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谈孤寡老人的遗产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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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谈孤寡老人的遗产继承问题

2024-07-11 22: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这对于普通家庭属于常态,但对于失去唯一孩子的孤寡老人来说,就面临着如何被赡养、遗产如何被继承的问题。

今年4月,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孤寡老人遗产继承引发的案件,引起了承办人的思考。

案情回顾

老李夫妇唯一的儿子在20多年前因病去世,老李的妻子也在十多年前去世。身为南方人的老李独自一人定居大连,再无其他近亲属。晚年生活中,老李儿子生前的好友张某给予了老李生活上的诸多照顾,帮助采买,交水电费,头疼脑热的时候帮助照应,在老李病重期间为其安排住院,时常探望。2021年末,老李病重离世,他的外甥徐某生活在南方,因疫情等原因未能来连为其舅舅办理丧事,也委托张某处理老李的身后事。老李的外甥很感激张某多年来对他舅舅的照顾。

这本应是一桩奉献与感恩双向奔赴的美谈,不料双方却因遗产发生了争执。原来,老李去世后留下十余万存款,由张某保管,老李外甥徐某认为张某曾称自己帮助老李不图回报,现在却霸占遗产,他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要求张某返还遗产;张某则认为他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应当继承遗产。于是,徐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存在遗赠或其他遗嘱形式,故本案按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处理。徐某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被告张某虽并非法定继承人,与老李也无任何血缘关系,但其照料老李多年,在老李临终前及办理后事过程中付出了很多。其敬老助老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应给予法律上的正面评价。

最终,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及相关细节,法院酌定被继承人老李的十余万遗产,由被告张某分得其中7万元。

法官说法

孤寡老人的遗产,可以由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继承吗?

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人去世后的遗产继承是有顺序的:

看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有关遗赠与扶养关系的协议。通俗地讲,就是以我名下财产来换你为我养老送终。

在无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这类明确意愿的情况下,则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来讲,孤寡老人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那么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老人的子女先于其去世,那么其孙辈有权代位继承;如果像本案中的老人连孙辈也没有,兄弟姐妹也先其离世,那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他的“侄男外女”则有权代位继承。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本案中与老李没有血缘关系的张某,就因对老李扶养较多,故而在继承中分得了部分遗产。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写在最后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失独老人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群体。尤其是对于没有亲属在身边的孤寡老人,他们的情感依赖、养老保障、财产权益成为了一个越发突显的社会问题。《民法典》继承编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进行了制度规范。

然而,再详尽的法律也无法规定到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法律难以抵达之处,人性还可以展现光芒。我们更应该以“但行好事,莫问前程”的心态,尊老、敬老、养老,陪伴他们度过安定的晚年。

原标题:《以案说法:谈孤寡老人的遗产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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