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手机激活数据后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 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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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手机激活数据后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 法院:不支持!

2024-07-16 05: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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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网购手机激活数据

要求7天无理由退货的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买家要求退货的诉讼请求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8日,原告于被告在某网络商城平台的手机店铺处购买了一部手机,金额为4,399元。原告于当日11点左右收到货后,拆除一次性包装膜,开机后按手机开机流程操作后接入WIFI网络,后发现该商品屏幕显示不适合个人需求,于同日12点15分在平台上进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申请的原因先为商品质量问题,被告未予通过,后于同日12时21分以暂不需要商品为由再次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被告以商城网页标识不支持一次性包装破损为由予以拒绝。双方经交涉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

原告认为:被告在商城页面标识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支持一次性包装破损)属于霸王条款,为卖家单方面制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消费者基于查验手机可以打开商品包装,手机一次性包装膜属于非必需包装,并不影响二次销售。

原告也未进行插入手机卡和激活手机操作,商品属于完好状态。

而且被告在商城销售页面未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虽然在手机的商品详情页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对该款撕毁一次性包装膜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退货的情况进行了标注,但不属于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付款)中的告知,因此被告不能免于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对手机进行激活,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属于行业惯例。

且被告在购买页面、购前须知和交易成功后的页面均设置了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告知,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手机拆封且进行了数据激活,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法院审理

被告在手机购买页面设置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的提示,购前须知中也有提示,虽然原告称未插入SIM卡,但事实上原告已将手机激活,保修期已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而涉案手机的外包装已拆封处理,并按开机流程进行了开机,接入了互联网,符合产生激活等数据类及外观类使用痕迹的情形,可视为商品不完好。

故原告主张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请,缺乏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董永强

四级高级法官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七天无理由退货”固然好用,但也要提醒各位消费者,此条规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

退货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是否可以退货的关键在于商品的价值有无实际贬损,是否影响二次销售。

以下几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1)消费者定作的。比如现在很流行的定制数字油画,定作后的商品具有个性化,无法再销售,因此不适用此规则;

2)鲜活易腐的。比如鲜花、生鲜之类的商品;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例如,消费者花钱下载音乐或视频后发现不符合自己的喜好,这类商品消费的是内容,不适用此规则;

4)交付的报纸、期刊。这类商品具有时效性,不适用此规则;

5)除上述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何为“不宜退货的商品”?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不宜退货的商品”主要是以下三类:

①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②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③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以上三类商品,若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则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如何认定“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的厂商为防止买家以假货、山寨货冒充正品退货牟利,设置了激活功能并采取个人信息注册的方式,来确认售后使用者的唯一性,保护自身的销售权益。且保修期限也会在激活后便开始计算,所以该类商品一旦被激活,则必然会影响二次销售。由于产生了数据类使用痕迹,商品已经不完好,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比如本案中涉及的手机。 实践中常见的这类商品还有护肤品、化妆品等。

判断拆封或激活后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应结合商品属性、包装外观、使用性能、查验习惯、拆封损耗、还原难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分析判断。对于没有超过检查商品的必要限度,并保持商品完好的,经营者不得以商品拆封为由拒绝退换货。

如何认定“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

司法实践中认为,涉案商品详情页显示的关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说明,在没有违反格式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视为一种有效的约定,消费者下单购买、双方签订合同,视为消费者已对该条款知悉,认可涉案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7.加强新业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有权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更优承诺的,应当遵守。收到商品七日后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消费者主张及时退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文:杨祎钒

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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