务过程中,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收取游客费用。

法律依据:导游玉某某在上岗服务过程中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1、罚款壹万(10000)元;2、暂扣导游证三个月;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02月06日

 

五、景洪树几休闲咖啡酒馆经营含有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艺术品案

案件情况:2022年11月9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案件线索,景洪树几市场涉嫌违规举办阿蚌插画展-众神与妖魔。经调查,景洪树几市场位于景洪市勐腊路33号11幢101州兽医站住宿区,营业执照名称:景洪树几休闲咖啡酒馆。11月12日-13日在景洪树几休闲咖啡酒馆举办的阿蚌插画展,由熊某和插画作者和某(笔名:阿蚌)两人一起举办。本次插画展门票售价25元,插画作品均以99-199元明码标价销售,其他尺寸需预订;印有插画图案的T恤衫以99元明码标价销售;帆布挎包作为伴手礼赠送给客人。共销售门票19张,门票收入合计475元;销售插画作品1幅收入199元,共计收入674元。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所展出41幅插画作品及现场销售印有插画图案的帆布包、T恤衫等周边产品,其中27幅插画作品,主要着力刻画男性和女性的生殖器,含有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情况属实。

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含有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内容的艺术品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柒拾肆元整(674)元;3.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艺术品27幅插画及印有违规内容图案的4个帆布包5件T恤衫。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2月8日

 

六、西双版纳乐悠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行为案

案件情况:2022年11月21日15时30分,根据群众有关20日晚西双版纳乐悠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花卉园安排一旅游团队举办大型集聚活动的举报线索,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腾云大酒店4楼406室的西双版纳乐悠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该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该旅行社对举报情况予以认可。

2022年11月25日,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相关调查证据,对西双版纳乐悠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行为给予立案调查。西双版纳乐悠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团队系2022年11月17日至21日期间,受深圳莱力兴公司委托,接待的一个“魔力可可”品牌线下经销商648人团队,为该团队在版纳期间订购酒店、景区门票、车辆、导游等事项对接服务,在行程进行至第三天(2022年11月20日)自由活动时,因旅行社未向景洪市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报批,安排该团人员进入花卉园景区举办公司年会晚宴、文化墙打卡、集体合影、歌舞表演、颁奖典礼、傣迪等系列集聚性活动,违反了景洪市疫情防控要求,给团队带来风险危害。

 法律依据:西双版纳乐悠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接的该团项目业务,未按政府及相关部门疫情防控风险防范提示要求,暂停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业务行为,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罚依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对西双版纳乐悠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1800元)罚款。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02月13日

 

七、西双版纳善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案

案件情况:2023年2月1日,州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游客宋女士投诉:西双版纳善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诺的酒店与实际入住不符,由于旅行社跟酒店协商有问题,造成财产损失,没有做出任何经济赔偿!每天购物店占了大部分旅游时间!

经调查,该团队旅游合同由西双版纳善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并负责版纳段行程的接待,团队一行31人,团队导游梁某某,团队行程是野象谷、森林公园、傣族村寨等,行程时间为2023年1月27日至1月31日,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未按规定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涉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西双版纳善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2月27日

 

八、景洪川玉电子游戏动漫城涉嫌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案

案件情况:2022年12月4日15时29分,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何力(执法证号:25120021008)、王欣(执法证号:25120121017)到景洪川玉电子游戏动漫城位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德东路财富中心三楼经营场所,向该动漫城店长陈兵(身份证号码:51101119940xxxxx5X)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景洪川玉电子游戏动漫城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内发现具有退币功能的游戏机6台(疯狂魔鬼城游戏机4台,飞鸟乐园2台)。

经依法调查查明:景洪川玉电子游戏动漫城内经营的4台疯狂魔鬼城游戏机和2台飞鸟乐园游戏机存在退币口和退币功能,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和《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和《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对景洪川玉电子游戏动漫城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3月3日

 

九、景洪深蓝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案

案件情况:2023年01月23日09时39分至10时15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肖营博(执法证号:25120021006),李建奎(执法证号:25120121002)到位于景洪市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曼贡村154号经营地址的景洪深蓝网吧开展检查,对场所负责人肖某某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场所进行日常执法检查。该场所当时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查获两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第5号、6号电脑上网,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核查,在场所内5号电脑上网的疑似未成年人姓名:岩某;在场所内6号电脑上网的疑似未成年人姓名:岩某某。为进一步核实身份信息,执法人员将在深蓝网吧内查获的疑似未成年人岩某、岩某某带至景洪市公安局旅游度假区派出所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公安系统核实身份,岩某、岩某某两人均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岩某、岩某某监护人全程在场。

2023年1月23日,经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1月27日上午,执法人员对景洪市深蓝网吧法人肖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肖某某对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岩某、岩某某进入场所内上网消费的事实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予以确认。

现经依法调查查明:景洪深蓝网吧注册成立于2012年6月4日,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064265702W)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32801200071),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2023年1月23日,该企业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允许未成年人岩某、岩某某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上网消费。

法律依据:当事人景洪深蓝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结果:1、给予当事人景洪深蓝网吧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50元);3、并处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3月28日

 

十、西双版纳达洲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案件情况:2023年1月23日至2023年1月25日期间,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分别接到游客赵某、赵某、刘某、王某等四个旅游团队的游客投诉,由于旅行社无法安排住宿的问题造成游客滞留,接到投诉后,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现场处置中执法人员了解到所有游客均是通过抖音平台报名参加旅游团队,四个旅游团队游客共计119 人,游客自行来到景洪市后,和西双版纳达洲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团队操作人王某,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分别为李某某;徐某某;龙某某;弋某某,现场从游客处提取西双版纳达洲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复印件23份。经初查,西双版纳达洲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和上述四个团队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1.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2.签约地点和日期;3.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4.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当事人西双版纳达洲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法律依据:当事人西双版纳达洲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西双版纳达洲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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