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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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四十三)

2024-07-11 23: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43、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调查的理解与应用?

答: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行政调查与行政检查经常混淆,认为二者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错误的。行政调查与行政检查都是行政行为,但二者在行为目的、对象、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异,不能混同。

一、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行政调查的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检查更侧重于常态化的行政管理模式。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履行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从事有关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经常通过检查、抽查、排查、集中清理整顿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例行检查。而行政调查则是个案化的行政执法程序的组成部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通过行政调查,还原事实真相,为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事实依据支撑。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检查的目的在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为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现提供线索;行政调查的目的在于还原违法事实真相,为行政处罚行为提供事实依据。

行政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轻微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会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这种行政行为限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适合即知即改、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从性质上属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中的教育性质,处罚的性质可以忽略不计。

2、对象不同。根据上面分析的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的不同目的,很容易得出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具有不同的工作对象。行政检查的对象相对不特定,不会事先确定具体的、个例化的检查对象,并且行政检查不以必须对某个或者某些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为目的。但行政调查的对象是事先特定的,包括违法行为人、证人,违法行为发生场所、产品或商品,工具或者器具,需要检验检测、勘验的物品等一切证明违法行为事实的因素,都要通过行政调查的方式取证。也就是说,行政调查的目的就是要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行政调查与行政决定有直接的关系,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收集证据。

3、功能不同。行政检查对相对人主要起到警示、预防违法的功能,督促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例如,市场监管执法领域对商品的生产、销售环节的行政检查,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对易污染企业的生产、环境的行政检查,以及对水源、大气、土壤环境的常规性检测检查等,都是通过行政检查,实现警示、督促行政相对人尊法守法,预防违法的功能。行政调查则是在行政违法行为被发现,且经过执法机关决定立案调查后,由执法人员(承办人)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人展开的、为证明违法事实、还原事实真相而收集证据的行为,以实现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功能。

4、独立性不同。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具有独立性,是可诉行为,当事人可单独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调查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是行政机关为行使行政处罚权、查明违法事实而履行的一项职责,其本身不具有独立性,并且行政调查不需要具体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只要享有行政处罚权,就当然享有对违法事实的调查权。因此,行政调查一般不可诉。

二、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的应用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按照上述规定,行政调查或者检查要注意以下几点:

1、表明身份。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表明自己执法资格和执法人员身份的行为。这既是执法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当事人行使确认权的保障。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行政调查或者行政检查时,如果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2、进行询问。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程序中的询问不同,行政检查中的询问,目的在于现场了解相对人尊法守法、排查违法的有关情况。而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行政调查、询问,因其针对特定对象、为达到特定的查明违法事实的目的而进行的,目的在于收集证据,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文书制作流程进行。调查时可以就案件涉及的人员、经过情况及后果等向当事人以及证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可以在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住所地、单位或者行政机关进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协助行政机关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绝不能以询问为名变相拘禁。

3、制作笔录。行政检查一般限于口头询问,了解行政相对人的有关情况;是否需要制作询问笔录,以当时的询问和了解的情况而定。经询问,认为相对人可能涉嫌违法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为之后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审查提供证据支撑;经询问,相对人守法经营,不存在行政违法情形的,无须制作询问笔录。在行政处罚普通程序中,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查,必须制作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签字确认,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材料。

供稿|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原标题:《新《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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