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崇头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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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崇头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2023-09-20 00: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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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崇头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需要,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保障学校科学、稳定、持续地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云和县崇头镇中心小学(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住所为云和县崇头镇梅源村64号。

第三条  学校是经云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会批准,由云和县教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614万元,由云和县财政出资。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小学六年制义务教育。

第七条  学校行业管理部门为云和县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云和县教育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

(三)审核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力。

云和县教育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指导学校开展教职工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云和县教育局(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三定”规定,制订并实

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学校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对学校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三)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劳动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绩效奖励权: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八)申诉表达权: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学校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践行学校宗旨,维护学校利益;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学校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支部发现学校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学校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校长、副校长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设若干名。校长是学校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试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书记校长“一肩挑”任职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开展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妇委会、少年先锋队等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党组织书记、校长、副校长、处(室)主任、工会主席、校监会主任、团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由校长主持并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日常校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员工大会定期召开,主要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学校办学宗旨、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伙食管理委员会或膳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伙委会或膳管会)。伙委会或膳管会由教职工、家长代表组成,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定期公布账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务监督委员会。校监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由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审核权和调查权。主要负责对学校财务报告、信访举报、制度执行等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校长、副校长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县教育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校长、副校长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九条  校长、副校长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县教育局的考核和本校教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调整、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校内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由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学校由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县教育局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县教育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务监督委员会和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县教育局审核;

(五)章程报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学校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和县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因教育布局调整等原因需终止办校的,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并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云和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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