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转贷,能轻松赚利息差吗?法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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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转贷,能轻松赚利息差吗?法院通报

2024-07-09 11: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随着信用卡、消费贷等各类金融网贷平台悄然走进老百姓生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贷也有了可乘之机,相关纠纷频发。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信贷管理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还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12月6日,房山法院召开“涉转贷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报该院近四年来审理涉“转贷”民事案件的总体情况及案件特点,分析此类案件多发原因,向相关主体发出提示建议,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出借人法律风险意识淡薄、转贷行为人获取资金门槛降低以及金融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是转贷案件多发的三方面主要成因。”房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沈波介绍,“审判实践中,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转贷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所以对该类借款合同,即便出借人没有获取利息,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为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能力,强化诉源治理,构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发布会上,沈波从出借资金要合法、交付款项需留证、借款担保要谨慎、金融机构应严审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沈波提示,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切勿套贷转贷,在借贷活动中还应提高留证意识,注重保存出借资金来源的证据。同时,出借人切勿完全信任有担保即有保障,避免给自身资金带来损失。此外,金融机构应提升信贷管理水平与监管水平,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人进行相应的信用惩戒。

房山法院民二庭庭长辛崇增通报了“信用卡转借他人,认定为转贷行为”“出借资金来源不明,影响合同效力”“套贷转借中保证人责任认定”三起典型案例。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为查清资金来源,人民法院一般要结合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支出、资产等方面予以认定,当出借人的基本情况与借款的金额、用途等不匹配时,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资金来源。

辛崇增提示,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不仅无法基于转贷行为获得利益,还可能面临连锁风险,如转贷人因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或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办理四张信用卡借给他人赚利息

2020年11月18日,魏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魏某将信用卡转借给张某使用,借款额度为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每月利息3000元,在此期间由张某偿还信用卡欠款。

协议签订后,魏某办理了四张信用卡并交给张某使用。张某给付3000元利息。张某还了5个月的信用卡欠款,之后就没有再偿还。魏某多次索要信用卡,但张某都没有归还。2021年9月12日,魏某将四张信用卡办理挂失。信用卡对账单显示,四张信用卡尚欠款101542元。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透支信用卡实质上是提前取得银行授信额度的银行贷款。魏某通过出借信用卡向张某提供借款并收取利息,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并且张某知晓该情况。所以,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魏某办理挂失时,四张信用卡欠款共计101542元,张某应予以返还。但应该扣除张某已向魏某支付的3000元。双方都明知借用信用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有过错。所以,法院认定张某应当返还魏某98542元,其余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法院提醒,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转贷行为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转贷行为人依然需要承担贷款合同义务。另外,如果转贷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转贷行为人可能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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