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与权籍调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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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与权籍调查(下)

2023-07-16 06: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有关文件对调查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区分。

《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明确规定:“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由现有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承担。调查机构应按照《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提交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应对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把关,确认的内容包括调查机构的资质、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调查内容的完备性等。”按照该文件,权籍调查工作由调查机构承担,登记机构只是对调查结果审核把关。

3.按照目前的登记收费标准,登记机构无法完成权籍调查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的规定,住宅类不动产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每件分别为80元和550元,不再包括权籍调查的费用。《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虽然明确规定“权属调查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完成”,但笔者认为41号文件中的“组织”不应当理解为登记机构具体去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因为41号文件同时也明确规定:“各地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方式,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行为,原则上,谁委托,谁出资,对于利用已有成果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不得重复收费。”按照目前新的收费标准,登记机构肯定是无法完成权籍调查工作的。如果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需要提高登记收费标准,这与目前改革的趋势是不相符的。

同时,还应注意两个问题。

1.当事人负责权籍调查,如何防止造假。

有的地方之所以不认同权籍调查由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完成,主要是担心当事人在权属调查时弄虚作假,比如担心《界址签章表》中的相邻宗地指界人的签章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的签章。为了防止造假,一是需要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认真审核,比对相关的材料,必要的时候可以实地查看;二是要明确造假的责任。关于这一点,不动产申请书中已经要求当事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物权法》第21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对登记机构十分不利,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的是“合理审慎责任”。此外,还要利用好公告制度。《细则》第17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告的场所、公告期等;第18条还专门对公告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告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动产特别是农村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的权籍调查过程中代签冒签等现象的发生,减少登记错误。

2.农村的不动产登记不需要当事人开展权籍调查。

一般来说,不动产权籍调查需要当事人自己或者由其委托专业技术单位完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农村不动产的登记可以不用当事人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由当事人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细则》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根据该条的规定,农村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地方政府可以参照原来总登记的做法,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特定不动产进行全面登记。这种登记由政府组织,由财政出钱开展权籍调查,有助于高效地完成农村的不动产首次登记。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中国不动产》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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