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配备,或有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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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配备,或有新要求!

2023-03-14 14: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执业药师配备,或有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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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再次征求公众意见。

单体药店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

《意见稿》指出,开办单体药店或连锁门店须配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单体药店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连锁门店(含远程审方)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远程审方的现有连锁门店,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中药饮片调剂、营业员等人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的要求。

3.处方审核人员必须为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中药配方处方审核人员必须是执业中药师。

4.从业人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5.经营面积以60平方米为基础,每增加100平方米的须增加一名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

企业设置的仓库应以就近、方便为原则

《意见稿》明确,开办单体药店或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须符合下列条件:

1.单体药店营业场所经营药品实用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要求在同一平面、同一空间,下同),层高不得低于2.6米。经营中药配方的,经营药品实用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2.连锁门店营业场所经营药品实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层高不得低于2.6米。经营中药配方的,经营药品实用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

3.药品营业场所分为多层的,至少1个层面上的面积不得少于前面两项规定的面积。

4.企业设置的仓库应以就近、方便为原则,应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地点,申请额外增设的仓库可不在同一地点。药品仓库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经营中药配方的,仓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其中中药专用仓库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仓库层高不得低于2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设仓库,但其药品须按规定存放于柜台、货架及冷藏(阴凉)陈列柜中,不得存放在其他区域以及与其他物品混放:

(1)能与供货方实现计算机网络联通和系统对接,具有与供货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技术手段,且药品能得到及时配送,不经营中药配方的药品零售企业;

(2)不经营中药配方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药品零售企业聘用多点执业药师的

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意见稿》强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全面负责本企业资金、人员、采购等管理的,其本人为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投资人不是执业药师的或者不参与企业经营的,其委托或聘用的全面负责企业管理的人员为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其中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受委托的执行合伙事务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为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全体合伙人均不是执业药师的或者不参与企业经营的,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员全面负责企业管理的,该被聘用人员为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各类企业任命的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即为该分支机构的企业负责人。

同时,药品零售企业聘用多点执业药师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 内容来源 | 浙江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整理 | 医药健康地方台(yiyaoguanchajia)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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