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光伏扶贫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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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光伏扶贫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2024-07-10 1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脱贫攻坚第三次、第四次推进会议精神,做好2017年光伏扶贫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共同编制了《2017年光伏扶贫工作推进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省脱贫攻坚第三次、第四次推进会议精神,做好2017年光伏扶贫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共同编制了《2017年光伏扶贫工作推进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2017年光伏扶贫工作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脱贫攻坚第三次、第四次推进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委《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总体部署,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6]978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565号)要求,加快有序推进光伏扶贫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建档立卡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为主要对象,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出资来源,以村级小电站为主要形式,因地制宜推进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保障扶贫对象20年以上稳定收益分配。同时,要契合脱贫攻坚和建设基础等实际情况,把账算细、算准、算实,避免不切实际的全覆盖全兜底,避免一哄而上、不可持续。

重点实施范围:有易地扶贫搬迁、黄河滩区迁建任务的县(市、区),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其他地区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建设。

 

二、重点任务及工作节点

(一)积极推进易地搬迁光伏扶贫专项工程

在全省有易地扶贫搬迁、黄河滩区迁建任务的县(市、区),由县级政府全额出资,优先在2016年、2017年已建成的711个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和65个黄河滩区迁建贫困村,建设一批村级小电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扶贫办将研究制定易地搬迁光伏扶贫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并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有关县(市、区)要将易地搬迁光伏扶贫专项工程作为整个光伏扶贫工作重点,组织做好相关工作,所有项目须在2017年底前建成并网。

(二)完成台前县光伏扶贫项目建设

台前县政府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80号)要求,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10.5万千瓦光伏扶贫建设任务,及时组织验收,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

(三)有序推进实施方案已上报国家的光伏扶贫工程

实施方案已上报国家待批的29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可先行抓紧开展300千瓦以下村级小电站建设,建成项目直接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范围,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村级小电站建设。其中,15个有易地扶贫搬迁、黄河滩区迁建任务的县(市、区),要按照易地搬迁光伏扶贫专项工程部署和要求,对原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重新报备。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包含的集中并网扶贫电站,须待国家批复方案后方可实施,电价按照批复时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加快修改完善初审后的实施方案

已编制实施方案,并经省级初审的55个县(市、区),按照初审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其中,29个有易地扶贫搬迁、黄河滩区迁建任务的县(市、区),也要按照易地搬迁光伏扶贫专项工程部署和要求,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于9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及时将该批实施方案上报国家。

省级初审通过后,有关县(市、区)可对实施方案中初始投资、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已落实的300千瓦以下村级小电站提前开展建设。其中的集中并网扶贫电站须待国家批复实施方案,规模单独下达后方可实施。

(五)积极开展其他县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在重点实施范围内,尚未编制实施方案的可以县为单位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和贫困村优先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经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确认后,于9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

(六)做好并网和电费结算工作

电网企业承担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及配套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工作,要提前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工作对接,核实接网条件,各市、县电网企业要将光伏扶贫电站消纳意见报送同级发改部门。合理制定光伏扶贫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项目及时并网发电和全额收购。在代国家拨付补贴时优先向光伏扶贫项目发放。

(七)开展光伏扶贫建设自查自评

有关县(市、区)村级小电站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开展自查自评,内容包括对项目基本信息、备案文件、帮扶贫困户名册、项目采用主要设备认证、出资协议、接网协议等文件核定,对项目建设运行、收益分配等情况实地核实,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留存备查,自评自查工作须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统筹指导省辖市、直管县开展光伏扶贫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光伏扶贫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光伏扶贫年度实施计划。省扶贫办负责确认实施方案的扶贫对象及规模并出具确认意见,指导相关市县制定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积极向国家汇报衔接,争取国家尽快批复已上报的实施方案。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光伏扶贫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依法合规按期推进对象精准识别、方案编制申报、工程建设运行、电费结算拨付、收益分配落实、自查自评等工作,及时将政策变化趋势向基层传导,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要协调本级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发挥专业监管职能,加强政策辅导,开辟绿色通道,保障项目依法合规顺利实施。

(二)强化主体责任。光伏扶贫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精准扶贫的工作要求,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任务到人、落实到位,组织做好项目前期管理、资质管理、资金筹措、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收益分配等全过程管理。

(三)跟踪项目建设进度。开展光伏扶贫建设的县(市、区)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565号)要求,由县发改委、扶贫办会同地方电力公司,每月25日汇总本地建设情况,上报省辖市发改委、扶贫办,由相关省辖市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直管县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四)开展考核验收。各县(市、区)应严格依照上报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开展项目建设,按要求开展自查自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要做好相应督促指导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将进行不定期督导,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进展、扶贫效果以及市级部门督导服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于年度建设计划推进不力、完成较差县(市、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附件:1、实施方案已上报国家的29个县名单

2、光伏发电扶贫政策明白卡

      3、光伏扶贫月调度表

 

附件1:

 

实施方案已上报国家的29个县名单

 

兰考县、滑县、卢氏县、内乡县、社旗县、上蔡县、新蔡县、汝南县、夏邑县、济源市、杞县、光山县、南召县、新县、潢川县、沈丘县、郸城县、伊川县、叶县、方城县、民权县、桐柏县、淅川县、镇平县、商城县、息县、范县、濮阳县、平舆县

 

 

附件2:

 

光伏发电扶贫政策明白卡

 

为便于光伏扶贫工作推进,结合国家、省已下达文件有关规定,我委会同省扶贫办整理了光伏发电扶贫政策明白卡,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使用。

(一)光伏扶贫定义

光伏扶贫是指利用光伏发电技术可靠、形式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提供20年以上稳定收益的扶贫新模式。

(二)光伏扶贫工程主体责任

光伏扶贫以县级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县级政府统筹落实建设资金,切实履行出资责任,对于村级(含户用)小电站,由县级政府负责筹措项目资金,鼓励企业捐赠。各县(市、区)要实施标准化建设,组织做好统一设备招采、统一运行维护、统一竣工验收、统一建档监管等全过程管理。要建立健全项目前期管理、资质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收益分配等一系列管理体系,为光伏扶贫推进提供全过程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光伏扶贫项目类型和建设条件

1、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不受年度指导规模控制,各县实施方案应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报备,具体项目由电力公司按照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有关流程,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开工建设。以政府出资为主,利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屋顶或院落空闲地,安装5千瓦以下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发电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2、村级小电站,所需年度指导规模,国家按需保障,各县实施方案经省级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报备,具体项目由项目业主在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后,即可开工建设。以政府出资为主,利用贫困村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等,按照每个贫困户5千瓦的标准,建设总规模在300千瓦以下小型电站,发电收益扣除投资还贷、相应税金、运营费用、土地租金等外,需确保惠及贫困村村集体和贫困户,通过设置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以及设立奖补等形式分配发电收益,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

3、集中并网扶贫电站,所需年度指导规模,由国家单独下达,各县必须待国家批复、指标单独下达后,方可开工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设施农业空闲棚顶等建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土地租金、投资入股等收益统筹用于贫困村或贫困户脱贫。集中式光伏电站要精准对应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对应25千瓦,对应的贫困人口要同时落实到位。

(四)光伏扶贫项目电价

项目于2017年以前备案且于2017年6月30日前并网的,执行2016年标杆上网电价0.98元/千瓦时;以后并网的,执行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0.85元/千瓦时。

光伏扶贫项目电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燃煤电厂标杆电价部分(目前河南最新调整后为0.3779元/千瓦时),二是超出燃煤电厂标杆电价的补贴部分(即0.98元/千瓦时或者0.85元/千瓦时减去0.3779元/千瓦时部分)。项目并网后,电网企业即可发放燃煤电厂标杆电价部分,补贴部分须待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目录后,再由电网企业代为拨付。

(五)光伏扶贫工程申报流程

结合地方资源条件和发展意愿,以县为单元编制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实施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贫困户数、贫困人数、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接网方案、资金措施方案、运营管理主体、投资效益分析、管理体制、收益分配办法、地方配套政策、组织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经市级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确认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省级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国家评审后,国家以县为单元分年度专项下达光伏发电建设规模。

(六)光伏扶贫项目并网

光伏扶贫项目,可以贫困户或村(镇)为单位,或者县(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县(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并网咨询以及并网申请。

(七)光伏扶贫文件目录

截至2017年6月国家、省已下达的光伏扶贫文件如下,各地可自行在互联网上参阅(如国家和我省光伏扶贫相关政策有新调整,另行通知明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

2、《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光伏发电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280号)

3、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280号)

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6]978号)

5、《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7]565号)

附件3: 

光伏扶贫月度调度表1--全省汇总表

序号

县(区、市)

已并网规模(kW)

覆盖贫困人口(**户/**人)

已并网户用分布式

已并网村级小电站

已并网集中式

扶贫电站

已发电量(万千瓦时)

结算

金额

(万元)

规模(kW)

**户/**人

规模(kW)

**户/**人

涉及**个行政村

其中**个贫困村

规模(kW)

**户/**人

1

 

 

 

 

 

 

 

 

 

 

 

 

 

2

 

 

 

 

 

 

 

 

 

 

 

 

 

3

 

 

 

 

 

 

 

 

 

 

 

 

 

 

 

 

 

 

光伏扶贫月调度表2--##县村级小电站清单

项目

阶段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并网规模(kW)

备案文号

并网时间或预计并网时间

覆盖贫困人口

 

已发电量 (万千瓦时)

**户

**人

已并网

1

 

##县##乡##村

 

 

 

 

 

 

2

 

 

 

 

 

 

 

 

 

 

 

 

 

 

 

 

在建.

1

 

##县##乡##村

 

 

 

 

 

 

2

 

 

 

 

 

 

 

 

 

 

 

 

 

 

 

 

未开工

1

 

##县##乡##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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