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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之一对外宣传篇 分类:专业研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2 16:08 访问量:

【概要描述】 春节前后,顾问单位不断咨询自有宣传渠道涉嫌侵权的问题,近年来类似咨询连绵不断,虽是老生常谈但仍不断涌现,因此撰此文,对多媒体/自媒体时代企事业单位自有渠道宣传应注意的相关事项进行梳理,尽量以浅显的语言将法条和案例中相关风险点列出,供法务和宣传人员参考。   一、宣传渠道的分类与发展   企事业单位对外宣传渠道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的纸质材料宣传,另一种是通过官方网站、网页、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号、抖音或快手等软件或平台注册的账号进行宣传。内容大多为自采或转发。与之前的纸媒宣传相比,如今的多媒体/自媒体时代对内容的要求反而更高,不但要有时效性,还要图、文、声、视、设计并茂,以抓人眼球,从而获取更多的关注度。因此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多媒体/自媒体进行宣传时,在内容管理上更要下功夫。   自媒体时代很多个人号做的视频、发布的平面作品使用大量的时尚元素、海报、影视剧视频片段等,显得高端大气时尚好看,但做为商业化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在使用相关素材时一定要慎重,做好相关内容的审查工作,从避免侵权的角度来讲,所发布的内容应系原创、有授权或合法来源。   二、《著作权法》视角下的内容审查   宣传材料中内容是核心,对于内容的审查系重中之重,即使不能达到传统纸媒出版行业的三审三校,也应设计作者/编者自审和相关主审人确认后方可发出的审核机制。除著作权法列明的禁止发布发表的违法内容外,还应注意以下审查要点。   1、关于文字作品 一是提倡原创;二是转发、转载应征得权利人同意或有合法来源,即取得权利人/首发者的授权,并保留书面证据。例如,如需转载某省报公众号文章,应在其网站或微信后台进行咨询,取得许可后方可转载,并保存许可的证明。   2、关于美术作品(图画、图片、美术字等) 提倡自己创作,必须使用的其他美术作品、图片可以向专业公司购买图库或取得权利人授权。目前公众号广泛使用的漫画图或表情包等很有可能是权利人的原创作品,亦应取得授权再使用。 网络上流传的美术字体同样需要有合法来源,不能未经许可自己下载使用,可以通过联系权利人获得授权、自行创作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等方式避免侵权风险。 撰写、编辑、发布所用的机器应使用正版软件,所编辑发布的内容应使用正版软件自带字库以及获得授权的资源库,不明来源的一律禁用。   3、关于音频作品 宣传材料中的配乐需要有合法来源,建议从专业的付费曲库挑选。自行原创的可以放心使用,也可以选择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古典音乐,聘请专业人士弹奏/演唱/合成后使用(应与专业人士签订协议)。 一些自媒体平台有自带背景音乐库,应注意其使用范围,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宣传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商业化使用,平台自带的音乐库一般情况下是许可个人使用,不得用于商用。因此使用平台自带的资源库时应落实是否可以应用于商业。   4、关于视频作品 宣传材料中的视频需要有合法来源,建议自行拍摄、购买或取得权利人授权。所选用的视频如果没有合法来源,除了著作权人之外,还可能涉嫌侵犯表演者的权利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选用视频作品尤其要落实合法来源。   5、关于其他作品/权利 除了以上述及的文图音视外,所发布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作品/权利,如版式设计、商标等,同样对于无合法来源的一概不能使用,避免侵权风险。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内容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讲,对外宣发还应注重避免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所发布发表的内容不得有以下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具体包括: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不得存在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所发布内容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所发布内容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4、所发布内容不得泄漏他人商业秘密。   除上述4点,从保护企事业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来讲,企事业单位对外所发布内容不得泄漏自己的商业秘密。听起来奇怪,实践中却屡见不鲜,企事业单位为了宣传,往往将自己取得的技术突破、新研发成果或新产品等抢先发布,随着内容发布,可能造成无法申请专利或相关研发成果/商业信息无法做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四、《广告法》视角下的内容审查   企事业单位对外宣传文案中很多情况下涉及到对企业、对产品的宣传推广,此时宣传文案即要受到《广告法》的规制,为避免风险,结合对外宣发的常见情况,应注意下述几点:   1、所发布的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对企业或产品进行宣传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3、对企业或产品进行宣传过程中,不得存在直接或变相贬低同行的内容。   五、小结   为避免侵权,各位法务或小编对外宣发时一定注意:首先,对图文音视等内容应确定系原创或有合法来源;其次,相关内容不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益,如肖像权;第三,对于未获得授权但需要展示的内容可以合理、少量的引用并注明来源,对于无法合理、少量引用的相关内容,可以通过制作链接的方式直接跳转到权利人的原始网页/网站;第四,内容真实客观,规避“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对于所发布的内容,经过以上审查可以避免绝大多数的违法或侵权的风险。鉴于绝大多数宣传内容不涉及专利法等专门法,本文不再展开,如果确有必要可能在随后系列文章中一并详述。本文可供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宣传渠道发布自审宣传材料时做为参考。

视点 |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之一对外宣传篇

【概要描述】

春节前后,顾问单位不断咨询自有宣传渠道涉嫌侵权的问题,近年来类似咨询连绵不断,虽是老生常谈但仍不断涌现,因此撰此文,对多媒体/自媒体时代企事业单位自有渠道宣传应注意的相关事项进行梳理,尽量以浅显的语言将法条和案例中相关风险点列出,供法务和宣传人员参考。

 

一、宣传渠道的分类与发展

 

企事业单位对外宣传渠道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的纸质材料宣传,另一种是通过官方网站、网页、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号、抖音或快手等软件或平台注册的账号进行宣传。内容大多为自采或转发。与之前的纸媒宣传相比,如今的多媒体/自媒体时代对内容的要求反而更高,不但要有时效性,还要图、文、声、视、设计并茂,以抓人眼球,从而获取更多的关注度。因此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多媒体/自媒体进行宣传时,在内容管理上更要下功夫。

 

自媒体时代很多个人号做的视频、发布的平面作品使用大量的时尚元素、海报、影视剧视频片段等,显得高端大气时尚好看,但做为商业化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在使用相关素材时一定要慎重,做好相关内容的审查工作,从避免侵权的角度来讲,所发布的内容应系原创、有授权或合法来源。

 

二、《著作权法》视角下的内容审查

 

宣传材料中内容是核心,对于内容的审查系重中之重,即使不能达到传统纸媒出版行业的三审三校,也应设计作者/编者自审和相关主审人确认后方可发出的审核机制。除著作权法列明的禁止发布发表的违法内容外,还应注意以下审查要点。

 

1、关于文字作品

一是提倡原创;二是转发、转载应征得权利人同意或有合法来源,即取得权利人/首发者的授权,并保留书面证据。例如,如需转载某省报公众号文章,应在其网站或微信后台进行咨询,取得许可后方可转载,并保存许可的证明。

 

2、关于美术作品(图画、图片、美术字等)

提倡自己创作,必须使用的其他美术作品、图片可以向专业公司购买图库或取得权利人授权。目前公众号广泛使用的漫画图或表情包等很有可能是权利人的原创作品,亦应取得授权再使用。

网络上流传的美术字体同样需要有合法来源,不能未经许可自己下载使用,可以通过联系权利人获得授权、自行创作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等方式避免侵权风险。

撰写、编辑、发布所用的机器应使用正版软件,所编辑发布的内容应使用正版软件自带字库以及获得授权的资源库,不明来源的一律禁用。

 

3、关于音频作品

宣传材料中的配乐需要有合法来源,建议从专业的付费曲库挑选。自行原创的可以放心使用,也可以选择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古典音乐,聘请专业人士弹奏/演唱/合成后使用(应与专业人士签订协议)。

一些自媒体平台有自带背景音乐库,应注意其使用范围,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宣传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商业化使用,平台自带的音乐库一般情况下是许可个人使用,不得用于商用。因此使用平台自带的资源库时应落实是否可以应用于商业。

 

4、关于视频作品

宣传材料中的视频需要有合法来源,建议自行拍摄、购买或取得权利人授权。所选用的视频如果没有合法来源,除了著作权人之外,还可能涉嫌侵犯表演者的权利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选用视频作品尤其要落实合法来源。

 

5、关于其他作品/权利

除了以上述及的文图音视外,所发布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作品/权利,如版式设计、商标等,同样对于无合法来源的一概不能使用,避免侵权风险。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内容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讲,对外宣发还应注重避免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所发布发表的内容不得有以下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具体包括: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不得存在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所发布内容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所发布内容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4、所发布内容不得泄漏他人商业秘密。

 

除上述4点,从保护企事业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来讲,企事业单位对外所发布内容不得泄漏自己的商业秘密。听起来奇怪,实践中却屡见不鲜,企事业单位为了宣传,往往将自己取得的技术突破、新研发成果或新产品等抢先发布,随着内容发布,可能造成无法申请专利或相关研发成果/商业信息无法做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四、《广告法》视角下的内容审查

 

企事业单位对外宣传文案中很多情况下涉及到对企业、对产品的宣传推广,此时宣传文案即要受到《广告法》的规制,为避免风险,结合对外宣发的常见情况,应注意下述几点:

 

1、所发布的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对企业或产品进行宣传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3、对企业或产品进行宣传过程中,不得存在直接或变相贬低同行的内容。

 

五、小结

 

为避免侵权,各位法务或小编对外宣发时一定注意:首先,对图文音视等内容应确定系原创或有合法来源;其次,相关内容不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益,如肖像权;第三,对于未获得授权但需要展示的内容可以合理、少量的引用并注明来源,对于无法合理、少量引用的相关内容,可以通过制作链接的方式直接跳转到权利人的原始网页/网站;第四,内容真实客观,规避“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对于所发布的内容,经过以上审查可以避免绝大多数的违法或侵权的风险。鉴于绝大多数宣传内容不涉及专利法等专门法,本文不再展开,如果确有必要可能在随后系列文章中一并详述。本文可供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宣传渠道发布自审宣传材料时做为参考。

分类:专业研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2 16:08 访问量: 详情

春节前后,顾问单位不断咨询自有宣传渠道涉嫌侵权的问题,近年来类似咨询连绵不断,虽是老生常谈但仍不断涌现,因此撰此文,对多媒体/自媒体时代企事业单位自有渠道宣传应注意的相关事项进行梳理,尽量以浅显的语言将法条和案例中相关风险点列出,供法务和宣传人员参考。

 

一、宣传渠道的分类与发展

 

企事业单位对外宣传渠道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的纸质材料宣传,另一种是通过官方网站、网页、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号、抖音或快手等软件或平台注册的账号进行宣传。内容大多为自采或转发。与之前的纸媒宣传相比,如今的多媒体/自媒体时代对内容的要求反而更高,不但要有时效性,还要图、文、声、视、设计并茂,以抓人眼球,从而获取更多的关注度。因此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多媒体/自媒体进行宣传时,在内容管理上更要下功夫。

 

自媒体时代很多个人号做的视频、发布的平面作品使用大量的时尚元素、海报、影视剧视频片段等,显得高端大气时尚好看,但做为商业化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在使用相关素材时一定要慎重,做好相关内容的审查工作,从避免侵权的角度来讲,所发布的内容应系原创、有授权或合法来源。

 

二、《著作权法》视角下的内容审查

 

宣传材料中内容是核心,对于内容的审查系重中之重,即使不能达到传统纸媒出版行业的三审三校,也应设计作者/编者自审和相关主审人确认后方可发出的审核机制。除著作权法列明的禁止发布发表的违法内容外,还应注意以下审查要点。

 

1、关于文字作品

一是提倡原创;二是转发、转载应征得权利人同意或有合法来源,即取得权利人/首发者的授权,并保留书面证据。例如,如需转载某省报公众号文章,应在其网站或微信后台进行咨询,取得许可后方可转载,并保存许可的证明。

 

2、关于美术作品(图画、图片、美术字等)

提倡自己创作,必须使用的其他美术作品、图片可以向专业公司购买图库或取得权利人授权。目前公众号广泛使用的漫画图或表情包等很有可能是权利人的原创作品,亦应取得授权再使用。

网络上流传的美术字体同样需要有合法来源,不能未经许可自己下载使用,可以通过联系权利人获得授权、自行创作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等方式避免侵权风险。

撰写、编辑、发布所用的机器应使用正版软件,所编辑发布的内容应使用正版软件自带字库以及获得授权的资源库,不明来源的一律禁用。

 

3、关于音频作品

宣传材料中的配乐需要有合法来源,建议从专业的付费曲库挑选。自行原创的可以放心使用,也可以选择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古典音乐,聘请专业人士弹奏/演唱/合成后使用(应与专业人士签订协议)。

一些自媒体平台有自带背景音乐库,应注意其使用范围,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宣传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定为商业化使用,平台自带的音乐库一般情况下是许可个人使用,不得用于商用。因此使用平台自带的资源库时应落实是否可以应用于商业。

 

4、关于视频作品

宣传材料中的视频需要有合法来源,建议自行拍摄、购买或取得权利人授权。所选用的视频如果没有合法来源,除了著作权人之外,还可能涉嫌侵犯表演者的权利或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因此选用视频作品尤其要落实合法来源。

 

5、关于其他作品/权利

除了以上述及的文图音视外,所发布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作品/权利,如版式设计、商标等,同样对于无合法来源的一概不能使用,避免侵权风险。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的内容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讲,对外宣发还应注重避免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所发布发表的内容不得有以下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具体包括: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不得存在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所发布内容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所发布内容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4、所发布内容不得泄漏他人商业秘密。

 

除上述4点,从保护企事业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来讲,企事业单位对外所发布内容不得泄漏自己的商业秘密。听起来奇怪,实践中却屡见不鲜,企事业单位为了宣传,往往将自己取得的技术突破、新研发成果或新产品等抢先发布,随着内容发布,可能造成无法申请专利或相关研发成果/商业信息无法做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四、《广告法》视角下的内容审查

 

企事业单位对外宣传文案中很多情况下涉及到对企业、对产品的宣传推广,此时宣传文案即要受到《广告法》的规制,为避免风险,结合对外宣发的常见情况,应注意下述几点:

 

1、所发布的内容应真实客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对企业或产品进行宣传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3、对企业或产品进行宣传过程中,不得存在直接或变相贬低同行的内容。

 

五、小结

 

为避免侵权,各位法务或小编对外宣发时一定注意:首先,对图文音视等内容应确定系原创或有合法来源;其次,相关内容不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益,如肖像权;第三,对于未获得授权但需要展示的内容可以合理、少量的引用并注明来源,对于无法合理、少量引用的相关内容,可以通过制作链接的方式直接跳转到权利人的原始网页/网站;第四,内容真实客观,规避“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对于所发布的内容,经过以上审查可以避免绝大多数的违法或侵权的风险。鉴于绝大多数宣传内容不涉及专利法等专门法,本文不再展开,如果确有必要可能在随后系列文章中一并详述。本文可供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宣传渠道发布自审宣传材料时做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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