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省管托育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成立登记政策及要求(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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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省管托育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成立登记政策及要求(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告知)

2024-07-09 04: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省管托育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成立登记政策及要求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省管托育服务机构成立登记

适用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二、政策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改);

(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

(五)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鲁社综委发〔2021〕3号);

(六)《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

(七)《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三、受理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承办电话:0531-82083107

四、申请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有关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有关规定,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并冠以“山东”或“山东省”。(如:山东+蓝天+托育服务中心,共四部分)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管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须符合法人单位成立条件。

五、禁止性要求

(一)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党政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服务机构兼任职务,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正职不得在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参公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不属参公管理的领导人员在社会服务机构机构兼职须符合省委组织部相关政策规定。

六、申请材料

成立社会服务机构类型的托育服务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表格示例样表及有关文本模版可在山东社会组织网标准栏“服务指南”中下载):

(一)预审服务阶段

1、《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举办者签字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表》(参照示例样表填写制作)。

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参照文本模版撰写)。

5、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参照文本模版撰写)。

(二)成立申请阶段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参照示例样表填写制作)。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参照示例样表填写制作)。

3、场所使用权证明(参照示例样表填写制作)。住所若为无偿使用或借用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由产权所有人出具无偿使用证明或借用证明;若为租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提供产权所有人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租赁合同复印件(若为转租的,一并提交由产权所有人租赁起,到转租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转租环节的租赁合同复印件);若住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的,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上述住所若为民宅的,还须提供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同意的证明。

4、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出具。验资报告中应包括银行的进账单、对账单和银行询征函三个要件,内容中不得使用“股东”、“股份”、“投资”、“资本”、“注册资本”等用语,应使用“出资人”“出资单位”、“出资比例”、“出资”、“资金”、“出资额”、“开办资金”等非营利组织用语。

5、捐资承诺书(参照文本模版撰写)。

6、章程(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作)。章程制订时,请严格落实“党建入章”要求,切实增加党的建设有关内容,详见示范文本第三条、第四条。

7、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相关表格(包括《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汇总表》、《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表》、《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个人承诺书》,参照示例样表填写制作)。

8、相关人员兼职批复(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按规定须报批的须提交此项,由干部管理权限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模板出具批准兼职的文件)。

9、《慈善组织设立申请表》(参照示例样表填写制作,如有意向同步设立为慈善组织的提交)。

10、《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参照示例样表填写制作)。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参照示例样表填写制作)。

七、成立后有关要求

(一)及时向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

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4、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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