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干活受伤,房主、包工头、劳务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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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干活受伤,房主、包工头、劳务者谁担责?

2024-07-16 15: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农村自建房施工中干活人受伤

建房者、包工头、干活人谁担责?

来看旬阳法院案例

一、基本案情

随着乡村振兴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很多人选择修缮或重建农村老家房子。多数房主会将房屋修缮、建造交给包工头,由包工头找工人进行具体施工建设。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工人不慎受伤,应该谁担责?赔偿责任如何分配呢?来看旬阳法院双河法院审理的一起农村自建房施工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1年,被告李某在双河老家拆旧建新自己房屋,将自建的四层砖混结构房屋施工发包给王某,双方约定工程按平方计价,人工、部分材料等由王某提供。王某遂联系了郭某等人来干活。费用按天计价,活干完郭某一次性付款。施工过程中,郭某在搭建的二层半外架上干活时时,站立的外架木板断裂,郭某摔落地面受伤。施工中,被告王某未提供安全设施,事发时原告郭某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等安全措施。事发后,原告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一月余,后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干活人郭某将房主李某、包工头王某诉至法院。

二、 法院审理

旬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将四层房屋建设施工交由被告王某承建,被告王某包工、包部份材料。原告郭某为王某承建的房屋从事施工,王某指定施工场地并安排具体作业等,费用按平方计付,被告王某与原告郭某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被告王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以及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等保障义务,提供搭建外架的材料不坚固、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是导致原告高空摔伤的主要原因,被告王某应对原告郭某受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原告郭某未认真检查搭建支架的稳定性及支架板的安全性,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自身对劳动安全条件存在漠视,是造成其受伤的另一原因,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房主李某的农村自建房屋系地上四层砖混结构,其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建造资质的王某,在选任上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各方过错责任,认定原告郭某的各项损失10万余元,由被告王某负担60%,房主李某负担20%,提供劳务者郭某自行负担20%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且履行到位。

近年来,因农村自建房、房屋修缮、外墙粉刷等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着责任纠纷案比比皆是。因安全意识薄弱、施工条件简陋、麻痹大意、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凭经验干活、仓促上阵、忽视安全,容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三、法官提示

房主作为农村自建房的建房者,应尽到合理的选任、指示义务,提供安全施工场所、审查施工承包人资质、拒绝不安全施工作业等。敲响安全保护第一声。

包工头作为施工承包人,应做好劳务人员选任,在房屋建造施工中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带、安全帽等必要安全设备,合理的进行安全防范提示和施工指示。筑牢安全保护第一步。

劳务者作为具体施工人员,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施工时佩戴安全设备,随时注意施工环境。特别是在脚手架、外架、房樑等距离地面较高的位置施工时,做好防坠落措施;施工中注意重物垮塌、反弹、砸落等。不侥幸,在安全防范中,不偷懒、不逞强。做好安全保护第一人。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标题:《农村建房干活受伤,房主、包工头、劳务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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