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内容没有依据的,属于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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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内容没有依据的,属于无效情形

2023-12-14 17: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案例分析: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内容没有依据的,属于无效情形

案例分析: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内容没有依据的,属于无效情形

2019年11月通过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随后有关部门公开了10个典型案例。其中徐某诉当地行政主体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中提到,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或者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亦属无效的,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下面一起来看下案件的相关情况,分析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基本案情

1993年12月,徐某以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某村购得一处宅基地,并盖有占地2间房屋的二层楼房。2013年,市主管部门设立指挥部,对包括徐某房屋所在的村实施旧村改造,并公布安置补偿政策为“……房屋产权调换:每处3间以上的合法宅基地房屋在小区内安置调换200㎡楼房,分别选择一套80㎡、一套120㎡的十二层以下小高层楼房屋;2间以下的安置一套100㎡的小高层楼房。实际面积超出或不足部分,按安置价找差……”。

对此,相关部门答复称“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徐某只能享受100㎡安置房一套。”徐某不服,遂起诉请求判令市行政主体继续履行《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交付剩余的100㎡楼房。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本案中,市行政主体作为旧城改造项目的法定实施主体,制定了安置补偿政策的具体标准,该标准构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而涉案《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关于给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条款严重突破了安置补偿政策,应当视为该约定内容没有依据,属于无效情形。

同时考虑到签订涉案协议的目的是为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徐某依据违反拆迁政策的协议条款再获得100㎡的安置房,势必增加行政机关在旧村改造项目中的公共支出,侵犯整个片区的补偿安置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涉案争议条款关于给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不符合协议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无效。故徐某在按照安置补偿政策已获得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其再要求市行政主体交付剩余100㎡的安置楼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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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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