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我市技能人才评价考场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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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我市技能人才评价考场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

2023-08-01 11: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我市技能人才评价考场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1-04 10:55:16

各评价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考场视频监控工作的通知》(粤技服〔2022〕22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管,规范做好考场视频监控工作,明确视频监控质量要求,做到评价工作可追溯、可倒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专项职业能力考点、用人单位、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下称评价机构)要承担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质量主体责任,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场视频监控配置、使用管理等工作,严格落实考试现场质量管理要求,严把考试质量关。

  二、视频监控配置使用要求

  (一)数量要求。笔试考场每个试室应当按照全覆盖且每20平方不少于1个高清摄像、每个试室至少有2个摄像设备和1个拾音设备的要求,配置视频监控设备;实操考场每个试室或考核区域应当按照能够覆盖每个工位的要求,配置视频监控设备和拾音设备。

  (二)布设要求。能够实现考试场景无死角监控,确保所有考生不被遮挡,试室或考核区域声音能够清晰采集。

  (三)视频质量要求。一是保证图像连续性和高清晰度;二是声音录制要求清晰可辨且至少和一路视频同步;三是至少一路图像中应同步显示评价机构名称、考场名称、时间等基本信息。

  (四)录制时段要求。自考试开始前5分钟至结束后5分钟全过程录制录像。

  (五)视频保管要求。一是监控视频需刻录成光盘或使用移动硬盘等存储器进行双备份;二是视频资料按评价计划编号汇总存放,并做好归档工作;三是评价机构应妥善做好视频保管工作,视频资料保管不少于5年。

  (六)用人单位开展自主评价,因涉及公司技术安全或商业秘密无法对考场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控和录像的,需经市技能鉴定办批准后方可实施评价。

  三、视频监控实施进度安排

  请各评价机构开展自查,并在2023年1月31前填写《评价机构视频监控自查表》,报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邮箱:[email protected]),未按时提交自查表、未按要求完成考场视频监控建设的评价机构不得实施评价。

  四、监督检查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评价机构的考场及全流程考务资料进行抽查,对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价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联系人:尼广鹏;联系电话:0755-88123356。

  附件:评价机构视频监控自查表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附件下载

附件:评价机构视频监控自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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